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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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意见稿为加强危急货物道路运输平安管理,预防危急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安监总局、质监总局联合起草了危急货物道路运输平安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下面是我为大家打算的关于单路运输条例的征求看法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危急货物道路运输平安管理方法的看法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危急货物道路运输平安管理,预防危急货物道路运输事故,爱护人民群众生命平安、环境平安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急
2、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急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一)危急货物是指符合危急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标准并列入危急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急特性,须要满意肯定的运输条件后方可运输的物质或者物品。(二)危急化学品是指列入危急化学品书目,并符合危急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
3、4)分类标准且列入危急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化学品。(三)托运人是指将危急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进行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四)承运人是指具有危急货物道路运输资质并担当危急货物运输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五)装货人是指受托运人托付将危急货物装进危急货物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散装容器,或者将装有危急货物的包装容器装载到车辆上的企业或者单位。(六)例外数量危急货物是指危急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列明的可以采纳例外数量形式进行托运和运输的危急货物。(七)有限数量危急货物是指危急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列明的可以采纳有限数量形式进行托运和运
4、输的危急货物。第四条 禁止托运、装载、承运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禁止运输的危急货物。第五条 危急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平安第一、便利运输、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第六条 国家建立危急货物平安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强化信息平安保障,实现危急货物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急货物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核查制度。第七条 国家激励危急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禁止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危急货物运输车
5、辆在危急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挂靠经营。其次章 托 运第八条 托运人应当托付具有相应危急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急货物。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托运人应当托付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危急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第九条 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急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急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危急货物品名表(GB 12268)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托运人托运危急性质不明的危急货物,应当向承运人供应由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急货物危急特性鉴定技术报告。第十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一般货物中违规夹带危急货物,或者谎报危急货物类别,或者
6、将危急货物隐匿为一般货物托运。第十一条 托运人运用的包装容器,或者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应当经检验合格且与托运货物相匹配。托运人应当严格根据危急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急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急货物包装标记(GB 190)等国家标准要求妥当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记。托运人托付其他企业或者单位进行包装、充装或装载的,应当确保其满意本方法相关要求。本方法所称罐式车辆罐体包含长管拖车的大容积气瓶。第十二条 托运人在托运危急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符合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危急货物托运清单。托运人应当妥当保存危急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
7、二个月,并且能够根据负有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刚好供应。托运人应当在所托运危急货物运输过程中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第十三条 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或者烟花爆竹的,应当向承运人分别供应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供应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核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平安分析报告批准书。托运危急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下同)的,应当向承运人供应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危急废物转移联单。第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对与危急货物运输托运操作相关的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进行岗前平安教化培训,确保员工经本企业或
8、者单位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并且每月对员工进行日常平安教化培训。托运人应当妥当保存平安教化培训及考核记录,并能够根据负有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刚好供应。岗前平安教化培训记录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日常平安教化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第三章 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托运第十五条 例外数量危急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的危急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急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马路运输危急货物包装检验平安规范(GB 19269)要求。第十六条 有限数量危急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毛重应当符合危急货物有限数
9、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马路运输危急货物包装检验平安规范(GB 19269)要求。第十七条 以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急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供应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意危急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马路运输危急货物包装检验平安规范(GB 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并由驾驶人随车携带。托运人应当在危急货物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急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第十八条 以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急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供应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意危急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马路运
10、输危急货物包装检验平安规范(GB 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并由驾驶人随车携带。托运人应当在危急货物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急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毛重。第十九条 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急货物与其他危急货物、一般货物混装,应当符合汽车危急货物运输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急货物作业规程(JT 618)的隔离要求。其次十条 采纳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包装形式运输危急货物的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急货物运输平安方面的培训并做好记录,且能够根据负有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刚好供应。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其次十一条 取得危急化学品平
11、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以及军工企事业单位,采纳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急货物,并且每个运输单元内的例外数量危急货物包件数量不超过1010个时,豁免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记、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急货物运输的要求。符合第一款要求的企事业单位,采纳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急货物,并且每个运输单元运输的有限数量危急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1010kg时,豁免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记、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急货物运输的要求。本条所指的例外数量危急货物及有限数量危急货物不包括剧毒化学品、第1类爆炸品及第6类6.2项感染性物质。第四章 承 运其次十二条 危急货物道路运
12、输企业应当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受理危急货物的托运。其次十三条 危急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运用与承运危急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运输车辆、设备,根据道路运输危急货物车辆标记(GB 13392)要求悬挂标记,根据要求配备具有危急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其次十四条 危急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制作符合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危急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急货物运单应当妥当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危急废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还应填写并随车携带危急废物转移联单。其次十五条 危急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调度运输车辆前,应当对运输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
13、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平安告知。其次十六条 危急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起运之前应当对承运的危急货物及包装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平安运输的明显缺陷、泄漏、破裂。其次十七条 危急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与危急货物运输相关的员工进行岗前平安教化培训,确保员工经本企业或者单位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并采纳现场或网络远程等形式对与危急货物运输相关的员工每月进行日常平安教化培训。危急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妥当保存平安教化培训及考核记录,并能够负有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刚好供应。岗前平安教化培训记录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日常平安培训记
14、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第五章 装卸货其次十八条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发货:(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危急货物道路运输证件;(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件;(三)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四)所充装的危急货物是否与危急货物运单载明的相一样;(五)所充装的危急货物是否在危急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充装或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一类放射性物品或危急废物时,还应当查验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其次十九条 装货人应当根据汽车危急货物运输规则(JT 617)、汽
15、车运输、装卸危急货物作业规程(JT 618)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并且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范围。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外,危急货物分类中爆炸品第1.1项、1.2项、1.3项、1.4项包含的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装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第三十条 装货结束后,装货人应当确保危急货物运输车辆根据道路运输危急货物车辆标记(GB 13392)要求悬挂标记,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全部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第三十一条 装货人应当建立危急货物装货记录制度,对所装载的危急货物类别、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
16、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危急货物运单编号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并将记录妥当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且能够根据负有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要求刚好供应。第三十二条 收货人应当根据平安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无特别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时收货。第六章 危急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第三十三条 危急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许可的产品型式及车辆参数进行设计和生产,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做好生产一样性管理,确保产品满意道路运输运用要求。第三十四条 危急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危急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
17、)要求,标注危急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第三十五条 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根据道路运输液体危急货物罐式车辆(GB 18564)要求设计罐体。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罐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机构应当对每台检验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书应当至少包括罐体编号、适装介质列表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第三十六条 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要求为罐体安排唯一性编码,并在罐体上安装的永久性金属铭牌上予以标注。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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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关 危险 货物 道路 运输 安全管理 办法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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