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恢复性司法对刑罚权的合理调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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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恢复性司法对刑罚权的合理调整 摘 要:传统的刑罚权理论对于正义的理解是“制裁”,为了满意被害人本身的心情以及社会舆论的须要,必需通过国家对犯罪人施以刑罚来体现报应的正义。而复原性司法认为对正义的追求要体现“复原”,即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通过要求犯罪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并真诚地悔罪获得宽恕,从而帮助犯罪人更好地回来社区。复原性司法讲究复原之后其效果的稳固与长久,解决刑事犯罪中的冲突是其关注的焦点,强调要依据不同的案情对犯罪进行详细的对待和适合的处理,犯罪发生的根源须要不断地发掘及努力地探寻。建立在宽容、理解及帮助之上的“复原”是复原性司法看重的最优的选择,而惩处与强制在改造犯
2、罪人方面是低效的也是不恰当的,是不利于复原的手段。“复原”理念丰富和扩展了社会限制的手段与方法,在肯定程度上,复原性司法具备防范及限制国家刑权力滥用的功能。 关 键 词:复原性司法;刑罚权;社会限制;修复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2)04-0122-08 收稿日期:2022-02-09 作者简介:薛静丽,济南高校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探讨方向为刑法学和刑事政策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9BFX069;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CFXJ02。 在有被害人的犯罪中,被害人总要
3、承受犯罪人造成的不行避开的犯罪后果,被害人的法益是犯罪的干脆侵害。可以说,传统的“二元结构模式”即“国家犯罪人”模式对被害人权利的爱护是不够的,甚至某些时候是忽视的。虽然其利处客观上爱护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在被害人对犯罪人可能实施的报复上有效地防止,但是,我们不能回避“二元结构模式”的弊端。 “二元结构模式”对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权益不行能同时兼顾,因为结构模式本身是国家对刑罚权的垄断。而复原性司法重塑了刑事法律关系,将其塑造为“国家犯罪人被害人”这样的三元结构模式。其实这是要确立被害人的地位,国家的利益与被害人的利益不能完全划等号;国家通过让渡一小部分的刑罚权,在法定的范围内,允许被害人与
4、犯罪人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和解。这是复原性司法的关键之处。可见,这种三元结构模式即“国家犯罪人被害人”模式是为了平衡爱护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公共利益、犯罪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被害人的利益不再被忽视。 一、复原性司法的特点 最早提出复原性司法这个词的是美国学者巴内特。1977年,巴内特发表了一篇“赔偿:刑事司法的一种新范式”论文,具体描述了当时在美国开展的被害人和犯罪人的调解试验,其中阐述了很多新的原则和变革。而复原性司法这个概念被广泛接受,是从英国学者马歇尔对其说明起先。马歇尔把复原性司法理解成一个特别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将涉及案件的全部跟特定犯罪有关的当事人聚在一起,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仔细探
5、讨怎样更完善地对待犯罪所带来的后果,一并探讨犯罪对将来的影响。1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也认为,社会自身的变革,即社会结构本身、生活方式及其价值观念的变更,使解决冲突更倾向于和平方式,而这些和平方式在有效预防和限制犯罪方面更具有确定性的要义。国家必需与社会一道,共同努力来复原和平与秩序,而不得从犯罪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冲突中“溜之大吉”。2澳大利亚学者布拉斯沃特进一步指出了复原性司法的内容及复原对象,其最基本的内容是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其扩展内容是平安意识、社会支持、民主、尊严以及和谐,其复原对象包括不行或缺的三方: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区。3 复原性司法同样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只不过是进行了些许变通,国
6、家在实施复原性司法过程中所起的是一种补充作用,即国家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把追究犯罪的一部分权利给予了被害人,假如被害人没有实力行使或者不情愿行使,那么国家司法机关就必需对犯罪进行处理。被害人的意愿是复原性司法要考虑的首要因素,案件的处理首先要依据被害人的意愿来确定。可见,这时国家刑权力退居为对待犯罪的其次道防线。当然,国家并非是置犯罪于不顾,而是对犯罪的反应次序作出变更,当被害人不愿面对犯罪人、与犯罪人干脆交涉时,国家才干脆出面解决。纵观权力的历史,最初的确是由个人行使防卫权来爱护自己的权利,后来由个人让出一部份个人权利组成公权力,由国家来行使刑罚权保障个人权利。而在复原性司法中,重新使个人享有
7、了更多的参加权及话语权来处理与自己相关的问题,也可以说是将这一权力重新还给个人。个人可以放弃也可以行使,当个人放弃时,国家再行使刑权力,以保障社会的秩序安静。 复原性司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复原性司法不是更关注惩处,不以惩处加害人为满意,而是关注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修复损害和复原和平应当是处理犯罪行为的最主要考虑因素,因为犯罪是加害人对被害人以及社区的侵害。而在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中,通过对犯罪人进行刑事惩罚来处理犯罪是典型的刑事司法运作模式,主要是犯罪被认为是对国家的侵害。 犯罪人的责任应当是主动主动地去除因犯罪而造成的各种损害,而不是被动消极地接受犯罪的惩处。在刑事责任理论通说中,犯
8、罪人在接受刑罚惩罚服刑完毕后其刑事责任即宣告解除,这是其完成的对国家所负的义务,同时也获得了以一个正常人的身份复归社会的权利,犯罪人得以重新回来社会。通说理论中,刑法被视为国家规范的违反国家生存条件的价目表,对各种犯罪行为规定了各种对应的详细价码。当犯罪人违反规范,实施了某种详细的犯罪行为时,国家就有权根据价目表上规定的刑罚要求犯罪人接受惩处,即国家有权按价求偿。而复原性司法认为,犯罪人应当面对被害人真诚致歉、悔过并给被害人以赔偿,在详细了解自己行为后果的基础上,恳请社区成员的谅解并进行社区服务。4犯罪人即便担当了傳统意义上的惩处,也仅仅是接受了一种抽象责任,而不是详细而现实的责任,没有在真正
9、意义上对被害人担当自己的责任。因为被害人、社区成员与犯罪人之间没有主动有效的沟通,干脆接触更难以实现,因而被害人和社区成员也就不行能宽恕犯罪人,更不情愿真正接受犯罪人回来社区。监禁刑给犯罪人以耻辱感,对非暴力犯、偶然犯而言只能是增加了一些苦痛,许多犯罪人因为其遭遇的苦痛而转嫁为怨恨被害人和社区。而社区服务、赔偿致歉等复原性措施能够真正为犯罪人赢得赎罪的机会,也给了犯罪人更多的重新融入社区的资质和信念,从根本上真正满意了被害人和社区的须要。 其二,复原性司法不仅要求犯罪人担当必需的责任,同时应赐予犯罪人必要的关注和敬重。在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受追诉者地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
10、,尽管可通过无罪推定、辩护原则等制度和措施来详细保障其权利,但他们必需始终要面对担当刑事责任的压力。而复原性司法也要求加害人必需为自己的行为担当个人责任,同时也为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创建各种机会,一方面让他们干脆对话和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为加害人供应合适的社区劳动、重新融入社区弥补其罪过的机会。目的是修复三者之间的裂痕,即加害人与被害人以及社区。因此,复原性司法主见用不以刑事惩处为后盾的温柔的手段同等对待每一个人,通过团体会议的模式和面对面的接触来解决问题。 其三,在预防犯罪上,社区必需担当部分责任,要主动激励社区成员参加司法。不难看出,这在肯定程度上协助了国家刑罚权的运作。传统刑事司法观念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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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恢复 司法 刑罚 合理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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