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可诉性问题探究_经济法基础重点背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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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可诉性问题探究_经济法基础重点背诵 摘要: 经济法的可诉性自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之后越来越为经济法学界所重视。要完善经济法的可诉性,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入手。在实体方面,要设定各种经济权利,同时给予这些经济权利的救济权,并且区分可诉性法律规范和不行诉性法律规范的界限,对于不行诉性法律规范也要规定详细的救济措施和途径,并体现法律的民主和公允。在程序上,要尽量发挥现有诉讼模式的优势,在现有诉讼模式中赐予纠纷解决。关键词:经济法;可诉性;探究中图分类号:D922.2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2)14-0173-02一、经济法可诉性含义分析(一)法
2、的可诉性要探讨经济法的可诉性,首先要探讨它的上位法概念法的可诉性。从一般的法学理论而言,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肯定主体恳求法律共设的机构(特殊是法院和仲裁机构)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殊是诉讼程序)来推断纠纷的属性。法的可诉性体现了一种“诉权”。所谓“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有学者将权利分为三种状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比较各国的诉讼制度,可诉范围存在明显的差别。英美国家的法律几乎没有可诉范围的实质性规定,允许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通过判例的形式创设新的权利,这种司法体制为可诉范围留下了广袤的空间。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法律规定了可
3、诉范围,规定对于一般的、抽象的法律诉讼恳求,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二)经济法的可诉性的概念通常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政府为了修正市场运行缺陷、实现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可诉性就是经济法主体能够将国家及其政府在履行各种经济管理职能时发生的纠纷,根据肯定的审判机构进行裁决的属性。二、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现状分析(一)经济法可诉性争辩的起因经济法的可诉性自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之后越来越为经济法学界所重视。其实经济审判庭的存在于经济法学理意义上的经济诉讼事实存在并无对应关系。因为经济
4、审判庭审理的并非经济法意义上的经济诉讼。经济审判庭存在着审判功能的错位和异化,以至最终被撤销。(二)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现状1.经济法纠纷不能诉的障碍即不能诉的经济法纠纷,是指即使纠纷当事人将纠纷恳求司法解决,司法机关也不会受理的经济法纠纷。导致不能受理的因素有两个,一是法律规定不能诉,二是法院认为自己不应当受理。法律规定不能诉,主要是指立法者没有给予法院处理某些经济法纠纷的权力。导致立法者做出这样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的缘由:一是认为有些经济法纠纷不适合于审判;二是此经济法的纠纷属行政机关裁量范围,从于司法、行政的分权,司法机关无从介入。纵观我国法律法规,普遍规定了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大多数法律法规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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