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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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限制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依据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建设单位或其托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供应平安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当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平安生产许可证以及平安生产许可
2、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及平安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平安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状况,发觉其持证状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马上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马上整改。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平安
3、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觉不符合法定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马上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平安生产条件发生改变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平安生产条件发生改变时,应当向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平安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颁发管理机关依据监管状况、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平安生产条件改变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平安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觉企业降低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
4、视其平安生产条件降低状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惩罚。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建筑平安监督机构在日常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发觉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马上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峻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第十条依据本方法第九条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终一次停止施工确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提出暂扣企业平
5、安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平安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第十一条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建议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依据情节轻重依法赐予企业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惩罚。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马上根据事故报告要求向本地区颁发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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