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纳税问题探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纳税问题探讨.docx(1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纳税问题探讨摘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从2016 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业务涉及范围广、金额 大、环节多、税种杂,目前税务机关尚未针对此项业务发布专项税收文件,使 得很多国有企业在开展“三供一业”工作中产生较多税收困惑。本文将“三供 一业”分离移交业务划分为收到财政资金、施工改造和资产移交三个环节,区 别出资方和承建方、移交方和接收方,详细分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纳 税问题,最后针对其中存在的税收争议,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关键词:“三供一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一、研究背景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
2、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 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也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 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2012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先后在黑龙江、湖南、河南等10省(市)开展了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 交试点工作。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包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 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 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 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要求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
3、交业基本覆盖全国的国有企业,涉及业务资金量庞大,税 收风险不容忽视。很多企业在开展“三供一业”业务时,产生较多税收问题和 困惑,由于涉及资金量庞大,一旦税收政策执行有偏差或失误,需要及时对有关业务进行详细研究应对。如“三供一业”改造资金有50%来自于中央财政拨 款,收到财政资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改造完成后承建方 将资产交还出资方时,承建方是否需要计提销项税同时抵扣进项税,是否应交 企业所得税;出资方收到承建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能否抵扣进项税,发 生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移交方在移交资产时是否应当向接收 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销项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接收方在 接收资产时是否应当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后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是 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等。以上问题主要涵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 涉及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诸多税收法 律法规,具体适用纳税政策难以判定,容易引发一定的税收风险。二、涉税问题研究为方便研究,本文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相关业务划分为收到财政资金、施 工改造和资产移交三个环节,其中施工改造环节涉及双方区分为出资方和承建 方,资产移交环节涉及双方区分为移交方和接收方,按照业务环节先后顺序, 分别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业务环节如下图:“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业务流程图示例业务描述:
5、某国企家属区供水设施按政策规定需改造后移交水厂,改造资金财 政补助50%,企业自筹50%,国企委托水厂对其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完工后 直接移交水厂。(一)收到财政资金环节按照规定,资本预算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50%,对原政 策性破产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100%。在收到财政财政资金 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1、增值税按照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 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笔者认 为,“三供一业”补贴的财政资金来自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属于利得性 质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6、,不需缴纳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取得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有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使用范围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 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企业通常也 对其进行单独核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可按规定作不征税收入 处理,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取得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 金,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范筹,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施工改造环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前,需要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 的维修改造
7、,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那么在施工改造环节的增值税和 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1、出资方税务处理(1)增值税出资方(即移交方)进行家属区“三供一业”改造,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先行认证抵扣。有观点认为职工家属区施工改造是为职工发生的各项支 出,属于集体福利的范畴,不论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还是企业自筹资金,按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营改增有关文件(财税【2006】第32 号)第二项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应作进项税 转出处理。但是,笔者认为该类改造支出是为了达到资产移交标准而进行的维修改造,用 途明确,且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作为一项专项成本进行核算,属于生产经营性
