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年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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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录书目第一章 总则其次章 租赁管理第三章 社区管理和服务第四章 物业管理和服务第五章 修理养护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八章 附则内容解读相关问题解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用管理,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集中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其运用管理主要包括租赁和运用、社区管理、物业服务、修理养护、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用管理应当根据政府主导、部
2、门联动、机构运作、社会参加、安居乐居的原则,建立房屋管理、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爱心服务、自我服务“六位一体”综合管理服务模式,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健康和谐。第四条 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运用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运用管理主管部门,有关详细工作可托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担当。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运用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区政府负责协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复审、公共服务等相关工作;在市民政部门指导下,做好住房保障低收
3、入家庭年度复核、确认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社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弱病残、优抚对象等特别群体供应优先救助和保障;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纳入属地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参加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资格核查、入户调查等。残联、志愿者、慈善、法律救济等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主动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社区服务活动,开展相关服务项目应当优先支配公共租赁住房社区。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入住条件后,建设单位将其整体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双方签订“移交协议”,明确移交内容、装饰装修配套标准、修理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等。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用管理单
4、位不得变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用途。其次章 租赁管理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包括:(一)合同当事人身份信息;(二)房屋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运用要求和责任;(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及动态调整租金有关规定;(四)房屋修理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第十条 房屋交接入住、租赁合同签订、物业服务、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租金收缴、日常动态巡查、房屋腾退、经营性用房租赁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可以购
5、买服务方式托付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实施专业化管理。受托机构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区域内设立房屋管理服务站,实行房管员制度。第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保障对象租赁、修理养护、租金收缴、经营性用房租赁和公共用房运用管理档案,包括工作中形成或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资料。档案分为电子及纸质两种类型,实施动态收集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工作。以单位名义集体申请的,应当与申请人、申请单位签定三方租赁合同。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入住条件后,房屋管理、物业公司、社区居民委员会、
6、警务室及各类服务站等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同步入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供应相应办公用房,统一悬挂各类办公、服务用房标识和标记。第十四条 对选择期房的申请家庭实行入住前资格复核制度。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取消其准入资格,停止办理入住手续,并予书面通知。第十五条 办理入住手续时,主申请人持选房结果证明、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明)、已退(未领)租金补贴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领取住宅运用说明书。生活不能自理或患有精神残疾的住户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监护人应当提交履行监护责任的承诺书。第十六条 公共租
7、赁住房住宅租赁期限一次最长5年,最短1年。详细租期可依据承租家庭收入层次、济南居住证期限和劳动(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期满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承租家庭(单位)的资格进行复审,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续租。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根据配租对象类别、收入及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同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测定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租金标准实行定期调整,原则上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住宅租金可按月或按季、年收取。按季、年收取租金后,不足1个月退租的,租金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应予退还。第十九条
8、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季度应当根据不低于承租家庭户数30%的比例组织入户检查,每年对全部承租家庭检查1次,刚好驾驭承租家庭履行合同、家庭状况改变、房屋运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纳入档案管理。检查记录文本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入户检查时,承租家庭至少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家庭成员在场,入户检查人员须出具工作证件。发觉违反合同约定的,限期订正;拒不订正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看法,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对有违约行为的承租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增加入户检查次数,实施不定期抽查。其次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住宅承租家庭因入住人身体、就业、子女就学等缘
9、由需调换住房的,原则上应当在原配租住房入住满1年后,持换房意向书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调换住房可选择下列方式:(一)互换。互换双方均符合上述条件且互换住房符合相关保障标准的,准予互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原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租金根据换房后的住房租金计算。(二)重新摇号选房。承租家庭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出原配租住房后,重新申请参与摇号选房。在等待摇号选房期内,符合租赁住房补贴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互换住房登记信息平台,为有互换需求的承租家庭供应信息支持。其次十一条 租赁期内,主申请人死亡或离异后主申请人搬离承租房的,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
10、核,承租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接着承租该住房,承租家庭可举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其他共同申请人作为主申请人,改签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原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共同申请人死亡或离异后主申请人仍居住该住房的,经复核承租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可接着承租该住房,原租赁合同接着有效。上述家庭经复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当终止租赁关系,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住房。其次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承租家庭看法征询机制,设立看法箱、公开电话号码,每年组织召开1次由各楼栋或单元承租家庭代表参与的联席会,组织承租家庭填写满足度调查问卷,征询改进看法建议,并将有关状况书面
