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深刻学习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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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深刻学习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 从文体上说,心得体会zd属于散文和争论文范畴。在行文组织上,也应留意结合这两种体裁的要素。今日为大家细心打算了深刻学习政府选购法个人学习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深刻学习政府选购法个人学习心得 操作上遇到了肯定的困难,经过几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政府选购法实施条例应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政府选购的范围”问题 明确“政府选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政府选购法其次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选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运用财政性资金选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选购书目以内的或者选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选购业务代理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样,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选购范围的政府选购项目没有参与政府选购,有些项目须要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牵强纳入政府选购,给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楚,也给违规惩罚带来困难,假如在政府选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状况下对没有参与政府选购人进行惩罚,很简单导致行政复议。鉴于以上状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选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
3、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干脆由行政单位按安排运用的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和基本建设收入。 (三)、选购人为了履行部门职责实施社会公益项目,运用须要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运用国家对外借款担保所筹集资金,运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运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救济资金、各种借款等。
4、 (四)、与其他投资人在选购人的土地上联合投资。 (五)、除以上四项之外事业行政的其他各种资金。 二、“工程实行政府选购管理”问题 政府选购法把运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纳入了政府选购的范围。政府选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选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安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
5、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选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觉的问题,刚好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依据状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运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虽纳入了政府选购范围,但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若要参加运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就涉及到调整有关部门现行的管理格局及职责。若在政府选购法
6、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运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进行相关监督管理就缺乏法律依据,将属于越位行为。 我们认为应按以下方法 (一)政府选购工程项目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实行招标选购,招标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 (二)纳入政府选购范围的各种工程项目中的货物、大宗建筑材料的招投标管理监督,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政府选购工程项目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低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选购人选购货物时指定品牌”问题 在政府选购实际工作中,选购人在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选购安
7、排时,指定品牌问题比较 突出。这时,财政部门须要向选购人做大量的说明、宣扬工作,这给财政部门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鉴于这种状况,应在政府选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选购人选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和服务、工程的供应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款。” 四、“财政(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 财政部门(以下统称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虽然政府选购法作了规定,但未了彻底解决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选购工作中缺位、越位以及与集中选购机构职责交叉等问题,仍有一些职责须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在政府选购法实施条例中应明确为 (一)政府选购预算管理
8、。一是制定集中选购书目和政府选购限额标准。二是编制部门政府选购预算。 (二)政府选购信息管理。一是管理、维护政府选购信息网站。二是指定政府选购信息发布媒体。三是政府选购法规信息刚好在指定媒体发布。四是对招标信息进行监督管理。五是政府选购统计报表信息管理。 (三)制定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选购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四)政府选购方式管理。对选购人因特别状况须要采纳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选购方式进行审批。制定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规程。 (五)政府选购合同管理。制定政府选购合同范本;受理选购人的政府选购合同备案。 (六)受理供应商投诉。制定政府选购供应商投诉管理方法。根据政府选购法规定的程序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事
9、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七)帮助有关部门办理政府选购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帮助有关部门处理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惩罚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帮助有关部门处理应诉事项。 (八)监督检查。一是对选购活动及集中选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有关政府选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状况,选购范围、选购方式和选购程序的执行状况,政府选购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选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惩罚。 (九)政府选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制定集中选
10、购机构、政府选购业务代理机构选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对集中选购机构、政府选购业务代理机构选购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发给上岗证书。 (十)对集中选购机构进行考核。根据财政部、监察部指定的集中选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方法的规定,定期对集中选购机构进行考核,并照实公布考核结果。 (十一)政府选购资金实行财政干脆支付。根据政府选购资金财政干脆支付管理暂行方法,对政府选购资金实行财政干脆支付。 (十二)对政府选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维护和管理。一是根据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选购专家管理方法征集政府选购评审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聘书。二是对政府选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十三)政府选购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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