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时代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刑法中关于隐私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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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网络时代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刑法中关于隐私权 摘要:随着严峻侵扰隐私法益事务的频繁发生,世界各国纷纷加强了隐私权的刑法爱护。本文介绍了隐私权的基本概念、以及我国和外国的隐私权刑法爱护状况,并对我国隐私权刑法爱护的不足作了一些分析和思索,以提出建议完善对公民隐私权的刑法爱护。关键词:网络时代;隐私权;刑法爱护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13-2738(2022)06-0151-02一、隐私与隐私权何谓隐私?就字面来讲,“隐”是某种活动及领域具有主观隐藏愿望,不愿为人所知,不想被他人干涉和侵入;“私”是指纯粹私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因而可以把隐私界定为个人
2、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静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爱护,而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1890 年,美国波士顿闻名律师沃伦(Samuel D. Warren)由于不满当地媒体对自己女儿婚礼的大肆披露,和美国哈佛高校法学教授阿斯D布兰代斯合作著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概念。随后,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被世界各国所广泛认同和高度重视。20 世纪中期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3、。隐私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具有严格的人身性,基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而产生,也是基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处理而产生的保有人的内心世界的安静以及与外界相隔离的宁居环境的权利。它产生与存在的依据在于基于人的心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需求。因此,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无精神活动即无心态,因而无隐私权可言。(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作为一种不愿公开私人领域隐私或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其内容必定具有隐私性。同时,其内容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3)隐私权的爱护要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本质上是爱护纯属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这就意味着任何人对自己
4、隐私权的运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4)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权利人有权知悉自己隐私状态、有权获得自己隐私信息、有权修改自己隐私信息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隐私。二、我国对隐私权的刑法爱护现状考察我国现行立法,隐私权并没有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也没有相应的独立爱护隐私权的法律条文。我国刑法在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公布较早的法律,尽管立法中没有干脆运用“隐私”或“隐私权”的概念,也没规定诸如“侵扰公民隐私权罪”之类的罪名,但其中的某些条款却可理解为包含着对公民隐私权的爱护。这就是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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