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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急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急废物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急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领取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三条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经营方式,分为危急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急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急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急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急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修理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急废物
2、收集经营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方法的规定,负责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其次章申请领取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申请领取危急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验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急货物运输平安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爱护标准和平安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阅历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急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爱护标准和
3、平安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五)有与所经营的危急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有保证危急废物经营平安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急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运用权。第六条申请领取危急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爱护标准和平安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三)有保证危急废物经营平安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第三章申请领取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第七条
4、国家对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明行分级审批颁发。下列单位的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急废物的;(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逼极大的危急废物的;(三)利用列入国家危急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急废物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急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其次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八条申请领取危急废物经营许可
5、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急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方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发证机关在颁发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依据实际须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看法。申请单位凭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居处;(二)危急废物经营方式;(三)危急废物类别;(四)
6、年经营规模;(五)有效期限;(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危急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第十一条危急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居处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急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一)变更危急废物经营方式的;(二)增加危急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急废物经营设施的;(四)经营危急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第十三条危急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急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急废物
7、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急废物经营单位接着从事危急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危急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急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实行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急废物作出妥当处理。危急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实行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根据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急废物
8、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急废物。禁止将危急废物供应或者托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状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上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状况的监督检查,刚好订正下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9、方式,加强对危急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状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发觉危急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急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急废物经营活动状况。危急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急废物经营状况记录簿,照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急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急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急废物经营状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急废物的经营状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
10、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急废物经营状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状况。其次十条领取危急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供应或者托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其次十一条危急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急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急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急废物的土地实行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第五章
11、法律责任其次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其次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其次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四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其次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
1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五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其次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惩罚。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收缴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六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其次十七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13、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其次十八条危急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其次十九条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方法规定作出吊销或者收缴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
14、的;(二)发觉未依法取得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急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三)对依法取得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觉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方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危急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急废物名录或者依据国家规定的危急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急性的废物。(二)收集,是指危急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急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三)贮存,是指危急废物经营单位在危急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爱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急废物进
15、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四)处置,是指危急废物经营单位将危急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变更危急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削减危急废物数量、缩小危急废物体积、削减或者消退其危急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急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爱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第三十二条本方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方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接着从事危急废物经营活动。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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