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管理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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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输血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作者: 日期:8 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科学用血,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护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为确保临床用血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输血申请第二条 申请输血应由临床主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上级医师核准全名签字,连同病人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第三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病人或其直系亲属说明输注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液
2、传播相关性疾病的可能性,征得病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上全名签字。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归入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档案。如未建立门(急)诊病历保管的,应当由医护人员在递交临床输血申请单的同时,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送至输血科保存。患者输血相关检验报告单贴病历后由患者本人保存。无直系亲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保存。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时需履行报批手续,须经科室主任签名或输血科医师会诊同意,报医务科批准(急症除外)。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输血,审批手续应在事后补齐。第四条 申请输血患者,应进行输血前的检查包括:
3、1.输血相容性检测:ABO血型鉴定、Rh(D) 血型鉴定、不规则抗体筛查(抗体筛选)和交叉配血试验。2.肝功能测定和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五项、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等)。第五条 首次输血患者必须进行输血前的检查,间隔三个月应重新进行肝功能测定和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五项、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等)。第六条 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负责采血和贮存,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第七条 麻醉科医师在术前访视患者时,应认真核查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前的检查等备血情况,对于违反规定的
4、应当提请患者主管医师及时备血。第八条 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检、复检,并负责调配血液。第九条 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和配合型输血。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第十条 确定病人输血后,医护人员持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采集血液时不准直接从输液管或正在输液的一侧肢体采集血液,以免血液稀释,降低抗体滴度引起配血错误。采集后注意混匀抗凝剂,以防血液凝集。医护人员在标本采集完毕后
5、在输血申请单上填写采血时间、采集者姓名,送检时由送检人签字。第十一条 采集血标本须使用有批文的一次性注射器和输血器材,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用后消毒灭菌、毁型处理。第十二条 由医护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临床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双方进行逐项核对。第四章 交叉配血第十三条 受血者交叉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第十四条 输血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常规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检查患者Rh(D)血型,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第十五条 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应A
6、BO血型同型输注。第十六条 交叉配血试验必须在盐水相试验基础上,加做检查IgG血型抗体非盐水相试验(如间接抗人球蛋白法、酶法、聚凝胺法、玻璃珠法和凝胶法等)。第十七条 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第十八条 交叉配合试验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登记本上,并保存十年。第五章 血液的入库、核对、贮存第十九条 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
7、、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第二十条 输血科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第二十一条 按A、B、O、AB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输血科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第二十二条 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m3为合格。第六章 取血(血液的发放管理)第二十三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持患者病历到输血科取血,病人家属不得取血。第二十四条 未办理用血申请手续的不得发血。第二十五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
8、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第二十六条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发血: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2.血袋有破损、漏血;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5.血浆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第二十七条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第二十八条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第七章 输血(输血管理)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有2名护士或医护人员核对交叉
9、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外观质量是否异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并作好核对记录。第三十条 输血时,负责输血的医护人员带病历到患者床前,再次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并作好核对记录。第三十一条 血液制品放在室温下不得超过30分钟,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储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第三十二条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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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 输血 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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