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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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 【摘要】:无因管理是民法债法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制度起源可追溯至罗马法。作为道德法律化的典型,虽历经变革,但无因管理制度始终将协调“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之法律原则与“激励互助义行”之道德原则作为其存在的价值目标,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肯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几方面对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进行论述。 【关键词】:无因管理;定义;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开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该条
2、将无因管理规定为一种法定之债,明确了管理人的费用恳求权,却未能指出何为无因管理,但其在实质上发挥了概念的定性作用。 目前,关于无因管理,学者们对其定义不同。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的无因管理,即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故无因者,乃指无法律上义务而言。”1史尚宽先生认为:“无因管理谓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2王利明教授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开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供应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3 综上所述,各家言论虽表述不
3、同,实则较为一样。首先,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因此其属于行为而非事务,但其不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其不属于民事行为,而属于一种事实行为;其次,无因管理这种行为的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即无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再次,這种行为是为他人管理事务或供应服务;最终,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就其构成要件,目前我国民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一种是基于民法通则第 93 条的三要件说:管理他人事务;具有管理意思;就事物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一种为四要件说,即在上述三要件基础上加上“不违反本人意思”即“事物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这
4、个要件。在上述观点之中,多数学者支持三要件说。因此,本文将以三要件说对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进行阐释。 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对他人事物的管理,当然不会成立无因管理。“所谓他人之事务,指属于管理人以外者而言,其与管理人之事务,有牵连关系者,则就该管理人以外之部分,仍为他人之事务也。”4是以,“管理”“他人”“事务”三者紧密有机地结合,内涵丰富,需一一辨明。下分述之: 1.所谓“事务”,指一切能够满意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可以是财产性事项或非财产性事项;亦可为接着性事项或一次性事项;也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但以下行为除外:违法事项;不能发生债之
5、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单纯的不作为;依法必需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 2.需为“他人”之事务,包括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前者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物内容属于他人利益之范畴;后者则指事物本身系属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因正值的管理意思成为他人事务。 3.“管理”他人事务,管理是指对他人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具有管理意思 管理意思,指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人相识到其所管理的事务是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本人。换言之,管理人必需具有一颗赤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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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 我国 民法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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