8、支 出,应当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既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又保持了增值税抵 扣链条的完整。(2)企业所得税出资方进行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改造维修,其中50%的资金来源属于不征 税财政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其形成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将相关支出的50%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则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对于剩余50%的自有资金,笔者认为,作为资本性支出进行核算时,因形成的资产需直接进行移交, 也不需要计提折旧,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作为成本性支出进行核 算时,
9、直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2、承建方税务处理部分企业作为承建方(或同时为资产接收方),认为本单位收到改造资金并承 担维修改造业务,收到的资金全部用于支出,发生支出时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改造后资产交还给出资方也不计提销项税额,没有挤占国家税收利益。但 是在改造过程中或改造完成后,有税务部门提出,承建单位虽然是未来的资产 接收方,但在收到资产移交方提供的维修资金后,应作为企业的一项施工费收 入,按税法规定预缴增值税,待工程完工后统一清算。在此种情形下,企业如 果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税务部门很可能会认定企业自愿放弃抵扣权利,从而 要求企业全额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并补缴滞纳金和罚款。假定供水企
10、业 收到1亿元维修改造资金,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提销项税,发生支出时抵扣进 项税,或者申请直接按简易计税3%缴纳增值税,最终实际承担的增值税一般不 超过300万元。但如果收入未计提销项税,且支出未抵扣进项税,最后税务部 门认定此项业务未缴纳增值税,企业需全额按11%补缴增值税1100万元,增值 税税负直接增加800万元,同时还要承担滞纳金和罚款,税收风险数倍放大。(1)增值税承建方收到资金对出资方的家属区相关资产进行施工改造,笔者认为属于发生 的经营性行为,比照建筑安装业适用税率。收到预收款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相 关规定,以取得
11、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适用的预征率预缴 增值税。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时,按规定计提销项税,当发生对外分包施工、购 买设备材料、设计、监理等服务支出时,可按取得的专用发票所载税额抵扣进 项税。如为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按营改增新政策(财税201636号)有关规 定,可申请选择按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以合同价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待项目全部完工后,进行增值税统一 清算。(2)企业所得税承建方可选用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的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只要取得合规的扣税凭证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并无特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些单位在收到款项时未在收入中进
12、行核算,作为往来款项处理,当产生 工程结余时,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工程结余应退给出资方,则承建方不产生净 收益,最终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合同或协议规定的金额固定,出现结余 不再退还给出资方,则承建方应就工程结余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并入营业收 入统算企业所得税。(三)资产移交环节经过施工改造过的“三供一业”设施,在正常运行并达到所在城市基础设施的 平均水平后,需将相关资产无偿划转给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和其他符合条件 的物业管理单位。那么资产移交划转环节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1、移交方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有观点认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不仅涉及供水管道、暖气管道、天燃气管 道、配电箱、电缆等动产
13、,还包括与其相关的房屋建筑物以及人员等,已不能 完全比照销售货物、不动产等进行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 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 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国家推行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将相关资产交 由专业化企业进行管理,属于国有资产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再次配置,也属于资 产
14、重组,应比照上述规定不缴纳增值税。笔者认为,“三供一业”资产移交分离在资产重组方式、移交内容上并不完全 符合上述文件中规定的资产重组,而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按照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 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因此,笔者认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相关基础设施,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照移交资产的价 值计提并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2)企业所得税从会计核算办法上分析,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 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规定,企业无偿移交资产时,根据主管财 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15、构批准的文件和与接收资产的地方人民政府签 订的协议,核销有关资产,调整相关账务,并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从税法上进行分析,对外无偿移交资产应划分为资产移交和和视同销售两个行 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资 产改变所有权时,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视同销售成本。按照财企200562号规定,“移交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移交日的账面金额, 编制移交资产清单,办理资产调出和接收的交接验收手续”,因此移交资产的 价值和与账面价值相同,无增值额产生,不需要缴纳企
