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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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修改关于修改天津市流淌人口管理规定的确定已于20xx 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市流淌人口管理规定修改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天津市流淌人口管理规定最新第一条为加强流淌人口管理,保障流淌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所称流淌人口是指外埠常住人口到本市暂住(以下简称流入人口)或者本市常住人口到外埠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流出人口)。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淌人口的管理。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流淌人口管理工作应当
2、贯彻严格管理、有序流淌、加强服务、依法爱护的方针。第五条流淌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主动参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六条本市依法爱护流淌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卑视流淌人口。流淌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申诉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淌人口的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流淌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流淌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解决流淌人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四)指导下级流淌人口
3、管理机构的工作;(五)依据城市发展须要限制流淌人口的结构、流向和规模。流淌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的流淌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公安、劳动、工商、民政、卫生、建设、房管、安排生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协作,共同做好流淌人口的管理工作。第九条对留宿或雇用流入人口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谁留宿、谁雇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安排生育、平安生产、卫生责任制。第十条对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流淌人口,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赐予表彰和嘉奖,并依照有关规定赐予实惠待遇。第十一条流入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4、第十二条打算从事务工、经营活动的流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时,对符合申报暂住登记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暂住登记卡;对符合申领暂住证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干脆办理暂住证。第十三条非从事务工、经营活动的流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时,由公安机关发给暂住登记凭证。第十四条暂住登记卡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为30日。凭暂住登记卡申办务工、经营等相关手续。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刚好换领暂住证。第十五条流入人口租赁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租赁无合法有效手续的房屋;(二)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三)临时留宿他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四)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六条流入人口不得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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