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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设融资工作考核办法3篇 城市建设融资工作考核方法第1篇 为了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发挥政府资源效益,做大、做强企业平台,充分调动各部门参加融资工作的主动性、创建性,切实做好建设资金筹集工作,更好地推动全区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方法。 一、考核对象 干脆从事融资的政府各融资平台、区内金融机构和服务融资的相关部门。 (一)融资平台:市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含市区城市资产投资发展中心、市区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市兴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市兴水务有限公司)、市华厦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市区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市路通交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
2、公司以及市水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区内金融机构。 (三)服务融资的相关部门。 二、融资平台年度目标任务及嘉奖方法 (一)市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含市区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市兴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市兴水务有限公司等)完成年度新增融资8亿元任务(含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票、短融、信托、融资租赁等各种金融产品,不包括转贷项目,下同),完成8亿元部分按融资额0.05%标准嘉奖,超额部分嘉奖标准提高50%。 (二)市华厦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各自主完成1.5亿元新增融资任务,完成1.5亿元部分按0.1%标准嘉奖,超额部分嘉奖标准提高50%。 (三)市区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
3、公司、经济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各自主完成1亿元融资任务,完成1亿元部分按0.1%标准嘉奖,超额部分嘉奖标准提高50%。 (四)市路通交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市水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各自主完成0.5亿元新增融资任务,完成0.5亿元按0.1%嘉奖,超额部分嘉奖标准提高50%。 (五)如上述单位自主完成年度融资目标50%以上(含50%),但未达到融资年度目标任务,嘉奖标准则按各单位嘉奖标准下浮50%;完成年度融资目标50%以下,则不予嘉奖。 上述平台如非自主完成而与市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含上同)共同完成的,完成指标可由参加方平均分摊。 三、区内金融机构嘉奖方法 区内各金融机构年度内发放给上述平台或
4、通过其他公司发放给上述平台贷款的,按实际发放数(不含转贷资金)的0.05%进行嘉奖。 四、对涉及到的相关融资服务部门,由区城市资产投资发展中心依据各部门协作及工作量状况提出方案,年终赐予一次性1-3万元的嘉奖。 五、对各融资平台及区内金融机构融资工作实绩由区城市资产投资发展中心协作区金融办考核认定。 六、上述奖金主要用于弥补融资业务支出和嘉奖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及融资工作有功人员,详细安排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各金融机构奖金经区政府批准后统一由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干脆发放;其余各单位的奖金经区政府批准后纳入融资成本由实际用款单位列支;对赐予相关融资服务部门的嘉奖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城市资产经营有
5、限公司列支。 七、各乡镇可参照此方法制定本辖区范围内的融资考核方法。 八、本方法考核期限为年度。 城市建设融资工作考核方法第2篇 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动性,扩大信贷投放,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将攀枝花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嘉奖纳入市级目标绩效管理,制定本方法。 一、考核对象 (一)市级银行业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在攀设立的市级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二)市级保险业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三)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
6、到 4 亿元以上的市级融资性法人担保机构。 (四)市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银监分局。 二、考核内容及嘉奖金额 (一)市级银行业机构。 1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贷款存量、贷款增量、表外融资业务增量和特殊项组成。贷款存量、贷款增量以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年末统计口径为准(含金融机构已核销、转让、重组等处置的贷款额度),表外融资业务增量以攀枝花银监分局年末统计口径为准(表外融资业务含金融机构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特殊项专指贷差行。 2嘉奖金额。 (1)各银行业机构奖金=基本奖+贷款存量奖+贷款增量奖+表外融资业务增量奖+特殊项奖。 (2)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全市银行新增贷款
7、任务指标,全市银行业机构嘉奖总额为全市年度贷款增量的 0.4‰。如未完成,按实际完成率计算。 (3)基本奖总额为嘉奖总额的 40%,各银行业机构平均安排。贷款增量奖总额为嘉奖总额的 40%,按各银行业机构贷款增量占全市贷款增量的比例安排。贷款存量奖总额为嘉奖总额的20%,按各银行业机构贷款存量占全市贷款存量的比例安排。各银行业机构表外融资业务每增加 1 亿元,赐予 1 万元表外融资增量奖。各银行业机构假如是贷差行的,则赐予特殊项奖 2 万元。 (二)市保险行业协会。 1考核内容。 督促保险业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允的市场竞争秩序;督促保险业机构改善服务刚好做好赔付
8、工作;主动帮助地方政府主动做好重大自然灾难和责任事故赔付工作;保费收入任务指标完成状况。 2嘉奖金额。 完成市服务业领导小组下达的保费收入任务指标,按各银行业机构嘉奖的平均数予以嘉奖。如未完成,按实际完成率计算。 (三)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 1考核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供应担保支持,加强担保后续动态跟踪管理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主动帮助协作有关债权金融机构清收处置不良贷款;融资性担保投向占比。 2嘉奖金额。 年末为中小微企业、三农供应的融资性在保余额占比达90%(含)以上,按各银行业机构嘉奖的平均数 0.8 倍予以嘉奖;占比达 80%(含)至 90%,按各银行业机构嘉奖的平均数 0.6
