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平衡_司法介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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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平衡_司法介入 【摘要】公司自治是公司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作为商主体实现效率的前提条件。司法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对于解决公司内部冲突,打破经营管理僵局有着重要作用,然而没有原则地介入也会阻碍到公司营利行为。且中国市场观念并不彻底,理清两者的关系就更显重要。【关键词】公司自治 司法介入 平衡一 公司自治(一)什么是公司自治公司自治,是与行政干预公司运行以及司法介入公司经营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一个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的学术概念,在我国成文法规定的条文中并没有出现,而是以其他类似的词汇替代。公司自治有两层含义,一是从公司对外关系来讲,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由公司
2、机关负责公司的运行,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其他法律上的“人”不得干涉;二是从内部关系来讲,他人,包括国家权力,不得擅自介入干预其经营管理。简言之,就是对外经济的自由和内部管理的自治。从第一个关系来说,强调公司的经济、财产独立性,特殊是在涉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债权人时,公司以独立的法人格作为法律关系的承受者。从其次个角度来说,着重强调公司内部决策的不受干扰性,特殊是当行政权或者是司法权介入时,公司自治是否充分、合理,应当成为权力介入的考量因素。(二)公司自治与时俱进,顺应历史潮流我国公司立法较西法发达国家相对滞后,随着西法东渐的深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公司自治的理念顺理成章地渗透到
3、现实的立法与司法层面。有学者统计,“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股东约定的除外”等随意性字眼,在公司法中总共出现了119处,而在旧公司法中,此类字眼仅出现了75处。而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也逐步变更思维方式,“章程优先”、“穷尽内部救济”“公司维持”等原则在法院体系中得到普遍认同,不仅维护了公司法商法私法的品质,更加节约了司法成本。(三)公司自治的私法本质之所以在公司纠纷中强调公司自治,其根本在于公司法的私法属性。虽然近年学界热议的私法公法化趋势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论都在辩证地批判着私法的内在冲突以及先天不足,但是不得不说,脱离了私法的本质属性,这些批判与评价则毫无意
4、义,只有本着“私”的本源,才能挖掘其中“公”的要义。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曾指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规定,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规定。”一般而言,公法是以国家及其代理人为一方或双方主体,以权力听从为基础的强制性的法律关系,私法则是以同等的法律人为一方或双方主体,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同等自由的法律关系。由于敬重个人自由意志,私法自治便成为私法领域上最高指导原则,作为私法的商法,一般允许当事人自由地设立、变更、歼灭私法法律关系,法律上基本不预设让当事人必需遵循的强制性规范。公司自治的极致状态,就是在不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条款的状况下,公司可以“为所欲为”。(四)公司自治的效益至上和营利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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