16、业所得税,或作相等金 额的纳税调增及纳税调减处理。同时,移交资产的成本应当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供一业”资产移交 时,会计核算直接将资产的成本冲减了所有者权益,并未计入相关成本类科 目,因此应将资产的成本以及负担的增值税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处理。2、接收方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接收方接收移交方无偿移交的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相关资产,如果能取得 移交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年第 32号)第二项第一条第5项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笔者认为可以按票 面金额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也就是说,资产
17、接收方应向资产移交方索取增 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 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二十一条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 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笔者据此认为,接收方接收相关资产,应视同接受捐赠,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 税。(四)各业务环节融合衍生的税收问题及争鸣问题一:有观点认为“三供一业”出资企业家属区该类支出属于职工集体福利,
18、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资产移交时需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这种情 况下,企业必须计提销项税而又不得抵扣进项税,无疑加重了移交方的税收负 担。笔者认为,该类改造支出是为达到资产移交标准而投入的成本支出,是应国家 政策要求发生的,属于生产经营投入的成本资金,或者说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发生的专项费用,应当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在收到承建方开具的适用建筑施工 类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即可作为生产成本费用入账并抵扣进项税。这样 既可以适当减轻企业纳税负担,又不挤占企业职工福利费空间,维护了企业职 工的权益,又保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问题二:有观点认为“三供一业”资产的移交是应国家政策要求而进行的国有
19、资产重组配置,属于无偿划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移交方直接将资 产移交即可,不需要视同销售,也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资产接收方认 为,只有对方开具完备的发票才能合法入账并计提折旧。双方就此争论不下, 影响了资产移交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认为这种无偿转移资产所有权的行为属于无偿赠送的情形,应视同销售并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也能保证接收方接收 资产的合法性。问题三:按照规定标准改造完成的“三供一业”资产,在无偿移交环节视同销 售处理时,如果将资产原有价值和改造后新增价值合并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按 照17%的增值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发生改造支
20、出时 取得的多为11%税率的专用发票,则进行资产移交时,通常应按照17%的税率计 提销项税额,税负虚增6%,加大企业的纳税负担;二是移交资产的价值中,存在很多不需改造的资产并未抵扣进项税,或仅需要在原有资产价值基础上进 行提升改造,提升改造后如果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则按税法规定应当以 资产全部价值按17%税率计提销项税,与实际上仅应当就提升改造增值部分计 提销项税额相比,又虚增企业纳税负担,显然不太合适。笔者认为应当允许企业将维修改造后的资产视同处理废旧设备资产适用3%的税 率开具发票并计提增值税额,如果接收方要求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按3% 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接收方不
21、要求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则直接可以适用3%的税率并减按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2%计提增值税税 额。问题四:职工家属区改造的相关损益类支出是否属于集体福利,能否在企业所 得税前全额扣除。与前述增值税问题相似,如果该类改造支出属于集体福利, 则只能在14%的限额内扣除,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职工正当享受企业 福利费的权利;如果属于生产经营支出则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对是否属于集体 福利的判定对企业的税负和企业职工权益影响也不同。笔者认为应当作为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发生的专项费用,直接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即可。问题五:移交方无偿移交的资产成本虽然按照会计政策的要求冲减了权益类科 目,但在税收上能
22、否作纳税调减处理。按照会计政策规定,移交方在移交“三 供一业”资产时,相关资产成本在税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 公积科目,而没有在成本类科目中核算。如果接收方收到资产时,作为接受捐 赠所得如果超过利润总额的12%部分,计提了企业所得税,而移交方如果未在 税前扣除资产成本,明显存在移交方和接收方全部需要就移交资产这个同一事 项缴纳两遍企业所得税,无疑加重了国有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了企业正常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这是与国家“三 供一业”分离移交政策制订初衷不相符的,更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开展分 离移交资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笔者认为如果国有企业作
23、为资产接收方,在收到无偿划转的资产时,能够取得 免税政策,即可解决此项重复纳税问题。综上所述,笔者思路主要可以归纳为两个解决方案:方案一(特点是依法合规,增值税抵扣链条较为完整,笔者较为倾向此方 案 ) :对于承建方,收到维修改造资金后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出资方,承建方 发生支出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承建方最终按承揽的项目进销项差额缴 纳增值税。对于出资方及资产移交方,在支付维修改造资金后收到承建方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后,可以作为专项费用税前列支成本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列支 在职工福利费用范畴。在开展资产移交时,根据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并计提销项税额(可以按处置
24、废旧设备物资税率开票计税),同一事项,存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如果销项税额能按废旧设备物资适用税 率3%开票计税,则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差不大,企业不需承担较大税负同时 保证了涉税事项的依法合规性。对于资产接收方(或同时为承建方),收到资产移交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不含增值税资产额记入固定资产,同时在 税前正常计提折旧费用,国家直接出台接收“三供一业”资产免税政策,按国 家政策无偿划入资产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 接转作国家资本金。方案二(特点是简便、易操作,挤占福利费空间,但却是大家所渴望的貌似符 合常理的方案):对于承建方,收到
