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改革与重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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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改革与重构 摘 要:为了保障税务机关工作的顺当进行,最终实现执法公正高效、程序合法,针对涉税案件审理实践中所遇到的“送达难”,“送达不规范”等问题,将从探究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税务文书送达制度在实践中所遇到的种种阻碍及其成因,从而为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税务文书送达制度;改革;重构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31101(2022)06-0061-02 1 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基本状况 为规范送达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正值权利,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
2、细则等法律都从送达主体、送达方式、送达时限等方面对税务文书的送达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1条至107条规定了送达的五种方式,即干脆送达、留置送达、托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在以上几种送达方式中,干脆送达是将诉讼文书干脆送达给受送达人,是税务文书送达中最主要的送达方式,而留置送达、托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只有在干脆送达确有困难时才运用,是对干脆送达方式的补充。 1.1 干脆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的规定,实行干脆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时,应当干脆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
3、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1.2 留置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3条规定,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1.3 托付送达和邮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4条规定干脆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托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
4、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托付送达是干脆送达方式的补充,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它己经不是一种独立的送达方式,而是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协作、相互协作的行为。邮寄送达,是税务机关送达人员将须要送达的税务文书通过邮局用信件的方式交付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1.4 公告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是指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由税务机关实行公告的形式向受送达人送达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 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运作现状及问题 为了考察税务文书送达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状况,确保数据和信息来源的真实性
5、和精确性,笔者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分别对我局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系列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调研分析,发觉目前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现归纳如下: 2.1 资源配置比较有限 以笔者所调研的征收系列的税务所为例,该所全程受理岗人员仅有四名,他们既要负责全区纳税户的涉税事项受理工作,又要负责送达回证签收工作,以2022年的简易程序税务行政惩罚案件925件、全程受理税务案件2617件税务文书送达任务来计算,除去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平均每人每月应送达文书约74件,由此可见,在如此巨大的工作量下,送达回证工作的有效完成很难得到保证。 2.2 人员理念相对滞后 依据笔者在调研工作中的切身体
6、验,由于长期“重实体、轻程序,重过程、轻收尾”观念的影响,在大部分税务干部的意识中,仍把送达认为是简洁体力劳动而予以忽视,这就导致其成为严峻阻碍税务案件处理的瓶颈。法规部门在对该管理系列2022年发票审批状况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觉,送达回证缺失、送达文书名称填写有误、送达文书字轨号填写不规范,送达日期超过法定时限等问题出现的几率在80%以上。 2.3 送达程序不够规范 依据法规部门对2022年我局全部涉税事项进行的执法检查结果显示,目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仅占60%,还有将近一半的涉税文书送达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程序隐患,但假如完全根据规定进行送达,工作量则会将呈几何级数放大,影响到送达工作的效率
7、。 (1)干脆送达中,征收系列的税务所普遍将“电话通知”受送达人前来税务机关领取税务文书作为送达的首选方式,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给予“电话通知”以法律效力,并且也没有任何弹性条款授予送达人员自由选择送达方式的裁量权,故此种做法很难真正得到法律的保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应早于税务行政惩罚确定书交由受送达人签收,但在实际执行中,常有税务工作人员忽视送达回证的重大意义,将其晚于惩罚确定书交给受送达人签收或事后补签,严峻违反法定程序,为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埋下隐患。 (3)在由代收人签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员未要求其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或者对当事人的身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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