9、倍予以嘉奖;占比为 80%以下,按各银行业机构嘉奖的平均数 0.5倍予以嘉奖。 (四)市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1考核内容。 (1)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实行降准降息、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状况。向上争取合意贷款额度和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全年办理再贴现金额不低于 8 亿元,再贷款余额不低于 15 亿元。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状况。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状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攀枝花银监分局。督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适当提高金融机构监管容忍度状况。督促各银行业机构落实小微企业、三农金融扶持政策状况。加强银行业机构监管,金融风险防范状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
10、其他工作。 2嘉奖金额。 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银监分局按各银行业机构嘉奖的平均数 1.2 倍予以嘉奖。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完成再贴现、再贷款任务,赐予特殊嘉奖 5 万元。 三、考核实施 (一)被考核单位应刚好报告有关工作状况,并于每年 7 月 15 日前和次年 1 月 15 日前向市金融办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年度考核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市目标督查办、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参加,其他有关部门协作。全市及各银行业机构贷款存量、增量数据由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供应;全市及银行业机构表外融资业务增量数据由攀枝花银监分局供应。考核嘉奖看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1、 (三)每年按不超过 60%的比例推选出年度金融工作先进单位,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表扬并通报获奖单位的上级机构以资激励。 (四)考核年度内如发生下列状况之一,相关机构不予嘉奖。 1重特大案件。 2平安责任事故。 3因自身工作失误引发的群体性事务。 4违反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方法。 5其他产生较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奖金安排 市政府只对机构班子而不按班子人数进行嘉奖。获奖单位依据班子成员各自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安排。 五、奖金来源 嘉奖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拨付。 六、奖金发放 市金融办依据考核结果计算出各单位奖金金额,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兑现。 七、本方法自印发之日
12、起执行。原攀枝花市市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嘉奖暂行方法(攀办发202245 号)废止。 城市建设融资工作考核方法第3篇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安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安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安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安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
13、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仔细贯彻党中心、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主动作用,但仍存在不合理收费、贷存挂钩和强制捆绑搭售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允交易权,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 (一)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运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
14、贷资信证明费。 (二)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不得将企业预存肯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不得要求企业将肯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提前开展信贷审核。银行应依据企业申请,在存量贷款到期前,提前做好信贷评估和审核,提高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在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外部环境等未发生明显恶化时,不得无故提出导致融资综合成本明显提高的新的增信要求;不得
15、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不得接着对僵尸企业供应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二、助贷环节合理限制融资综合成本 (四)明确银行收费事项。银行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对于第三方机构举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干脆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 (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资质,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银行应了解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状况,评估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不与收费标准过高的
16、第三方机构合作。 (六)实行两个严禁。银行应驾驭支持信贷决策的客户信息,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担当,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削减企业实际可用资金。 三、增信环节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 (七)合理引入增信支配。银行应充分挖掘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支持通过与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和信息系统对接,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对客户信用精确画像,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供应便利快捷的服务。银行应依据企业资信和风险状况,确定与信贷相关的增信和专业服务支配,除特定标准化产品外,不得为企业指定增信和专业服务机构。在现有措施可有
