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论我国终身监禁的刑罚属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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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论我国终身监禁的刑罚属性 王世友 周少元 摘 要:基于终身监禁立法规定的特别性,其刑罚属性可以从三个角度分析:终身监禁的适用以死刑为前提,其本质上是一种死刑;为了宽大并削减死刑的适用,立法者以自由刑终身监禁替代死刑;从执行方式看终身监禁属于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终身监禁的入刑是我国反腐形势的须要,是削减死刑适用的合理选择,是国外刑罚阅历和中国传统才智的借鉴。 关键词:终身监禁;刑罚结构;无期徒刑;死刑;死刑替代刑 基金项目:教化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探讨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古代的法制与秩序:从清官到青天的司法秩序”(13JJD820017)。 中图分类号 D924.12 文章编号 16
2、73-0186(2022)004-0114-01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ki.css.2022.004.010 终身监禁入刑可以看作我国当前刑罚结构调整与完善的一次尝试。当前对于终身监禁的限制性条件较多,主要表现在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以及适用程序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学者对于当前终身监禁的刑罚属性争辩颇多,且目前为止未有一个具有全面劝服力的刑罚属性定性。基于这一现状,有必要以终身监禁规范化适用为导向,以立体视角,从多维度方向谛视终身监禁。通过综合解读终身监禁的刑罚属性,有助于全面深刻理解终身监禁,为司法实务供应参考,并为终身监禁在刑罚结构中进一步发挥作用奠定基础。从多维度分
3、析,终身监禁不应仅局限于刑罚本身,应放眼刑罚结构,着眼于整体刑罚合理化、完善化,以体现刑罚的报应功能与预防功能,更好地实现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一、终身监禁刑罚属性探讨综述 学界对于终身监禁刑罚属性的探讨主要围绕刑法条文绽开,并对终身监禁刑罚适用的条件、程序、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救济机制等方面予以探讨和完善。总体来看,我国终身监禁刑罚属性仍没有达成一样看法,核心问题是终身监禁是否是独立刑罚制度以及是何种性质的刑罚内容。 (一)终身监禁适用现状与问题 终身监禁是指将罪犯拘押终身的刑罚,依据是否可减刑假释分为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和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引入的终身监禁属
4、于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有别于国外可以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同时有别于现行刑法中的无期徒刑。由于终身监禁目前仅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中的重大案件,并且未在刑法总则部分予以明确定位,因此学界对于终身监禁的刑罚属性有着较大争议。终身监禁作为刑罚内容之一,其刑罚属性的界定与明晰关乎刑罚量的配置以及司法公允。从长远看,终身监禁的刑罚属性定位对于当前我国刑罚结构调整以及慎用死刑刑事政策、严惩贪腐刑事政策的推动影响深远。因而终身监禁刑罚属性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廓清,以明确其定位,为刑罚适用、刑罚结构调整乃至刑事政策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学界探讨进展 当前学界对于终身监禁刑罚属性法理问题探讨的文献较多,笔
5、者以学者不同的探讨视角为依据,归纳如下。 其一,从终身监禁的总体法律设置、立法原意进行探究。从内容和从属性上认为终身监禁是不同于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新型、独立的终身刑刑罰方法1。独立刑种说的观点主要从刑罚整体性和一样性角度动身,认为终身监禁的适用应当与刑罚的整体结构相符合,为达到刑罚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应当将终身监禁视为具有独立意义的刑罚内容。 其二,从终身监禁适用的特定适用对象、罪名及前提绽开探讨。基于这一探讨视角,学者对于终身监禁刑罚属性的界定可归结为措施说、执行方式说、法律后果说。如有学者解读当前终身监禁仅适用于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的特定性,论证其是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中被判处死缓的特殊严峻情形罪
