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领导者的法律思维-北大评案法律思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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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领导者的法律思维|北大评案法律思维一、法律思维及其与其他思维的关系(一)什么是法律思维?国务院于2022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看法(以下简称看法)(第3条)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殊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冲突和问题的实力。”法治思维,即法律思维,是人们思维的一种方式,详细指从事法治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特殊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决策过程中根据法律的逻辑,法律所体现的正义标准,来思索、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是人们在长期的法律职业中自觉,更多地是不自觉地形成、持有和应用的思维方法。(二)法律思维与其他思维的关系对思维进行
2、类型化考量,可对思维作出不同的分类:根据思维的发展阶段,可以将思维分为感性思维和理性思维;根据思维的活动流向,可将思维分为正向思维与逆向思维;根据思维的构成机制,可以将思维分为形象思维、逻辑思维和灵感思维;根据思维的时空领域,可以将思维分为战略思维与战术思维;根据思维的对象和学科领域,可以将思维分为法律思维、政治思维、伦理思维、经济思维等。法律思维具有从长期的法治职业工作中、从法律适用过程中基于法治的要求而自觉或不自觉形成的特点。合法性、规则性、同等性、契约性、程序性、分轨性思维等构成了它的主要内容并表现出一些别出心裁的特点:凡事以是否合法作为思索与处理问题的动身点;体现规则优先、程序优先、公
3、允正义、权利义务统一性;重视证据依据,强调精确性,等等。(三)正确相识与把握法律思维我们不能将法律思维等同于“合法”思维,将其他思维斥之为“违法”;我们同样也不能认为只有法律思维才是正确的,将其他思维贬之为错误。法律思维只是,也只能是,多种思维方式中的一种,它只有与其他思维并用才能相得益彰。二、法律思维与现代政府管理的关系(一)现代政府管理具有干脆性、广泛性、艰难性政府管理工作具有“干脆性”。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比较,政府直面社会和民众。发生事故、灾难、群体事务,政府机关总要,也只能冲到最前面,这是由人民政府的本质与工作职责所确定的。政府管理工作具有“广泛性”。好多人可能一辈子无机会进人大立法
4、,也可能一辈子不上法庭打官司,但每时每刻都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从摇篮到坟墓无不涉及到政府管理。中国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80%以上的公务员在政府部门。政府管理工作具有“艰难性”。看法有一段描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困难,挑战增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难,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安排不公允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冲突有所增加,群体性事务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旧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这是对政府工作“艰难性”的恰当描述。(二)中国政府是个勤快政
5、府和承受压力最大的政府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政府是一个勤快的政府。多去欧洲和东南亚视察才会有此体会,便不会过份埋怨自己的政府。我们的政府及其干部八小时内要工作,八小时外还要工作,而且八小时内要受监督,八小时外也要受监督;浪漫的法国公务员上班总是迟到,迟到后的上班还要完成泡咖啡、打情人电话、与同事贴脸等基本动作后方才起先工作。中国政府不仅是个勤快的政府,更是一个承受压力最大的政府。在国外很难听说有“零上访”、“零事故”、“零犯罪”等用以体现“稳定压倒一切”的“一票推翻制”。中国政府还是一个被“连带”、被“绑架”的政府。我们无法将社会推向社会,社会总是与政府绑架在一起,政府成了需为社会任何事务担当无
