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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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敏捷,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旧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详细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欢迎参考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一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参与了整个庭审,进行了质证、辩论,对本案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针对本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看法,请合议时予以采信。一、被告要求法院撤销该争议的2个条款,自认为是欺诈、显失公允的状况下签订的,没有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不符。按合同法第5
2、4条的规定,显失公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阅历的状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看法第72条规定:双方签订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允、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允,也就是说该协议条款不但明显违反公允原则,而且也得必需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才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允。其主要构成要件:该合同必需是双务合同,并且必需是等价有偿的,没有等价有偿就不存在显示公允。本案中被告是无偿代为收取安装费用的,并没有获利一分,故不存在什么显失公允。按合同法说明(二)第9条规定: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留意
3、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那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原告一次性同时所签。而补充协议又是作为附件同时所签,均充分说明被告也作到了独立提示和说明义务,并充分证明白原告肯定知道、肯定留意道该补充协后才签订该协议的。而该争议的二个条款,其文字也并不困难,而是通俗语言,又好理解,原告签订合同之前和同时被告对合同的每个条款,包括补充协议都向每个购房者进行了解答和说明。假如说原告没有留意到该补充协议内容,请问为什么要签字?假如说被欺诈、被胁迫,其被欺诈的证据又是哪些?假如说原告被欺诈、被欺瞒,为什么没有将安装费签字时交清?作为一个一般一般和善人,买房是
4、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因涉及大量资金,在购房时会肯定多处看房进行比较和鉴别的,特殊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确定是比较慎重的。对自己所购房的位置、层数、各种设施、总价款、合同的每个条款都会了解详情后才痛下决心,才签订该购房合同的。所以说,原告在诉状中所讲的什么,该诉争的2个条款是在被欺诈、显失公允的状况下所签订的,要求撤销该二个条款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而且也违反人们通常的交易习惯,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上的理由。二、原告在辩论中所讲,合同第14条约定的燃气、暖气、地热水设施,属于双方约定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范围,其建设费用已计入房屋开发成本,属于商品房售价范围是特别错误的。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第14条的
5、约定,只是被告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正常运行的承诺,承诺有关公司安装作业完毕后交付运用日达到运用条件。并没有说明和约定天燃气、暖气、地热水、有线电视这些安装费的费用有谁来担当的问题,更没有说明和约定其安装费用已经计入开发成本,属于房售付范围。明显,原告为达诉讼目的,无中生有,偷换概念,偷梁换柱,白纸黑字,第14条特别清晰,请法庭明查。三、被告没有违反省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与有关房价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则、细则和方法。被告没有违反国家发展安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xx)585号,20xx年4月16日。该通知是针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乱收费问题进
6、行整顿,并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共47项,其中没有包括什么初装费什么基础设施费,有关政府部门无论是否执行,都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假如原告对该通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看法,请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被告没有违反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没有增加新的收费项目和商品房总额外归自己全部,没有加收任何费用归自己全部,没有违反代收代付费用的规定,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假如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该规则,请按该规则第17条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供应证据进行举报,可对被告进行行政惩罚,和本案诉争的2个协议条款,是否有效,是否该撤销无关。被告更没有违反河南省商品房买卖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被告已作到销
7、售明码标价并一房一价。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为20xx年12月17日,而该细则实施日期为20xx年5月1日,且对本案没有溯及力。四、被告没有违反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方法。1.被告购房时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第2条中明确了收取的是自然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地热水初装费,并不是原告在辩论所讲的收取的是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或其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的初装费或城市配套费,明显,原告在辩论所讲的是特别错误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2.按开封市此管理方法其次条规定:城市配套费的用途是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用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就是说,道路、桥涵、公用消防、园林绿化这些城市基
8、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小区内的这些设施。也就是说城市基础设施不完全等于小区内基础设施。城市道路不等于小区内道路。3.按此管理方法第6条规定,也就是说从20xx年7月1日起先,建设单位必需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面积确认通知单,到财政局核准城市配套费的多少,并交费后,凭财政局出具的审核看法到开封市建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被告并没有违反开封市此管理方法第11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所签的合同时与附件是同时所签,没有在合同签订后另行所签任何补充协议,没有另行加收任何费用,作为合同整体的不行分割一部分附件四补充协议,所约定的自然气、暖气、地热水有线电视初装费是房价的组成部分,这些初装费是在合同中又进一
9、步的细化明细而已,是一种促销手段和策略,而且,也并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市的管理方法。5.该管理方法第8条又进一步明确了,不交城市配套费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要特殊说明的是,被告是在20xx年12月17日,已经依法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该管理方法20xx年7月1日实施之前办理的。所以说,该管理方法没有溯及力。退一万步讲,假如说按原告所讲的,在房价款之外,被告又收取原告的燃气、暖气、地热水、有线电视安装费的话,被告也不违法。也不违反开封市的这个管理规定。其理由有二点:其一按该规定,将说的是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而被告所收取的这些安
10、装费。是代燃气等有关公司收取的初装费。也就是说,这些安装费是有关公司收取的,被告只是代收而已,所收取的这些费用用于交到有关公司,被告并没有扣留归自己全部,并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须要明确说明的是:城市基础设施并不完全等于小区内基础设施也包括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并不等于所购房内的基础设施安装费,城市道路并不等于小区内道路。城市配套费并不等于该商品房内配套费安装。城市配套费是用于小区内外的公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而该商品房内配套安装费,是用于进入自己房内的私用配套设施安装,配套费并不等于安装费。也就是说,城市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只进入到小区内或楼道内就完成了,至于再进入自己房内的私用设施安
11、装费用自己确定要出钱的。在我们河南省地域内,在整个开封建筑安装领域内,在整个房地产开发公司行业,在整个燃气、暖气、地热等公共公用行业在进入私人房屋内安装其有关设施费有哪家是免费的?而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被告,为了整个小区、整个楼的业主利益,为了整个工期的按时完成,为了与各个业主所签的购房合同,按约定的时间交房,有开发公司统一代收取燃气、暖气、地热水、等安装费,交于有关公司后,进行统一安装。这也是多年惯例,也是多年的交易习惯,而且该交易习惯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合同法第61条规定,按最高法院合同法说明二第7条规定,而这种交易习惯是受法律爱护的,依法应受法律爱护。其二,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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