基于电子商务发展下的消费者权益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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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电子商务发展下的消费者权益探析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成为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背景下的热点,电子商务交易作为一种崭新的消费模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其中各种侵权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爱护提出严峻的挑战。在敬重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必需实行多种措施以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消费者权益爱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者权益爱护体系;自我维权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1405442022)08009604 从文字层面上理解,电子商务就是商务活动电子化。广义上包括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等从事
2、商务。狭义上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商务活动。详细指运用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在网页经营商和终端用户之间,通过对文本、声音和图像等数据的电子化处理和交换进行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商务活动。依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B2B(Business toBusiness)、B2C(Business to Consumer)、C2C(Consumer to Consumer)三种方式。本文重点探讨在B2C交易模式中消费者权益问题。即商家与消费者通过因特网进行交易的方式下,如何爱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电子商务的整个商业行为几乎都是通过数字符号来完成,因此存在很多系统技术风险与商业道德风险。实践中,参加电子商务活动
3、的经营商弄虚作假,欺瞒消费者的现象时有发生。电子商务交易中侵权行为类型困难、隐藏性强、监管难度大。这给消费者权益的爱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电子商务发展中消费者权益爱护面临的问题 电子商务以其快捷、高效、低成本、具有“全球性”和“全天候性”等优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消费者在热忱追求这一簇新的交易方式的同时跨入了电子商务发展下法律的真空地带。我国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状况的评价是“痛并欢乐着”;而这其中痛的指数要高于欢乐指数。依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2022年下半年,关于销售的投诉增长了542,其中电子商务排在第一位。因为电子商务经营商是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组织体,分散
4、的、经济力薄弱的消费者难以与之抗衡,可以说,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非但没有扭转传统商务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相反,它使经营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力气对比更加悬殊。详细来说,目前电子商务发展中消费者权益爱护主要面临如下问题: (一)电子商务虚假广告与欺诈问题 因特网的虚拟及开放性为一些不法分子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供应了便利。某些经营商利用因特网监管难度大、隐藏性强、传播快的特点大量制作虚假广告进行欺诈,如以“放血价”之类的广告吸引消费者,借机牟利。目前。电子商务广告中存在大量的隐性和新形态的广告难以识别、查处及规范。此外网络欺诈的手段也层出不穷,如虚假卖家、网站骗取客户的预付款或定金、许诺无风险投资的诈骗、
5、利用“同学录”上的信息实施诈骗等,甚至国内个别网站收到消费者的预付购货款后便关门大吉,不一而足。尽管如此,我国对电子商务欺诈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仍没有详实规定,什么情形下适用民法通则调整,又在什么情形下适用刑法调整,未作明确界定。 (二)电子商务格式条款效力问题 消费者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关键一环就是通过因特网与电子商务经营商签订消费合同。这些合同内容一般是经营商事先打算好的固定的条款,即格式化条款。目前,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着大量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侵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常见的对消费者不公允的格式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经营商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如规定消
6、费者在所购买的商品存在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不得解除合同或削减价款,也不得要求赔偿损失;不合理地安排风险,如规定系统故障、第三人行为(如网络黑客)等因素产生的风险由消费者负担,缩短法定的瑕疵担保期限;转移法定的举证责任;约定有利于自己的纠纷解决条款。总之,经营商惯于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一般消费者对这些条款有所疏忽或虽然知道,但因为条款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因文意晦涩难懂,即便能了解但因为没法协商修改,便只能在接受与拒绝中选择。 (三)电子货币支付和消费者隐私权平安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通常由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汇款支付后由经营商供应服务,或由支付宝等中介机构进行电子货
7、币的统一管理。在消费者确认支付后经营者方可获得货款,假如消费者对有瑕疵的货物恳求退款时需征得经营商同意才可。这都区分于生活中即时清结的消费交易。我国的电子货币支付基于我国金融服务水平和立法滞后等的限制,其平安性难以得到保障,因特网的开放性使消费的财产更有可能遭遇侵害。与此同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表明对隐私权的爱护。当消费者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网站都要求消费者先进行注册,由消费者先行供应个人信息,此后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商务经营商往往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收集并应用于以增加营业利润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侵扰了消费者对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权利。总之,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之时必需就其电子货币支付
8、与隐私权的平安问题担当以下风险:电子支付信息被厂商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账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丢失;消费者朱授权信用卡遭运用造成损失;已存电子货币困入支付宝中无法退出或重新运用;被非法泄露的个人资料使自己的通信设备招来不良信息的骚扰等。这些问题如不能刚好有效地解决,都会严峻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制约将来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四)侵扰消费者损害赔偿权的问题 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又称求偿权,实际是法律给予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虽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营中涉及假冒伪劣产品时经营商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经营
9、商应当赔偿损失,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基本都是单一性的,并没有实现其强制力和约束力,况且在详细执行过程中也多是“不作为”或者执行不到位。这便导致交易中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缺乏售后服务;收到的货物与订单不一样时经营商找种种理由拒绝退货和换货;有时甚至干脆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货;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到损坏等问题。这样一来消费者损害赔偿权便形同虚设。 二、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爱护的立法现状分析 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消费者权益爱护的相关立法,在国际上有重要的电子商务法律文件: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法范本;服务贸易总协定电讯服务的附件;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欧盟欧洲电子商务提案;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
10、00)等。其立法涉及电子签名认证和电子记录平安;电子商务诚信环境;电子商务消费者爱护; 电子商务隐私权爱护;电子商务学问产权爱护:电子商务中的ISP和网上商户ICP等中间商的责任认定、黑客和病毒传播者的责任认定等方面。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颁布已十余年,其实质在于承认经济人的本质,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定会有一些企业要不择手段地做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事,因此须要由国家担当爱护消费者的职责。通过立法、行政手段等予以消费者特别爱护,补救其弱者地位,维持经营商与消费者之间利益平衡,建立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目前我国涉及电子商务交易方面的纠纷主要依靠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11、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等法律调整。而没有一部全国性的特地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这也正是现在电子商务交易引发各种侵权问题的症结之所在。没有法律的约束当然为这些电子商务交易侵权问题供应可乘之机。 回顾最近几年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其步伐远远滞后于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信息产业部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方法、交通运输部的快递市场管理方法等等。除此之外,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商务部随后还公布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电子商务交易服务规范征求看法稿;为充分听取各方看法。进一步充溢和完善规范内容,商务部将两个规范(征求看法稿)进
12、行网上征求看法。尽管仅仅是两个行业规范征求看法稿,仍旧吸引了电子商务交易各方当事人以至全社会的眼球。看来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爱护广阔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众望所归。 三、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者权益爱护体系的构建 我国现行法律更多的只适用于传统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而言仅仅规定经营商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明显不够,因此实行各种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合法权益已经是当务之急。笔者建议通过立法、行政、自我维权手段将消费者权利体系、政府监督管理体系、消费者自我爱护体系有机结合。构建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爱护体系,完成电子商务消费者与传统消费者享有同样的权益保障这
13、一电子商务时代我们所面临的紧迫任务。 (一)消费者权利体系构建 1.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可电子商务消费者与经营商在虚拟的空间背对背地交易,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宣扬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远距离定货,通过电子货币结算,综合而言消费者对有关商品和服务特征仅仅只有一种虚拟化的了解,这就会促使经营商有意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供应虚假价格、实施虚假服务承诺,由此产生了消费者无法驾驭商品的真实牢靠信息的问题。所以在合同签订前,经营商必需向消费者供应有关商品和服务特征的真实精确的信息,避开因虚假广告的泛滥,从而误导了消费者。此外我国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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