6、犯的详细执行中的一个特别措施2。黎宏教授以终身监禁做出时间、与传统执行方式的区分以及立法理由为视角,认为终身监禁应当归属于死刑,但又是与现有死缓不同的死刑执行方式3。张明楷教授从刑法总则、刑种普适性特点解析认为终身监禁不是独立刑种。从终身监禁立法的文意角度分析认为终身监禁是“不得减刑、假释”的同位语,是死缓的一种特别情形,而不是死刑执行方法或特别刑罚措施4。 其三,从终身监禁的刑罚严厉性层级进行探讨。有学者基于刑罚严厉性视角,将终身监禁定位于死刑马上执行与死缓的中间刑罚,作为部分死刑的替代刑。袁登明、黄永维教授从终身监禁的双重性动身,认为应从死刑马上执行和死缓的二维角度解读终身监禁,由此界定终
7、身监禁属于部分死刑马上执行的替代性措施,同时也是二者的中间刑罚5。商浩文、赵秉志教授则认为终身监禁具有反腐和替代死刑马上执行的二重性,依附于死缓制度,属于死缓执行方式;从严厉性看属于中间刑罚6。实践中终身监禁的确起到部分死刑马上执行的替代作用,正是这种替代功能发挥,使得当前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进一步发挥终身监禁的这一功能对我国当前推动慎用死刑政策、调整刑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三)探讨评析 当前对于终身监禁刑罚属性的探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尤其是众多学者细致仔细地梳理和分析终身监禁的不同视角下的定位,有助于我国进一步明晰终身监禁的刑罚属性,为终身监禁的司法适用供应参考。但现有探讨仍存在一
8、些不足,学界对于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争议较多,各种观点分歧较大,表现出一种混乱和冲突的现状。终身监禁作为刑罚内容的一部分,必定具备刑罚的基本功能,比如报应功能、预防功能。基于终身监禁入刑的特别性,从并合主义刑罚观角度解读终身监禁的刑罚属性更为合理。 综上,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对终身监禁从多维度予以解读,由此,终身监禁刑罚属性的体现也有所不同,但最终终身监禁应回来到刑罚本身。立足刑罚制度,放眼刑罚结构,司法实务中终身监禁的确起到部分替代死刑的作用,但是这种替代有着明确的限制性条件,因此可以将当前的终身监禁理解为刑罚结构调整优化的试验田。在贪污受贿犯罪中适用终身监禁应注意阅历的积累,为终身监禁的完善
9、供应阅历借鉴,同时注意终身监禁刑罚属性的理论探究,进而以理论引导实践,以实践反哺理论发展。终身监禁的刑罚属性关乎终身监禁司法适用,若无明确界定将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逆境。刑罚应当具有明确性,因此有必要深化探讨终身监禁的刑罚属性,以明确终身监禁在刑罚结构中的定位,为终身监禁的司法适用作指引。 二、从刑罚本质上看终身监禁属于死刑 对于终身监禁的刑罚属性界定应当从多视角、动态化地予以探究。首先从终身监禁的刑罚本质上看,终身监禁具有死刑的部分功能,因而可以将其界定为死刑之列。 (一)立法上终身监禁以十恶不赦为适用前提 终身监禁即将罪犯监禁至生命终结的刑罚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
10、八十三条规定,终身监禁适用有两个要素:其一,数额要素要求数额特殊巨大;其二,情节要素要求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遇特殊重大损失。满意以上两个要素的情形下,法院在作出死缓判决时可以同时确定适用终身监禁。为进一步规范终身监禁的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四条对数额和情节要素加以明晰,并明确终身监禁入刑并非完全废除贪腐犯罪的死刑。对于满意死刑适用的数额和情节要素,但是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没有必要马上执行死刑的,可以判处死缓附带终身监禁的刑罚。现行立法下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以死缓为前提,因此应当认为终身监禁的适用应当以十恶不赦为前提。依据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相关规定以
11、及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规定,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的死缓罪犯假如适用终身监禁,则须要在减刑裁定作出同时明确适用终身监禁。 死刑适用的“十恶不赦”标准确定了以死缓为前提的终身监禁的死刑属性。刑罚是随着国家产生的具有目的性的制度8。国家通过刑罚的运用达成既定目的诸如教化、感化、惩处、预防、报应、再社会化等。终身监禁刑罚执行时间的延长可以看成是一种执行方式,而在这一执行方式执行期间,仍旧可以通过教化、感化等方式实现教化、预防等刑罚目的。终身监禁的适用既能体现刑罚对于“十恶不赦”罪犯的严惩;又能教化改造罪犯,给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相比较死刑马上执行,更能体现现代刑罚的人文关怀色调。
12、(二)法理上终身监禁刑罚量等同死刑 刑罚的严厉性主要通过刑罚量的配置予以体现,终身监禁体现了国家刑罚结构对犯罪量与刑罚量的合理调配,是刑罚资源优化的体现。终身监禁适用于“十恶不赦”的犯罪行为体现了罪刑均衡原则。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较短。理论上原判刑罚为死缓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服刑人员最长执行刑期为24年9。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职务犯罪的死缓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理论上最长服刑期限为28年。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经过减刑后,其实际服刑期限不应低于15年,这一期限不包括死缓执行期间,职务犯罪执行三年后方可减刑,因此实际最低执行刑期为18年。终身监禁入刑前对于达到“
