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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务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突发事务应急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港口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港口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
2、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扬、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港区的平安生产实际及危急性分析,适应本港区的平安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意本港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详细的落实措施; (五)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供应的信息精确; (六)应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连接。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
3、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港口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 第八条 企业港口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实际及危急性分析,适应本单位的平安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详细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详细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与其应急实力相适应;能满意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意本港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
4、案附件供应的信息精确; (七)应与上级政府、部门和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相 互连接。 (八)对于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 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急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留意事项等内容。 (九)港口经营人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连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连接。 第九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常常更新,确保信息精确有效。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连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连接。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
5、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须要有关部门协作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组织论证,必要时邀请评审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与。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论证看法; (三)论证人员签名表; (四)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急货物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 受
6、理备案登记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材料齐全的应急预案刚好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港口经营人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平安生产培训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港口经营人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港口经营人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扬教化,普及生产平安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学问,提高从业人员平安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识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
7、明显的标记。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港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实力。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状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安排,依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港口经营人每年演练一次。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看法。 其次十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据预案演练、机构改变等状况适时修订。 其次十一条 有
8、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刚好修订应急预案: (一)港口经营人因兼并、重组、转制等重大改变导致现行应急预案不适用的; (二)港口经营人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改变的; (三)四周环境发生改变,形成新的重大危急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改变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八)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状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其次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刚好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状况,并根据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其次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
9、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运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其次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发生事故后,应当刚好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气进行救援,并根据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状况报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次十五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人员,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经营人可以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未根据本方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惩罚。港口经营人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根据应急预案实行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峻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赐予行政惩罚。 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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