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定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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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定位 摘 要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数据这个词早已屡见不鲜。虽然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大类证据并未将电子数据纳入其中,但是司法实务已认可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21世纪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电子数据正在深化人们民事活动的各个领域,伴随而生的电子数据证据亦对我们的法律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因此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是当前立法和司法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 电子数据 民事诉讼 证据 地位 中图分类号:D925.13 文献标识码:A 电子数据证据是一种由现代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引发的新形式证据。通观国内外的立法、司法和理论实践可知,目前在世界范
2、围内对其含义的界定与理解可谓一百零一家争鸣,莫衷一是。就其表述方式来看,仅常见的英文表述就不下十种,主要包括“Electronic Evidence”、“Computer Evidence”、“Digital Evidence”、“Computer-based Evidence”、“Computer-created Evidence“、“Computer -produced Evidence”、“Computer-generated Evidence”、“Computer-stored Evidence”、“Computer-related Evidence”、“Evidence from C
3、omputer Record”以及“Computer Output/Printout”等。常见的中文表述亦近十种之多,主要有“电子数据证据”、“数字证据”、“计算机证据”、“数据电文证据”、“电子文件证据”、“网络证据”、“网上证据”、“电子证据”等。 依据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首次用法律明文确立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式。立法机关的这次更名定性从今将统一我国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语言表述,消退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此表述的含混不清。尽管这一革新领先出现在刑事诉讼领域,但这也将快速掀起民事诉讼领域改革的浪潮。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界定 鉴于对
4、电子技术发展历程的考察,笔者认为我们应首先对电子证据进行界定。综合当前学界说法,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重要的表述:如“电子证据又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其储存的文字、数据、图像、声音、程序等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运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电子物品或者电子记录。” ;“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储存的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数据或信息。” ;“电子证据是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电子证据主要是指与互联网络有关的,在计算机
5、或计算机系統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或网上证据。” ;博采众家所长,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应当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必需借助电子技术和设备而形成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状况的一切信息及其派生物。此处的“电子形式”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其内容无法被人干脆的感知,所以必需通过肯定的转换才可以被感知。回顾电子技术的发展历程,电子证据的发展正是伴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 20世纪80年头初期,电子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尚处于发展初期,其主要的形式是模拟信号形式。此时对应存在的证据成为模拟电子证据,它是依靠模拟信号技术形成并记载、传输的电子
6、资料,如借助模拟信号记载的录音带、录像带等一些初级的“数字化”产品。 当时模拟电子证据在国外并未被给予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被归入书证中加以规制,在我国模拟电子证据被给予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中称为“视听资料”。 随着电子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又于20世纪末本世纪初,进入了数字电子技术阶段为主,模拟电子技术为辅的阶段。电子信号的内容不再仅限于模拟信号,而发展成为模拟信号和数字信号并存的局面,承载电子信息的媒介也由原来的磁介质扩展为电、磁、光、半导体等储存器,此种形式的电子证据就是本文所述的电子数据证据。即笔者认为电子数据证据应当是指人们将依靠数字电子技术形成并记载存储的电子信息等一些进化了
7、的“数字化”产品。较之于以前的“视听资料”来看,电子数据证据所涵盖的范围明显更广了。如数码摄像机数据,计算机数据,数码照相机数据,电子邮件,电子闲聊记录等等均属于电子数据证据范畴。因此本文所称得电子证据不限于模拟信号,还应当包括数字信号形式。从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的外延上来看,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是电子技术发展不同阶段的产物,电子证据包含电子数据证据和视听资料两种形式,而电子数据证据是继视听资料后电子证据的另一个内容。 二、 国内外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 国外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 1、英美法系。 在英国,依据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所起的作用,电子证据主要包括三种:第一,完全由计算机本身
8、生成的证据,如银行自动计算客户的到期支出状况、柜台交易状况、到期存款支付的状况得来的材料。由于这些材料完全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的。不惨杂有人的任何意志,所以被称为“实在证据”。其次,由计算机记录或复制人工输入信息而得来的材料,如开具支票与划拨入账的材料,这种材料往往敬重传闻证据处理。第三,由计算机对人工输入信息进行运算处理得来的材料,如银行每天收支平衡表中的数字。该数字包括客户支取信息,由包含银行计算机的计算机结构,故是实在证据与传闻证据的混合体,即衍生证据,一般也要遵循传闻规则处理。 从判例来看,同英国一样,美国人将电子证据分为三种:计算机存储记录、计算机生成记录、包含存储生成的混合记录。区分的
9、标准在于原委是人还是计算机创建了记录的内容。计算机储存记录是指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书面材料,如E-mail电文,字处理文件,网络闲聊室信息等。计算机生成记录是指不经国人手而由计算机程序输出的信息,如计算机日志记录、电话记录、自动取款机凭条等。计算机存储记录,包含有人的陈诉,所以必需接受传闻规则的检验。而计算机的生成记录则要考虑的是生成其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正常运行,即鉴证的问题。混合记录同时包含存储记录和生成记录。如诈骗嫌疑犯运用电子制表程序运算财务数据得出的欺诈性数据。混合记录属于人类陈诉与计算机程序的混合产物,因此它必需接受传闻规则和鉴定规则的双重检验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加拿大11019统一电子
10、证据法第一条其次款规定:“电子记录是指以任何媒介形式在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中,或者借助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记录或存储的,且能够为某人、某一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类似设备读取或感知的数据。立法说明认为“电子记录”这种记录即数据,它可能以任何媒介形式出现。但是该法的制定人认为该法不适用于电报或传真,但计算机生成的除外。推断是否是电子记录的标准在于计算机或者类似设备必需参加该数据的创制或存储环节,而不是指数字形式 。 2、大陆法系 由于法国刑事诉讼法确定了“证据自由”且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技术装置所做的记录也被给予了肯定的证明力。 德国刑事诉讼法集中对部分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
11、做了规定,即第一篇第八章“扣押、监听、扫描、运用技术手段、派遣隐私侦查员、搜查”。侦查人员可以在邮局和电报局扣押寄送被指控人的信件、邮件或者电报;对有依据认为由被指控人寄发或者转交其内容具有侦查意义的信件、邮件、和电报,可以扣押。在以其他方式不能或者难以查明案情、搜寻被控人居所时,则可以实行监听和录音。假如采纳其他方式进行侦查,成果甚微或者难以取得成果,不经当事人知晓,则可以制作照片、录像,或者运用其他特殊技侦手段侦查案情、搜寻行为人的居所。 日本对电子数据证据曾提出了三种学说:、书证说,认为磁化体本身就是文书;检验说,认为媒体上记录的信息才是文书;新书说,认为媒体上硬复制而输出的东西才是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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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 数据 民事诉讼法 中的 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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