11、反馈各相关部门、单位。其次十三条 资格复审时点原则上与租赁合同期限相连接。租赁期满须要续租的,承租家庭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根据有关程序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2个月内会同各区民政、住房保障管理等相关部门完成复审。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未发生违约的,签订续租合同。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或有违约行为且拒不订正的,应向承租家庭出具终止租赁的书面看法。续租合同签订应在1个月内完成。其次十四条 承租家庭的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户籍、工作单位等状况发生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1个月内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照实填报济南市住房保障家庭重大状况变更申报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受理申报后0个工作日
12、内作出处理确定。其次十五条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家庭由于收入、住房改变等缘由,不再符合20xx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标准,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取消其廉租实物保障资格,承租家庭可根据合同约定退房或申请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接着承租原住房。其次十六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违规运用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变更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损毁、破坏住房,擅自装修、变更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复原原状或者不当运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值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13、的;(六)隐瞒家庭状况或供应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七)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回的确定书。承租家庭对处理确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承租家庭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次十七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无正值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腾退住房的确定书。拒不腾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
14、租家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其次十八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腾退住房的确定书,并合理支配搬迁期,搬迁期内的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住房且承租家庭确无其他住房的,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有其他住房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家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其次十九条 承租方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前应保持
15、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结清房租、水、电、燃气、广电等网络、物业服务等费用,办理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办公用房根据集约节用、满意功能、便利服务、预留空间的原则配置,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配置运用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性用房根据科学配置、便民利民、市场运作、保值增值的原则,实行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出租经营方式,确保配置综合超市、菜市场、餐饮店、理发店、洗衣店、家电修理、药店等必备型商业业态和便民服务项目,建立以便民利民和满意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的社区商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经营性用房商业业态配置、招租方案和租赁合同文本,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市
16、商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指导工作。第三章 社区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二条 各区政府为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主体,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福利救助、教化医疗、安排生育及疾病预防、社区平安、法律服务、科普宣扬、流淌人口服务管理等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到公共租赁住房社区,纳入属地管理服务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社区,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牵头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城管执法等单位和住户代表等组建公共租赁住房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供应相应服务,支持物业服务单位依法依规实施管理活动,协调处理公共租赁住房运用管理中
17、出现的各类问题。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牵头组建社区居民议事会,了解、反映、处理保障对象诉求与建议,完善社区服务站建设,开展社区自我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五条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协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运用管理相关工作;协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志愿者服务,建立爱心服务站,多渠道解决住户诉求。第三十六条 拟迁入户籍的承租家庭符合现行户籍迁移条件且名下无房产的,可持本人申请、居民户口簿、租赁合同、入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到期退租或取消承租资格退回所承租住房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对未迁入户籍的承租家庭,公安部门应
18、当根据实有人口管理规定,核查登记承租家庭基本信息。第三十七条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安装监控设备;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强化治安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保安队伍,实施安保巡逻,消退平安隐患。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公益性岗位、各类服务机构聘请人员时,应当优先支配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居家养老等服务项目应优先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社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性用房的商业网点,吸纳已登记为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实惠政策。第三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街道办事处打造由帮扶文化、公共文化、基层文化、楼宇文化、区域文化和外来务工者文化等组成的健康向
19、上的公共租赁住房社区文化,主动组织开展适合公共租赁住房社区特色的文化活动。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办公管理、服务用房一律不得出租、出售、抵债、抵押、转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用途,不得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从事与社区建设无关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社区居民供应卫生防疫、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化等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及康复服务。第四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公交站点的建设管理工作,便利社区居民出行。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规范化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从事
20、物业管理的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锅炉、电梯、消防、电气、制冷作业等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可由符合条件的受托机构自行管理,也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全部或部分专项服务托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保障性住房社区物业服务业绩的物业服务企业担当。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和维护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公共区域绿化;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负责小区内环卫设施的接收管理、垃圾清运、化粪池清理等;维护公共区域秩序,帮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平安防范等工作;对物业运用中的禁止行为进行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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