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行政方式下行政处罚挑战与回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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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化行政方式下行政处罚挑战与回应 摘要 由于行政惩罚的负担行政属性,部分自动化是现阶段自动化行政惩罚的主流形态。自动化行政方式的高效可能导致惩罚密度失衡,须要建立惩罚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予以平衡。在自动化行政时代须要坚持和发展正值程序原则,以解决在程序与证据方面面临的挑战。自动化行政对于数据的依靠与行政惩罚中的数据特别限制形成了悖论,应当通过将数据纳入公物法规制与扩张个人数据权利等方式,完善数据法治。责任方面,自动化行政惩罚错误时的责任主体仍旧是行政主体,归责原则应当采纳无过错责任。 引言 随着图像识别等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推动,自动化行政的适用场景更是愈发广泛。在行政惩罚领域中,自动化行政也早已
2、屡见不鲜,可以从两个案例中一窥端倪。第一个案例是 2022 年的杜宝良案。杜宝良每日驾驶机动车在同一地点违反禁行规定,均被电子监控装置抓拍,累计 105 次,均未得到刚好通知。直到他顺带查询违章时才发觉,被公安交通部门共处以罚款 10500 元的行政惩罚。后交警部门以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对行政惩罚予以订正,随即杜宝良撤诉。其次个案例是发生在 2022 年的声呐电子警察第一案。何先生驾车时突然收到交警支队的短信通知,提示其涉嫌违法鸣笛。交警支队供应的关键证据为声呐电子定位系统的定位与识别抓拍。何先生对惩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终一审法院认为证据的确,程序正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恳求。 这两个案例一旧
3、一新,在很多方面反映出了自动化行政方式对已有行政惩罚制度的挑战。作为一类重要的也是经典的负担行政行为,行政惩罚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构建都相对较为完整。但随着技术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自动化行政方式渐渐普及和加强,这使得行政惩罚的形态发生了变更,也随之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亟需理论上与制度上的回应。恰逢行政惩罚法颁布 22 年来的首次大修,对行政惩罚制度变革的探讨正值其时。 一、自动化行政方式下的行政惩罚形态 所谓自动化行政,就是一种人工智能在行政领域中的详细运用,是指行政程序中特定环节或全部环节由人工智能或者说自动化系统代为处理,而无需人工的个别介入,从而实现部分或全部无人化的行政活动。依据自动化系
4、统与人的分工状况、适用场景等因素,可以将自动化行政区分为自动化协助行政、部分自动化行政、无裁量实力的完全自动化行政、有裁量实力的完全自动化行政等多个级别。 部分自动化自动化行政惩罚的主流形态 在推断自动化行政的级别,尤其是区分部分自动化与完全自动化时,须要对行政活动的详细环节进行进一步区分,从而推断自动化系统与人在详细环节中的分工。从信息处理的角度,对于一项特定的行政执法活动,可以将其详细区分为识别与输入、分析与确定、输出与实现三个环节。在杜宝良案与声呐电子警察案中,自动化系统对违章车辆进行了识别与证据固定,独立完成了信息的识别与输入。而在声呐电子警察案中,系统还自动推送了违法通知短信,实践了
5、信息的自动输出与实现。但在这两个案例中,分析与确定环节仍旧须要由人工完成。这也与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所设计的现行制度精神相一样。在现阶段,这两个行政惩罚案例均属于部分自动化行政行为,尚未实现行政程序全过程的完全自动化。 不具有裁量实力的完全自动化行政惩罚领域的特殊限制 实践中,一些其他行政行为类型的自动化行政程度要走的更远。广西、深圳等地的行政许可已经在特定事项上实现了无人干预自动审批,在分析与确定环节也实现了无人化,达到了完全自动化。这些自动审批事项一般比较简洁,不存在裁量空间,属于无裁量实力的完全自动化级别。但是在行政惩罚中适用完全自动化行政方式,仍需高度谨慎。与一般性的行政
6、许可不同,行政惩罚是负担行政,将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产生结果性的不利影响。因此其在正值程序上比一般性的授益行政行为的要求更高。在行政惩罚的过程中,应当 具体说明理由、展示证据,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申辩权。这是现阶段的自动化行政难以做到的。更进一步说,即使技术上可以实现,还须要考虑到相对人的可接受度。行政惩罚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相对惊慌,新技术手段的运用须要更为谨慎,以降低相对人的疑虑。在声呐电子警察案中,当事人的一大不满就在于对声呐证据的技术牢靠性的怀疑。假如行政惩罚实现完全无人化,这种疑虑将更为激化。这种心理上的疑虑和可接受度也应当当被纳入考量范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