13、十恶不赦”标准因有悔罪表现而不适用死刑马上执行的罪犯判处一般死缓,则罪犯实际执行刑期可能只有18年,相比较死刑马上执行而言二者刑罚量差距巨大,不符合死刑适用中“十恶不赦”的刑罚量配置要求,终身监禁入刑则能够应对这一刑罚量匹配失衡问题。 终身监禁适用的刑罚量配置符合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刑罚量的配置,因此二者本质上刑罚严厉性相当。终身监禁位列死刑,在刑罚量的配置上也应当等价于死刑适用的界线。刑罚量的配置应当与犯罪量相匹配,以此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死刑适用界线在刑罚适用中难以明确界定,因此须要依据案件详情由案件审理的法官裁量确定。但是这一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应当加以规范化限制,而非无限制地自由裁量。死刑是剥夺
14、犯罪人生命的严厉刑罚,一旦执行无可救济,因此其适用更需谨慎持重。作为死刑的一种,终身监禁的适用同样须要达到死刑适用的界线,对于达到死刑适用界线的犯罪行为,可杀可不杀的,假如适用终身监禁刑罚足以惩处犯罪,那么应当避开死刑马上执行的适用。 刑罚量的合理设定是报应与功利、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急性的辩证统一的体现10。终身监禁的适用在刑罚量的配置上与死刑马上执行相当,因此在适用上犯罪量应达到死刑适用的刑罚量。适用终身监禁的前提在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达到死刑适用的标准,为此适用终身监禁既要考虑犯罪事实,又要兼顾刑罚效果,敬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刑罚时要留意兼顾社会公正与社会功利双重标准11。以此实现公允正义观
15、念下的法律面前人人同等,满意公众一般认知上的法律观。 三、从刑罚功能上看终身监禁属于死刑替代刑 从刑罚的功能角度分析,终身监禁具有部分死刑替代刑的作用。而且这一功能的凸显符合当前削减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同时对于贪污、受贿犯罪而言,终身监禁的适用能够实现严惩贪腐犯罪的刑事政策目标。终身监禁死刑替代刑的功能具有较为成熟的阅历可作为参考。 (一)终身监禁替代死刑、回应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1.终身监禁能够替代死刑的部分功能 各个国家在设定刑罚、制定刑事政策时都不行避开地须要回答“刑罚的目的是什么”这个问题12。尤其是一个国家面临刑罚结构改革时首先须要探讨的就是刑罚的目的及意义。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面
16、世以来,刑罚的目的与意义问题始终是各个国家制定刑事政策的动身点。只有明确刑罚的目的与意义才能够清楚定位刑罚制度。终身监禁替代死刑可以看作中国刑罚结构改革的一次尝试。其功能发挥体现在多角度,比如替代死刑适用、连接死刑与无期徒刑避开生命刑与自由刑之间刑罚量差距过大等。终身监禁入刑是刑罚现代化的体现。现代化的刑法要求注意刑罚人文关怀,慎用死刑。不行否认的是终身监禁兼具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双重功能,甚至终身监禁的适用事实上发挥了取代部分死刑马上执行的功能13。 相比较死刑马上执行,终身监禁在实现刑罚教化与惩处并重的功能上更具优势。刑罚的效力有限,不能以刑罚作为唯一的、主要措施14。从司法实践来看,死刑的适
17、用并未使死刑犯罪断绝。终身监禁可以作为部分死刑替代刑的基础在于其对于一般具有社会危害性、人身危急性的罪犯具有相当的惩处力度和威慑力。这也是终身监禁作为死刑替代刑的本质特征。 终身监禁作为自由刑范畴,应明显区別于生命刑,且可以作为死刑马上执行的替代刑罚。这一趋势符合刑罚轻缓化要求,也能够体现刑罚人道主义,切合当今刑罚教化刑功能。以终身监禁替代死刑是西方国家的普遍选择。比如德国,最初设置不行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作为死刑替代刑,后随着社会发展,刑罚人文思想彰显,德国刑罚起先采纳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从发展历程看,从死刑到不行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再到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是一个按部就班的发展完善的过程
18、,也是刑罚轻缓化发展趋势的实现过程。我国目前仍保留死刑,在可预期时间内废除死刑仍不行行,但是在非暴力型犯罪方面尝试部分废除死刑已然具备历史条件。从立法实践看,我国近年来历次刑法修正案也在削减死刑罪名。终身监禁入刑为我国刑罚轻缓化、死刑废除、慎用死刑供应了新的契机。在社会发展进步、人民素养普遍提高的前提下,这一契机具有实现的现实条件。 2.终身监禁替代死刑能够削减死刑适用 刑事政策是国家制定刑罚目的以及运用刑罚手段限制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准则、策略、方针、安排以及措施的总称15。我国一贯秉持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立法实践中在不断削减死刑罪名,司法实践也不断削减死刑适用。死刑的刑罚严厉性确定了
