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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肃穆事故 责任追究,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依据国家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法规、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控股煤矿。 其次章 事故报告第三条 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马上报告本单位调度室; (二)调度室接到通知后,值班人员马上按程序报告值班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必需报告二级公 司调度室,二级公司调度室当日值班领导接报告后,马上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
2、时间、地点(事故现场示意图)、简要经过、伤亡状况(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初步估算的干脆经济 损失、初步缘由分析、已实行的措施等;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在报告事故同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快速实行 一切必要措施,抢救涉险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降低财产损失,爱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四条 调查程序 (一)发生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处理。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须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干脆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状况;(2)认定事故的性质、类型和事故
3、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看法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单位概况、事故经过、事故性质、事故 类型、事故缘由分析、事故责任划分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内容,并附相关资料(如事故现场示意图、调查组名 单、人员伤亡状况表、干脆经济损失统一表等)。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别状况不得超过30日。 第四章 事故分析 第五条 事故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 (一)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允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惩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4、(二)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1)事故发生地点; (2)人员伤亡(受伤部位、伤亡人数); (3)起因物; (4)致害物; (5)致害缘由; (6)事故类型; (7)事故缘由,分为干脆缘由和间接缘由 (三)确定事故的干脆缘由 干脆缘由是指干脆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担心全行为和物的担心全状态: 1、担心全行为包括:错误操作、忽视平安、忽视警告;造成安 全装置实效;运用担心全设备;手工代替工具操作;物品存放不当;冒险进入危急场所;攀、坐担心全位置;机器运转时加油、 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有分散留意力行为;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11在必需运
5、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运用;12担心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处理错误。 2、担心全状态包括:(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缺陷;(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5)其他。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缘由 间接缘由主要包括: 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2、没有平安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4、劳动组织不合理; 5、对现场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6、教化培训不够、缺乏平安操作学问; 7、施救不当; 8、其他。 (五)事故责任分析 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干脆缘由和间接缘由分析,确定事
6、故的干脆责任、间接责任者。 干脆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干脆缘由的人员责任属干脆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担心全行为、物的担心全状态、管理缺陷等间接缘由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干脆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 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 干脆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干脆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 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长、监护人员、区队(车间)管理人员、科室(处室)业务管理人员、矿(厂、处、公司)级领导。 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 任者。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干脆管理或领导的工
7、作不负责任,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干脆管理或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加确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管理或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 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觉后订正不力,以致于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肯定的管理或领导责任者。 第五章 事故惩罚第六条 事故惩罚 (一)煤矿(包括王家岭煤业,以下同)发生一起死亡1人平安责 任事故,赐予煤矿董事长、党委(或总支)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经理(副矿长)撤职处分,平安副经理(平安副 矿长)记大过行政处分。 赐予二级公司煤业经理、分管副经理罚款
8、 0.5 万元,平安副经理罚款0.3万元。 对党委(或总支)书记的处分,根据党政同责的要求,由上级党组织按相应程序办理(下同)。 赐予二级公司罚款100万元。 (二)煤矿发生一起死亡2人平安责任事故,赐予煤矿董事长、党 委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经理(副矿长)撤职处分,平安副经理(平安副矿长)降职处分。 赐予二级公司煤业经理、分管副经理降职处分,平安副经理记大过处分,二级公司经理、党委书记记过处分。 并赐予每人罚款11.5万元。 赐予二级公司罚款200万元。 (三)煤矿发生一起死亡3人平安责任事故,赐予煤矿董事长、党 委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经理(
9、副矿长)、平安副经理(平安副矿长)撤职处分。 赐予二级公司煤业经理、分管副经理撤职处分,平安副经理降职处分,二级公司经理、党委书记记大过处分。 并赐予每人罚款1.52万元。 赐予二级公司罚款300万元。 (四)年度内煤矿多次发生死亡事故从重对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五)煤矿发生重伤以下(含重伤)事故,由所在二级公司制定调查处理及惩罚方法,上报备案后执行。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 查以及拒绝供应真实状况和资料的单位,依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赐予罚款0.30.5万元或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 (七)干脆经济损失达到平安生产法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的, 根据对应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各二级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制度说明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执行。附件: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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