7、现。因此现阶段自动化行政惩罚仍旧主要限于部分自动化方式,自动化行政尚未在主体论方面给行政惩罚制度带来质的冲击。其在主体方面的影响主要局部体现在技术主体的介入对责任主体的影响。这部分将在后文予以进一步探讨。 具有裁量实力的完全自动化对自动化协助异化的警惕 现阶段由于技术和制度的限制,自动化系统还难以对不确定法律概念、效果裁量这样的不完全信息做出妥当的决策,因此还尚未出现里程碑式的能够自我进行裁量的完全自动化行政行为,甚至在代表性国家的行政程序法中更是明确规定自动化行政只能适用于不存在裁量的状况。对于行政惩罚来说,正值程序的要求更高,距离这种更高级别的完全自动化行政的还尚远。 但是,从国内外实践来
8、看,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做出决策参考的状况已经渐渐出现,包括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帮助特定地区交通管制措施的确定;指导犯罪预防措施的实施;甚至是协助刑事司法裁判。我国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也提出要进一步开发适于政府服务与决策的人工智能平台,研制面对开放环境的决策引擎,在困难社会问题研判、政策评估、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重大战略决策方面推广应用。在行政、司法、城市管理、环保等多方面发挥人工智能的作用,实现社会治理智能化。 这种算法的决策协助,从形态上看,严格来说只是属于自动化协助行政,各个环节最终还是由人工把关,自动化的级别并不高。然而实践中很有可能出现由于对人工智能的信任,对机器的建议不加怀疑接纳的状
9、况,使得人工智能的确定在事实上就已经变得自动存在了。甚至当人类质疑人工智能的自动化决策建议时,会反而被视为鲁莽行事。在行政惩罚中应当对此尤为警惕,应当通过程序的周密设置,对人工智能的自动化决策进行有效监督,对个案情境进行充分考察。 二、惩罚密度失衡惩罚标准的动态调整 高效带来的惩罚密度失衡 自动化行政方式具有高效、客观等固有优势,因此很快在各个行政领域中普及开来,这也包括行政惩罚。但也带来了大量挑战,这些挑战须要相应的制度回应。好玩的是,本文将探讨的第一个挑战却正来源于自动化行政的最大优势高效。高效在节约成本带来便利的同时,却使得行政惩罚的疏密程度严峻失衡,产生了实质性的惩罚不当问题。 杜宝良
10、案就是一个典型。在自动化行政方式出现之前,交通违章等行政惩罚的执法工作主要由人力完成,执法成本相对较高。假如想要对全部的交通违法行为都予以处理,其须要投入的人力成本将会是天文数字。因此在人力执法时代,交通违章事实上是一种抽查。违章十次,可能仅仅会被抓住一次。从经济学的角度,要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利导,就应当保障违法损失期望>违法收益,而违法收益又等于被处理的概率乘以被惩罚的力度。在人力执法中,由于被惩罚的概率远远小于一百零一分之一百零一,因此为了实现违法损失期望>违法收益,就必需相应地提高被惩罚的力度。 而交通抓拍等自动化行政方式的出现,从根本上变更了这一局面。自动化系统一旦设置,就可
11、以风雨无阻的 24 小时进行监控,违法行为被处理的概率在特定条件下将被大大提升,甚至提升到接近一百零一分之一百零一。而此时,原有的惩罚力度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调整,最终从整体上看,行政惩罚的密度严峻失衡,执法畸重。 惩罚标准动态调整下的再平衡 从被处理概率*惩罚力度=违法损失期望这一模型中,亦可以探寻到两种解决惩罚密度失衡的思路。第一种是降低自动化行政惩罚的效率,从而缓解惩罚过密的问题。这一方法看似因噎废食,但是从特定角度上看,却有肯定意义。比如有美国学者指出,低效和不确定性看似是缺点,但也更有利于情境化的决策、可以肯定程度上降低技术对隐私等的危害、在稍微违法上赐予公民相对更多的自由空间。这种观点
12、假如用一种更加东部的表述,那就是法理不外乎人情,通过适当降低自动化行政的效率来缓解自动化执法的僵化。但这种方法的调整程度和范围都相当有限,否则不仅影响自动化行政方式高效优势的发挥,更可能破坏行政执法的肃穆性与可预料性。 因此本文提出的回应方式主要还是基于其次种思路:随着惩罚概率的提升相应降低惩罚力度,换言之,建立行政惩罚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传统的行政惩罚的惩罚程度由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详细条件、行为、情节、结果所限定。这个范围一般是静态的,且相对固定。假如出现原有静态标准中没有明确的因素,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裁量,但行政机关的裁量不得突破原有标准的上下限。这个上下限的范围一般不会太宽,否则会给予行政机关
13、过大的裁量权。而在传统行政惩罚的静态标准之下,被惩罚概率这一因素并未被纳入惩罚程度的考量。当技术手段极大地提高了被惩罚概率时,行政机关能做的也仅仅是在不大的裁量范围内进行平衡,而这对于自动化行政方式下被惩罚概率动辄数十倍甚至上一百零一倍的提高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静态标准的不足也不仅限于自动化行政领域。行政惩罚实践中常常出现的另一个问题是,作为惩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详细的惩罚额度,但是由于经济发展、通货膨胀、地区发展不均衡等缘由,很多原有额度已经明显过低,无法起到足够的惩处效果。想要调整惩罚额度,就必需通过法律法规修订来完成,这存在不行忽视的周期与成本,甚至可能刚刚修订就已经滞后。这反映了静态