25、维修改造资金后不开发票直接开收据,承建方发生支出时也 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承建方收到维修改造资金后全额用于改造工程支出并 多退少补,不需缴纳增值税。对于出资方及资产移交方,在支付维修改造资金后收到承建方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后,由于是职工家属区,归属于福利性支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有关维修改造支出应列支在职工福利费中,如果超过14%的比例,则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开展资产移交时,作为企业资产重组事项,不属于增 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且不需要向资产接收方 开具增值税发票。按此方式纳税,出资方同时作为资产移交方,既未计提增值 税销项税额,同时又未抵扣增值税进
26、项税额,对外移交时,不须要向接收方开 具发票同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唯一美中不足的问题就是挤占企业职工福利费 空间,对职工权益有所侵占。对于资产接收方(或同时为承建方),在移交方不开发票的情况下,仅依据资 产移交双方签订的协议直接入账,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也不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笔者了解到,方案二其实是众多企业开展此项工作时所期望的一个貌似符合常 理的做法,合理但不合规,缺乏政策依据和支撑,众多业务环节增值税缺失, 如果企业执行的是方案二,则会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和隐患。三 、有关建议针对有关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期待能对解决以上问题有所裨益。 在增值税政策方面:一是对于出资方发生的“三供
27、一业”基础设施改造支出是否属于职工集体福利,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能否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建议税务部门出台相关 文件,明确该类支出是否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税务部门最终认定出资方维修改造支出应当视同职工福利支出,不得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则在资产移交环节不应计征销项税额,也不应开具发票,同时 资产接收方也不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否则会加 重移交企业纳税负担。二是对于改造完成的资产在无偿移交时是否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并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建议税务部门出台政策明确这种政策性资产无偿移交行为 是否应视同销售,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确定应
28、视同销售并需计提增 值税销项税,则在改造环节应当允许企业有关支出作为生产经营专项支出,能 够抵扣部分进项税。三是对于资产移交方移交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能否区分改造前后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式进行视同销售处理问题,建议税务部门 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对于同一资产视同销售行为,能否分别为两个价值按不同 税率纳税增值税。即对于改造前的资产价值适用简易征税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对于改造后的新增价值按一般计税方式11%税率计提销项税额,或者统 一按3%的简易征收率纳税(此方案不会让企业产生较大增值税税赋),或者为 促进“三供一业”资产分离移交工作税收政策健康快速开展,并且不增加企业
29、纳税负担,又易于操作,税务机关直接明确“三供一业”资产移交可以参照资 产重组有关增值税免税政策,直接明确资产移交方对外移交资产时不计提销项 税额,资产接收方不抵扣进项税额,资产接收方直接按接收协议对接收资产作 入账处理即可。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一是对于职工家属区改造的相关损益类支出是否属于集体福利,能否全额扣除 问题,建议税务部门对该损益类支出明确不属于集体福利性质,而是按国家政 策规定具有专项用途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二是对于移交方无偿移交的资产成本虽然按照会计政策的要求冲减了权益类科 目,但在税收上能否作纳税调减处理的问题,建议税务部门出具政策明确该类 资产成本作为纳税调减
30、项目可以在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三是对于接收方无偿接收的资产需负担的企业所得税能否转为国家资本投资而 不实际缴纳的问题,建议税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将国有企业接收方收到的“三供一业”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直接转增国家资本金,以减轻接收方的 税收和资金负担。最后,由于“三供一业”涉税业务环节较多,涉及税收政策较为繁杂,企业对 税法相关规定理解和执行口径并不统一,此项工作一旦完成,各地各类国有企 业执行的纳税政策将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很多企业将由于执行税收政策不规范 将产生一定的税收风险,对我国国有企业依法经营和照章纳税管理工作将产生 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保证“三供一业”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减
31、轻相关企业 的税收负担,建议有关部门借助党中央、国务院当前全力倡导推行为企业减税 降费、刺激经济发展的各项惠民方针政策的春风,将“三供一业”具体业务适 用的有关财税政策尽可能进行细化和明确,以促进我国国有企业不断提升依法 治企、照章纳税管理水平,坚守不移地走可持续健康发展之路,为实现中国梦 作出最大的贡献。参考文献:1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申报和 清算工作的通知z. 国资厅资本2017193号2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Z.国 办发201645号3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Z. 财企200562
32、号4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 财资201638号5关于推进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 指导意见Z. 国资改组2014161号注释1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 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8号)2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年第32号)第二项第 一条第5款原增
33、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 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以下八种业务需要视同销售:(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 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 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文件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 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朱德胜1975年6月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财务资产部高级会计师;王晓洁1989年12月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财务资产部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全文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