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煤矿管理人员下井与带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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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煤矿管理人员下井与带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煤矿平安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在平安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平安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平安监督检查的规定(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煤炭产业部室、各二级涉煤公司、各煤矿。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矿长、总经理)、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需取得A类资格证书。建设矿井的领导还应包括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第四条 煤矿、施工单位(
2、以下统称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需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及管理人员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各二级涉煤公司是落实管理人员下井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管理主体,负责督促煤矿建立和落实有关制度。集团公司不定期督查。其次章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规定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一)集团公司1、集团公司领导下井次数:正职领导 1 次/月,与煤炭产业相关的副职领导及副总工程师4次/月,其他副职领导2次/月。2、煤炭产业各部室:正职领导4次/月,副职6次/月。(二)二级涉煤公司1、公司领导:正职领导 4 次/月,与
3、煤炭产业相关的副职领导及副总工程师8次/月,其他副职领导4次/月;2、煤炭产业各部门:正职 8 次/月,副职 10 次/月,非生产口副职以上其他管理人员5次/月。(三)煤矿1、党委书记和董事长 4 次/月,矿长或总经理 8 次/月,分管生产、机电、平安、通风、防治水等方面的副职领导 12 次/月,其他副职领导8次/月。2、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生产业务科室的正、副科长、采区正、副区长 16 次/月,非生产口科室正、副科长 6 次/月,生产、协助队的队长、支部书记18次/月。3、矿井管理人员二班、夜班次数要达到总下井次数的1/2。第三章 管理人员下井职责及要求第六条 管理人员下井要把保证平安生产作为
4、首要责任,切实驾驭当班井下的平安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察检查,刚好发觉和组织消退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第七条 管理人员下井发觉作业现场存在危及职工生命平安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峻问题时,必需马上实行停产、撤人、解除事故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第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后要填写干部下井信息表,包括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途、发觉问题及处理看法等。第九条 各二级涉煤公司和煤矿调度室要建立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记录台帐,并对各类人员下井状况逐月统计汇总,存档备查。第十条 各二级涉煤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对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下井状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与个人平安风险抵押挂钩兑现
5、。第四章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范围、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报二级公司安监部门备案。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次。基建矿井应实行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制度。第十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安排的完成状况,应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三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及临时性和零星工程、零散作业场所的检查巡察,全面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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