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共犯制度下片面共犯的困境及反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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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共犯制度下片面共犯的困境及反思 摘要:片面共犯应否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始终众说纷纭,进而导致片面共犯在刑法理论中始终没有合理的定位。应从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角度来重新对片面共犯进行界定。既然共同有意须包含意思联络,则对于缺乏意思联络的片面共犯应当认为其缺乏共同犯罪有意,故而不能够成立共同犯罪。 关键词:片面共犯;片面共同正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 片面共犯是共犯理论中一个重大而困难的问题。和大多数国家相同,我国没有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片面共犯的处断原则,进而导致在理论上出现了困惑。有意与过失是两大罪过形式,全面有意与片面有意又是区分全面共犯与片面共犯的重要标记,从
2、刑法中的罪过理论角度相识片面共犯不失为一个好的视角。 一、片面共犯的理论逆境 依据通说的观点,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道其赐予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有意的状况。可见,依据片面共犯的概念,行为人双方都是应当有犯罪有意的,甚至可以说都具有实施某种特定犯罪的有意。其根本点在于一方知道有他人在和自己一同实施犯罪,而另一方则不知道有他人的协力,以为自己在单独实施犯罪。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共同有意”如何理解。如若认为共同有意之“共同”仅为实施某种特定犯罪有意的“相同”,那么就应承认片面共犯可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如若认为共同有意之“共同
3、”当中必需包含行为人之间的主观联系即意思联络,而该意思联络又必需是双向的意思联络,即不仅有“同”,且必需有“共”,则片面共犯就失去了存在基础。依据我国刑法第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有意犯罪。”仅从说明论的角度来看,好像很难看出我国刑法对片面共犯的看法。对于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理论界始终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持行为共同说的学者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表现恶性的关系,有共同的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因此确定片面共犯的成立;持犯罪共同说的学者认为成立共同犯罪须存在共同的犯意,故而又称为犯意共同说,否定片面共犯的成立。但事实未尽如此。持确定说的论者并非都以行为共同说作为依据,持否定说的学者也未必都以犯
4、罪共同说为准则。 确定说 如日本学者牧野英一:“盖共同加功的看法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其相互交换或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的场合也可成立。在这种场合,对于有此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该论者对于片面共犯的全面确定是出于行为共同说的立场。从行为共同说的立场来看,可以把各自的犯罪,作为各自的共同正犯来处理,所以理论上不存在否定片面共犯的理由。 有学者认为,从片面共犯对法益侵害的角度动身,单向意思联络也应是共同犯罪有意的表现形式之一。将单向意思联络说明为共同有意的一种形式,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并认为将片面共犯认定为共同犯罪,
5、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部分确定说 部分确定说的主要观点认为,“教唆犯不行能成立片面的共犯,共同正犯也不宜成立片面的共犯,暗中给犯罪以帮助,事实上是可能的。对于这种行为,以片面的共犯论处较为相宜。”即承认片面帮助犯的存在,并可以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但对片面的实行犯或片面的教唆犯则不予认可。 也有学者认为:“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关键是如何理解共同犯罪有意的主观联系。相互相识当然存在主观联系,单方相识也存在主观联系。这样,依据行为人主观联系的不同,可以把共同犯罪有意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行为人之间具有相互相识的全面共同犯罪有意,二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单
6、方相识的片面共同有意。在我们看来,全面共同有意与片面共同有意之间并不是主观联系有无的区分,而只是主观联系方式的区分。或者说,全面共犯和片面共犯在共同犯罪有意的内容上只有量的差别,而没有质的差别。”“对于片面共犯,应当认为具有共同犯罪有意,因而可以成立。”且依照该种观点,只承认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片面的共同正犯是不能够成立的。 另有学者认为,“片面的共同有意支配下的实行犯,没有必要承认其为所谓片面的实行犯,不必按共同犯罪处理。片面共犯具有共同犯罪的有意支配下实施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则有必要确定其为共同犯罪,否则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惩治犯罪的须要。” 日本学者大谷实基于“只要各共同人不具有共同实
7、行的意思,就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因而否定片面的共同正犯,而承认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的存在。大塚仁认为不能成立片面的共同正犯,但可以确定片面的从犯。野村稔认为不能确定片面的共同正犯,然而可以确定片面的教唆犯。事实上,日本的通说与判例也是确定了片面从犯,而否定片面共同正犯。 否定说 如西原春夫:“因为作为共犯成立要件的意思疏通,必需是相互的,例如甲知道乙的犯意,单方面参加乙的犯罪的这种片面的共犯的场合,不成立共犯;从而甲的参加,除了其本身独立成为某些犯罪的场合外,甲为无罪。” 可见,关于片面共犯是否被承认以及成立的范围历来众说纷纭,从而也导致理论上出现了诸多困惑。这些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必定影响
8、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二、片面共犯与意思联络 成立共同犯罪,各行为人之间必需具有犯罪的共同有意,而且也必需具有作为共同有意的载体的意思联络。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基础就在于意思联络。这种意思联络使得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协作、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从而形成共同犯罪。持片面共犯确定论的学者一般都通过对意思联络的说明,将意思联络说明成包含全面的意思联络与片面的意思联络两种类型,而顺理成章地将片面共犯说明为有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只不过这种意思联络是单向的,而不是相互的。那么关于共同实行的意思,是必需存在于各共犯者之间,还是仅仅一方具有就已足够?也就是说,是否要求实行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需具有双
9、向的主观联系?在片面共犯的状况下,存在的是一种单方面的主观联系,但这种主观联系不能称为“意思联络”。依据现代汉语的语意,“联络”乃“彼此交接”之意,“联系”也是指“彼此接上关系”之意。既言“彼此”,故应二人以上相互方能为之。而片面共犯只有单方面的主观联系,称不上是意思联络。因此,从语义上看,所谓“单向的联络”根本称不上是联络。笔者以为,共同犯罪的成立须有意思联络,此意思联络必需是在彼此之间都存在的,不应当有所谓“单向联络”的说法。有学者认为,片面共犯是介于同时犯与共同犯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从意思联络的这个角度而言,同时犯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具有全面的共同有意与意思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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