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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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新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流淌人口安排生育管理,维护流淌人口的合法权益,限制人口增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山东省流淌人口管理方法,下面是我给大家举荐的新山东省流淌人口管理方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淌人口安排生育管理,维护流淌人口的合法权益,限制人口增长,依据国家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管理方法和山东省安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成年育龄人口。第三条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供应必要的保障。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
2、依据实际须要组成有关部门参与的流淌人口安排生育管理组织。各级政府应当将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安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安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 房管、城建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宣扬教化工作。第五条 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淌人口现居住地的政府应当将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安排生育管理,负责流淌人口安排生育
3、日常管理和服务。第六条 流淌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入育龄人口的职责:(一)将流入人口纳入本辖区安排生育管理范围;(二)审验流淌人口婚育证件,建立登记制度,签订安排生育合同;(三)做好常常性的人口与安排生育宣扬教化;(四)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供应避孕节育服务;(五)定期查访和检查安排生育状况;(六)定期向流淌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淌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安排生育管理状况。第七条 流淌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出育龄人口的职责:(一)进行人口与安排生育宣扬教化,对已婚育龄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二)出具流淌人口婚育证件;(三)签
4、订安排生育合同,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四)支配生育安排,统计诞生人口。流淌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了解到已婚育龄流出人口避孕节育状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状况检查。第八条 成年育龄流淌人口安排生育管理实行婚育证明制度,逐步推行安排生育信息计算机管理。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人员,应当凭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和本人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件。婚育证件是指流淌人口婚育证明或者育龄妇女安排生育信息服务卡。婚育证件的格式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5、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安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九条 成年育龄流淌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3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件。拒不交验的,应当限期交验。成年育龄流淌人口未办理婚育证件或者婚育证件不完备的,由其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限其补办。第十条 公安、工商、劳动、卫生、房管等部门在审批成年育龄流淌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件,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件的,不得批准。第十一条 流淌人口孕产妇到医疗机构要求供应孕产期保健服务时,供应服务的人员应当核查其婚育证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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