19、其在刑罚结构中的核心地位16,因此我国刑罚结构调整是死刑刑事政策的重中之重。终身监禁替代死刑回应了当前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削减死刑适用、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确定了终身监禁入刑的政策法律化特质。终身监禁的适用取决于国家政策以及法律化程度。广义上刑事政策的主体涉及社会整体17,刑事政策的制定与适用干脆关系到刑罚权的配置18,这一特性确定了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行主体是国家。终身监禁入刑以国家制定法为实现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精神,终身监禁作为刑罚制度只能以国家制定法的方式实现其功能和目的,为此必需实现法律化使终身监禁成为刑罚的依据,据此在削减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的基础上为我国其他犯罪死
20、刑适用的削减供应参考和借鉴。 在立法上,我国加强死刑适用限制,取消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犯尽量适用死缓,削减死刑的马上执行19。终身监禁替代死刑功能的发挥较好地回应了司法实践中慎用死刑的要求。有助于我国进一步改革死刑制度,实现刑罚轻缓化、现代化、人文化。 以終身监禁替代死刑实现少杀慎杀目标是刑事政策法律化的体现。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均受制于死刑政策20。我国一贯主见慎用死刑,但是立法上死刑适用的范围却较广,缘由在于一旦废除死刑则无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而死刑与无期徒刑之间刑罚量的配置差距较大,因此难以切实有效降低死刑适用频率。终身监禁入刑则能够以其刑罚量配置的高度协调死刑与无
21、期徒刑,成为死刑与无期徒刑的中间刑罚,合理量化犯罪与刑罚的配置。终身监禁既是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替代刑罚,也是针对判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的对策选择21。彭真同志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我国当前不适合废除死刑,但应削减运用的现状22。随后历次刑法修正案也不断修改,死刑罪名以及适用范围不断限缩。少杀慎杀削减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实现。终身监禁凭借与死刑相当的刑罚严厉性,在刑罚结构中能够部分替代死刑,在这一刑罚结构调整中犯罪人一旦被判处终身监禁将面临永久失去自由的刑罚,这一刑罚同样具备相应的威慑力。 (二)终身监禁部分替代死刑贯彻了严惩贪腐犯罪的刑事政策 1.终身监禁部分替代死刑有助于打
22、击贪腐犯罪行为 以有效方式打击贪腐是反腐工作的重要内容,终身监禁入刑为我国打击贪腐犯罪供应了巨大助力。为进一步实现严惩贪腐,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体系的构建要坚持法治化和科学化并进,以吻合我国依法治国总体布局23。终身监禁适用既是严惩贪腐的刑事政策的贯彻,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也是刑事立法对刑事政策的回应。接纳刑事政策在刑法学界已达成共识,正如有学者概括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是“从李斯特鸿沟到罗克辛贯穿”24。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起到调整刑罚量配置的作用。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我国一向秉持从严惩处、高压预防的政策。同时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构成要素的“增、改、废”重塑犯罪实体法
23、网25。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于贪污腐败零容忍,是在实体上、程序上以及程度上的限缩说明26。正是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引导,终身监禁的刑罚功能才能更好地呈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严惩与宽大处理相结合的产物,终身监禁入刑则体现了刑罚宽与严的两面性:一方面终身监禁适用于贪腐犯罪,对于犯罪标准达到死刑适用标准但又不马上执行死刑的贪污受贿罪犯,司法人员在裁决时可以确定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相对死刑而言凸显刑罚的“宽”和人道主义,亦即可以通过终身监禁的适用实现司法判决满意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正义的情感预期27;另一方面由死缓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相对一般无期徒刑而言体现了刑罚的“严”和惩治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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