17、效覆盖风险的状况下,银行不得要求企业追加增信手段,推高融资综合成本。银行不得以向专业服务机构举荐客户的名义,向合作机构收取业务协办费用,导致企业融资费用增加。 (八)由银行独立担当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担当。银行对企业垫付抵押登记费实行报销制的,应建立费用登记台账,由专人负责跟进。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不得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对于小微企业融资,以银行作为借款人意外保险第一受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担当。 (九)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担当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银行应依据企业风险状况引入差异化的强制执行公证支配,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与借款企业约定强制执行公证费
18、担当方式,不得强制转嫁费用。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激励银行主动担当强制执行公证费;以银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和企业按合理比例共同担当。 (十)由企业独立担当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实行措施最大限度削减企业支出。银行不得强制企业购买保证保险,不得因企业购买保证保险而免除自身风险管控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供应明显高于本公司同类或市场类似产品费率的融资增信产品,增加企业融资负担。融资担保公司应逐步削减反担保要求,确需引入反担保措施的,应综合评估企业实际担保成本。 四、考核环节考虑企业融资成本因素 (十一)加强资金转移定价精细化管理。激励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
19、PR)内嵌到内部定价环节。在确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时,银行应在精准核算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激励银行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惠力度,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十二)科学开展内部信用评级和拨备计提。银行内部信用评级要兼顾借款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可参照外部评级结果。对于借款主体评级欠佳但债项评级高的信贷项目,银行可实行受托支付、封闭管理等方式限制风险,通过差异化定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银行在计提拨备时应遵循会计和监管规定,综合考虑信贷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前景等因素进行评估,避开拨备计提不科学导致企业资金成本上升。 (十三)内部考核应适当和精细。银行应完善综合经营
20、绩效考核方法,避开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为实现不当绩效考核目标,实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附加不合理信贷条件等做法,增加企业融资成本。银行应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信贷融资设置差异化考核目标,防止因过度追求低风险而导致参加方过多、融资链条过长,间接推高融资成本。 五、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加强内控与审计监督 (十四)有效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银行保险机构应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减费让利、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制定合理的年度经营目标和业务指标,提高管理效率,增收节支,保障股东合理利益。 (十五)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制度。银行制定与调整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公允、诚恳、信用的原则,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
21、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不得利用协议定价方式收取高于合理水平的费用。细化收费制度执行要求,针对不同适用情形实行差异化处理,避开分支机构在执行中一刀切。在业务合同中列明服务内容、价格和收费方式等,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收取额外费用;对于先收费后服务、已收费但业务提前终止的,应确保收费与服务内容匹配。激励对小微企业实施差异化定价策略,根据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收费标准。 (十六)健全内部限制与监督。银行应实施收费管理分级授权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因地区性差异确需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由总行制定收费标准。完善信息系统,提高收费核算自动化处理实力,增加收费差错账务调整功能,刚好更新系统设置
22、,避开因系统漏洞或操作随意导致多收、误收。内审应涵盖收费管理制度与执行状况,审计频率不低于一般项目。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员工管控,防止强制捆绑搭售、利益输送和收取回扣等行为。 (十七)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通过营业场所、官方网站和手机APP等渠道,以清楚、醒目方式公示价格信息和实惠政策,保障企业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定期评估所公示信息,刚好更新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 六、发挥跨部门监督合力和正向激励 (十八)形成监督合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明确跨部门信息共享、依法惩戒等工作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推动市场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规范化。对于低成本融入资金
23、而挪用套利的企业,经银行报告,人民银行将其纳入征信系统。 (十九)建立正向激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动深化产融合作,建设和推广全国产融信息对接平台,加强企业与项目白名单管理,为企业信贷融资供应信息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考核,应体现实行国家有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要求,赐予合理评价。对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要求的银行,人民银行应在流淌性、资产证券化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方面予以支持;银保监会应在相应业务资格审查方面赐予优先考虑。 (二十)加强行业自律。银行业、保险业和融资担保业协会应提倡互利共赢的行业文化,落实信贷融资收费各项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对于将信贷资金进行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的,银行应在合同中明确借款人责任和相应措施。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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