14、标准的本质缺陷:静态的标准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动态社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建立行政惩罚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惩罚额度时,不再局限于条件、行为、情节、结果等固定指标,还应当加入惩罚概率、经济发展状况等可变指标,从而使得行政主体在进行法律适用时,可以依据当前状况进行裁量。须要留意的是,从理论上,这并未增加行政主体的裁量空间,只是将其限定因素从固定指标变成了可变指标,而这些可变指标在每个特定时间是可以依据肯定计算方式确定的。换言之,关于可变指标本身,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并没有增加。但从实践上,这种可变指标的确定过程的确可能给了行政机关肯定活动的空间。为了防止这种状况的出现,必要时可以
15、通过裁量基准来对可变指标进行确定,然后定期对裁量基准进行更新。裁量基准的修订成本要远低于立法修改,从而实现敏捷性与确定性的平衡。 三、惩罚程序与证明方式的挑战正值程序原则的新发展 现有程序制度在自动化行政惩罚中的贯彻不足 行政惩罚程序体系构建相对比较完善,行政惩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告知、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等详细程序制度进行了规定,这些详细程序在限制行政权、爱护相对人权益、增加行政行为的确定性与合法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动化行政方式并没有变更行政惩罚的行为性质,其仍旧属于一种行政惩罚行为,那么行政惩罚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应程序性要求就应当也适用于自动化行政惩罚。虽然比较法上
16、,有国家允许对某些批量做出的自动化行政行为予以肯定的程序豁免,如无需签名、特定状况下可以不说明理由、无需事先听证等,但这种程序豁免都具有很大的局限。尤其是行政惩罚属于负担行为,假如没有特殊的理由,且未经过立法明确,不应减损自动化行政惩罚的程序要求。 自动化行政惩罚的实践,尤其是早期实践中,部分环节的无人化使得一些现有程序制度未能在自动化行政中得到完全的贯彻。比如杜宝良案中相对人之所以会被接连惩罚 105 次而不自知,正是因为其没有刚好地被告知。传统的人力执法,现场开设罚单并送达当事人,通过执法者与相对人的干脆接触,可以对告知、说明理由、陈述 与申辩等程序环节予以现场实施。而自动化行政惩罚所实现
17、的无人化,丢失了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干脆接触,接着适用传统的现场执法程序难以再满意要求。 这种现有程序制度贯彻不足的问题,其解决的基础思路有三:其一,须要在理念上相识到,自动化行政惩罚是一种行政惩罚行为,因此应当适用行政惩罚法律体系中规定的相应程序制度,并不因为行政方式的变更而降低行政主体的程序义务。其二,应当通过新的技术手段和程序规定,在详细制度上实现现有程序要求。比如通过短信的即时推送来实现刚好告知。在声呐电子警察案中,相对人就通过短信、道路电子屏等方式即时获悉了自己的受罚情形。其三,自动化行政惩罚具有的非现场性、高效性等特征,使得部分程序制度的实现方式可能变更。最典型的趋势在于说明理由、陈述
18、和申辩等程序的重心可能后移,从事前、事中程序变为事后订正程序。比如一项交通违章惩罚,在人力执法时代,现场惩罚能够即时进行说明理由并听取陈述、申辩。而在自动化行政方式下,执法者可以事先通过短信等方式进行简洁通知,当事人假如不服,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行政服务中心等媒介获得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等更多信息,提出自己的申辩,并要求人工介入,对可能的错误进行订正。从而在保障相对人程序权利的同时,发挥自动化行政惩罚的高效优势。 证据形态与证明方式变更所带来的可接受性与正值性难题 除了现有程序制度的贯彻不足,自动化行政所引发的程序挑战更体现在其带来了证据形式与证明方式方面的全新问题。在前述声呐电子警察案中,核心争议
19、在于声呐抓拍的证据证明力,其本质是:在自动化行政方式下,随着新技术的不断运用,证据的形态与证明方式发生变更。这种变更带来了证据形式的法律认可问题与公众接受度的难题。对于前者,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修订予以解决,但是后者的冲突则没有这么简洁。 在自动化行政的早期运用中,自动化系统生成的证据往往比较干脆、明白,符合人们的常识,如交通抓拍中所抓拍到的闯红灯照片。但随着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超越人们常识的方式也起先出现,比如声呐电子警察。这一方面正说明白技术进步使得自动化行政可以完成那些人工难以完成的任务,但也恰恰挑战了人们的可接受度。人们会本能地对这种新技术手段作为证据的牢靠性存在肯定怀疑。 假如说声呐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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