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影响 信用社贷款业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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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影响 信用社贷款业务我国民法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22年10月1日的正式实施。它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影响,它不但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爱护全部制关系供应了法律保障,而且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它的影响已触及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也必将对农村信用社传统的信贷业务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对比分析,揭示现阶段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业务产生的详细影响,以利于更好地化解信贷风险,为农村信用社稳建发展服务。一、物权法的实施将对信用社带来八大好处(一)降低信用社和抵押人交易成本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
2、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方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目前根据法律规定办理转让和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几十个部门,导致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繁琐、费用高、时间长。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将为当事人办理物权登记供应极大的便利,大大降低了抵押人和信用社的的交易成本。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供应。”的规定,信用社还能便利查阅、复制有关不动产的登记资料,提高了担保财产的牢靠性,降低了担保财产的抵押风险。(二)创新信用社抵押贷款方式相对于担保法,物权法扩大了担保财产的范围,如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八十条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
3、还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正在建立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其次一百零一二十三条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还包括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应收账款等权利。担保财产范围的扩大,既有利于提高物的利用效率,又解决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难问题,特殊是我市农村信用社向商业化股份制向银行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做全市最大的零售银行,为信用社在抵押贷款方式创新上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尤其是应收账款质押的刚好出现,迎合了信用社信贷业的业务的须要,能够成为
4、信用社业新的利润增长点。(三)加强信用社资产保全我国现行担保法规定,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两种担保同时存在的,债权人在未执行完毕物的担保,不行要求保证人担当担保责任。物权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根据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供应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供应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并可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供应担保的第三人担当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一规定实行“保证人肯定优待主义”和同等主义的综合模式,将当事人的约定置于最优先的地位,敬重当
5、事人选择权利,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的理念,为债权人创建了要求代偿的选择权,取消了保证人的先履行抗辩权,为信用社保全资产工作供应了更大的空间。(四)便于信用社行使债权物权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较担保法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行使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内容,扩展了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因此,信用社在制作担保物权合同时,可以将除债务之外的其他违约状况列为实现担保物权,以更好地行使信用社债权。(五)保障信用社利益物权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
6、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全部,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歼灭抵押权的除外”。较之担保法及司法说明只要求抵押人履行通知义务,即可转让抵押物,无需抵押权人的同意,不仅创建性地规定了第三人涤除权制度,而且区分为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和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想方设法爱护买受人的利益。物权法限制了抵押人及买受人的行为和利益,便好地保障信用社的利益。(六)强化信贷防范风险物权法其次一百零一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7、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次一百零一二十条规定,“出质人可以恳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刚好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相对于担保法中只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才可以实现担保物权,以及当事人不能就担保物权的实现达成协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出来之后才能执行的现行规定,物权法中的优先受偿和干脆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或者变卖的规则,有利于信用社业刚好行使自己的担保物权,从而节约成本,刚好防范信贷风险。(七)降低重复抵押贷款风险物权法其次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
8、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根据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报登记。预报登记后,未经预报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预报登记的排它效力,确保了将来只发生该恳求权所期盼的法律效果,可有效防止房地产开发商“一房多卖”和房屋“重复抵押”贷款问题,可切实爱护购房人和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八)促进信用社抵押贷款业务发展在抵押物登记制度上,物权法比现行制度大为简化,并对登记机关的行为进行了特别明确的限制。以前,登记机构通常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规定,要求当事人供应评估报告,并限制登记的债权不得超过不动产的评估价值。而物权法第十三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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