6、限责任的“担保人”。这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我们在任何“担保法”中都无法找到依据。不得不勤快的政府面对如此比外国政府重得多的压力,当前特别须要提高政府官员的管理思维。(三)法律思维符合现代政府管理的时代特征从某个视角来说,人类的自身管理无不经验三个阶段:军事阶段建设阶段管理阶段。军事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夺取政权,建设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温饱并促进发展,管理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平衡人们的利益,实现和谐。从世界范围内看,军事阶段的国家领导人以军事家为多,建设阶段的国家领导人以工程师为多,管理阶段的国家领导人则以管理者为多,这是个不争的事实。美国总统中的律师比例之高是众所周知的。美国56届总统,44位总
7、统,有25位是律师(不算法学教研人员),律师接近60%;前苏联戈尔巴乔夫和俄罗斯普京都毕业于彼得堡高校法学院;法国前总统萨科齐、英国前首相布莱尔都是律师。强调这些现象并不是宣扬“只有律师才能当国王”,也不意味着三个阶段的对应关系是一种错误或具有肯定的合理性,也不意味着在军事阶段只能或不能由军事家来指挥、在建设阶段只能或不能由工程师来主政、管理阶段只能或不能由律师来管理,而只是表明:这些“偶然”背后的“必定”在于,现代管理主要是法治管理,而法治管理更须要法律思维!中国仍处于建设阶段,但我们党和政府已提前注意管理。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实力建设的确定提出的三大执政原则科学执政
8、、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便是例证。(四)法律思维有助于提高现代政府的管理水平人类所进入的时代,我们所面对的来自自然的压力和社会的冲突,对我们党的执政实力和政府的管理水平都是个拷问。这方面有很多事情可做,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运用法律思维来提高应对自然灾难和处理社会冲突的管理实力和管理水平。思维确定行为,行为确定结果。调整和丰富思维方式,对于处理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无疑是有益的。法律思维不是肯定的、唯一的,与其他思维并用特别重要。法律思维可能会给你带来一种新的视角和方法。三、法律思维的特点及在现代政府管理中的应用(一)合法性思维及其运用行为合法是一切行为的底线,所以法律思维首先表现为合法性思维
9、。凡事要从“是否合法”作为思维的动身点。十几年前风靡一时的“让交通违规罚站”这一“创举”可能有许多好处,但“法律人”首先要考虑的是这一“举措”是否合法。事实上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的惩罚设定原则,因而不会被“法律人”接受。旨在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行政“限购令”也应当在行政许可法设定的轨道内进行。管理中的任何“创新”与“调控”,都必需以“合法”作为底线,这不仅是法律思维的结果,更是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要求。(二)规则性思维及其运用法即规则,所以法律思维必定包含或派生出规则思维。规则思维的特点表现为对规则的敬重,从而更重视发挥规则在管理中的作用。规则思维详细表现为三大要点:凡事都要有规则;凡事
10、都要先有规则;凡事都要遵守规则。1凡事都要有规则这是规则思维的第一项要求古人曰:“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这是规则思维的先天写照。用人比抓事重要,但人有各种各样的人,还得要靠制度来约束。即便人全是“完人”和“精品”,也会因环境等各种因素的改变而改变,谁能保证好人不会变坏?能约束人的有效制度比用对人更重要,而重视制度也就是重视古人所言意义上的立法。要找对人,更要找对制度与机制。靠机制解决问题会比靠人解决问题更有效果。对于拥有13.4亿人口资源和曾长期片面坚信“人定胜天”观念的中国,强调这一点尤其重要和难能珍贵。2凡事都要先有规则这是规则思维的其次项要求社会必需有规则,而且必需“先”有规则
11、。这里的“先后”问题是关键。我们曾有“先立法、后行为”与“先行为、后立法”的争辩。当然没有一个国家等待全部法律制定完备后再去搞建设,也不会有一个国家等待全部建设完成再去搞立法,总是边建设边立法,或边立法边建设。但必需明白的是,作为法治国家总是强调“先立法、后行为”。孰先孰后,可以从“建轨道”与“开火车”之间的关系中得到启迪。不铺轨道先开火车,虽然动身早了一点,但最终会无功而返。“先行为、后立法”,明显是急功近利,欲速则不达。一个建设高潮之后紧跟一个大整顿运动,都是“行为超先、立法滞后”造成的。“先行为、后立法”,在工作中还会造成因人设岗,无法对事不对人。“先行为、后立法”,还会造成先后不同规则
12、下的人们所获得的权利不平衡。上世纪90年头,上海的“浦东开发,立法先行”,为我们树立了一个胜利的典范!3凡事都要遵守规则这是规则思维的第三项要求遵守规则就是遵守法律。一个国家里人们可以无视法律,有法不依,就不行能是法治。遵守法律是法治的最低要求。一个北美的印第安人假如在雪地上看到一只带箭的鹿,他不会将它扛回家占为已有,而是会静默地守候在原地几小时甚至几天,等猎人返回来后,再按习惯,同等地共享他应得到的一份鹿肉。印度虽然脏乱差,但有序,有序意味着人们遵守法律,听说印度的要饭人排长队候领中国人的赠品,让人不行思议。这种遵守规则的遵守法律意识和习惯,在中国一部分人中可能还须要几十年的培育。有报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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