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为与结果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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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为与结果的关系 摘要:行为与结果密不行分。无结果的行为是不存在的;无行为的结果是不可思议的。行为的性质取决于其造成了什么样的结果。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根本争辩是“行为发生了侵害法益的结果”中“侵害法益的结果”的范围大小。只要坚持“犯罪是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是对于行为性质的推断,就应当认为推断对象恒久都是由主客观要素所组成的行为本身。与此相关,晚近中国有力的行为无价值论,一方面“全力批判”主观主义,一方面提倡主动刑事立法观,这值得警惕。 关键词:行为;结果;状态;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0056-10 关于无价
2、值论,还有什么没有说而须要再说的话吗?依大多數人的见解,在这一问题上只能“选边站”,没有“第三条道路”。但是,从逻辑学上讲,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是建立在行为与结果不相关联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承认这一区分论,那么就存在“第三条道路”也即是本文的观点。 一、行为刑法观的源起与精义 任何一个刑法学理论,假如大家久议不决,唯恐就要去发掘它根源的问题,不然很难谈清晰。 行为刑法观简述 德国学者福利许对于行为刑法观确立的过程有过精彩的描述:从自由民的同等起先,国家对于公民来说是一种联合体,这个联合体应当爱护个体公民符合共同意志的权益和权利,并且应当使得他享有其自由成为可能。因此,存在于神权国家的超验论推论
3、和任务设置就应予以废弃。这样,国家就获得了世俗的合法性并只能局限于世俗的任务。“无行为即无犯罪”,现代刑法是行为刑法,其只以行为作为刑法的推断对象。“法律的评价对象不包括人的思想。思想只有演化为行为之后,才可能对社会发挥影响,也才可能成为法律调控的对象。” “行为刑法原则是刑法作为适用对象的认定原则。任何法律规定,都有其明确的规范对象,刑法更是如此。” 刑法之中存在两个体系,一个是外部体系,用语演示目的并且停留于表层,另一个是内部体系,以一个对象范围的实质结构为基础。 因此,行为刑法观也必需具有这两重意义,满意两个体系性要求合逻辑性与合目的性。任何一个犯罪行为都必需侵害了法益,才可能对其科以刑
4、罚,而侵害必需通过是外界详细的人或物状态的变更来实现,那么思想活动因此被解除在犯罪圈之外,这里的行为概念是与思想相区分的,也就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同时,刑法只能将行为认定为犯罪,是因为行为概念本身即带有“能限制”的含义,这样与犯罪预防目的相契合,而不单单是敬重了人的尊严。规范违反说将维护规范的有效性作为惩处的正值性来源,即所谓犯罪是对法的否定,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但是明显,人不是为了规范而规范,是为了更好生活而规范,这也是为什么规范违反说得不到大多数学者认可的缘由。德国学者罗克辛指出,人们理解的行为刑法概念,是一种法定的规则。依据这个规则,刑事可罚性是与在行为构成方面加以限定的单一行为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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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 结果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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