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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建议在民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书写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裁判建议。 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样,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
2、情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一)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峻违反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三)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检察建议在民行部门分两部分,检察建议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中,检察建议书是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工具,也是人民检察院与广阔人民 群众亲密协作,堵塞漏洞扩大检察机关办案效果,预防和削减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形式。更能针对错误判决、裁定、建议改判,削减诉
3、讼环节,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刚好修正错误判决、裁定,维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扰,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正。但在民行工作实践中,对检察建议相识不足,使检察建议在运用中存在很多不足,使检察建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一、存在问题。 (一)、检察建议在基层院没有真正打开局面,相识上存在误区。长期以来形式的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中独家办案,强调以内部监督为主,检察机关抗诉监督作为补充的格局。使之难以接受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以消极的看法接受这种监督方式,甚至规避。而检察机关也存在“重刑轻民、重抗诉轻建议”的思想,在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原则的状况下,检察建议对外阻力重重,对内得不
4、到重视和支持。主要表现在存在以下心理: 1)搞好关系好办事心理。 认为在一个地区,一个县人际关系困难,下发一个检察建议,得罪一片,检察机关必需依靠当地解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个人,单位都没有好处。 2)畏难心理。 认为提请抗诉已成惯例,通过上级抗诉压力小,检察建议改判阻力大,牵涉广,任务重,胆怯困难,干脆回避冲突,以求平日度日。 3)明哲保身心理。 被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建议改判,可能会得罪某有钱有势的领导,建议不当或不被接受,要担当肯定责任,少 惹事情为妙。 4)消极等待心理. 认为我不主动改,等市检察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我再来个顺水推舟,让我改我再改,责任不在我 。 (二)、立法上的
5、不完善。关于检察建议缺乏详细、统一的操作规范,制约乏力,使检察建议作用发挥不大,监督难以到位 。被建议单位不予认可或不协作,影响了检察建议的作用和效力。 二、出现以上问题的缘由。 (一)、监督的主动性不强:一方面,监督意识不够,各级检察院还没有真正理解检察建议的重要意义,认为检察建议是多此一举,抗诉才是主渠道,检察建议是花里胡哨的东西,制发检察建议敷衍了事,草率制定,问题把握不准,建议措施不详细,没有针对性,使建议流于形式,使建议失去实际意义,甚至影响检察机关形象。另一方面,监督主动性差,没有主动想方法,主动找寻对策,就办案而办案,办完就算,对判决中一些不正常现象不去仔细分析,追根溯源,进而堵
6、塞漏洞,维护公允正义。 (二)、法律规定不完备,虽然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最高法关于法审(2001)18号通知,虽然提示各级人民法院应仔细探讨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书。但民诉法中并没有详尽检察建议可行措施,没有明确检察建议应产生的法律后果。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也提到与法院协商,协商状况下,检察建议起来羞羞答答,低声下气,一团和气之下,却发挥不了应有的效能。 三、完善检察建议的几点思索。 笔者认为只有实行有效措施,才能彻底,切实解决问题,推动民行检察事业向前发展,彻底发挥检察建议作用,适应新时代形势发展须要。 (一)、检察机关在目前检察建议渠道不畅通,法律规定不完备的状况下,要立足现有条件
7、,克服等靠思想,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系,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主动努力地拓展检察建议工作局面。坚持两手抓,一手狠抓办案,维护法律尊严,要从提高业务素养入手,检察建议工作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只有具备相当的业务水准,切实做到建议有理,建议有据,才能提高监督质量,体现监督水平,同时要突破性地肃穆查处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案中案,正确分析总结审判人员办错案的“为什么”,一手抓协作协调,要打开检察建议工作局面,必需妥当处理与人民法院及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争取人大、政法委的支持,利用新闻媒介宣扬民事行政检察的职能及工作信息,扩大影响。在两手抓的基础上,主动探究、探讨工作中出现的新状况、
8、新问题,为今后立法供应第一手资料。 (二)、尽快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依据检察建议的实际作用和不被被建议单位重视的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最高法和最高检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进程中,尽快给检察建议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补充完善检察建议的相关条款,使检察建议具有肯定的合法性、肃穆性、可行性,以利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三)、通过各种传媒,扩大检察建议的宣扬范围。检察建议之所以不被被建议单位和当事人所认可,宣扬不力也是一个主要缘由,检察机关应制定相应措施,通过各种媒体,特殊是借“检务公开”之东风,实行敏捷多样的形式,大力宣扬检察建议的作用意义及存在法律依据,让社会上对检察建议有一个全面的
9、了解,全新的相识,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与观注,尤其是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的支持。让被建议单位和当事人认可,以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使检察建议走上正规。 (四)、最高检、最高法应制定统一规范,明确细化的操作规程,最高检虽然制作不统一的格式,但在其他方面没有规定,因此,必需制定一个在制作、审批、发送、备案、督促落实等方面具有可行性、操作性、规范性,明确性的操作规程,使检察建议这一非诉讼法律文书同诉讼法律文书一样具有规范性、合法性、肃穆性。 (五)、加强学习,提高检察干警对检察建议的相识,克服各种畏难心情。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方法,同查办职务犯罪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具有同样重要的职能,是加强监督、维护公允正义不行缺少的法律手段。检察机关必需重视检察干警的学习,以提高对检察建议的相识,从自身抓起,从制作到发送后的监督对检察建议予以重视和关注,刚好跟踪问效,把检察建议同抗诉工作紧密联系起来,做到亡羊补牢,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使民行检察事业道路越来越宽。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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