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法通则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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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民法通则意见大家了解什么是民法通则看法吗?不了解的话,我就跟大家讲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吧,欢迎大家保藏!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须要,依据宪法和我国实际状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阅历,制定本法。其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同等。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允、等价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扰。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需遵遵守法律律,法律没
2、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敬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安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章 公民(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第九条 公民从诞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实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担当民事义务。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实力一律同等。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
3、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实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 不能分辨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实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
4、定代理人。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居处,常常居住地与居处不一样的,常常居住地视为居处。其次节 监 护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实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实力的人担当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挚友情愿担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当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
5、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当监护人。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实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当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挚友情愿担当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当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当监护人。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爱护被监
6、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爱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担当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依据他健康复原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其次十条 公民下落不
7、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斗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斗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其次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挚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实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次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其次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8、二年的。斗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斗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其次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实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次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恳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赐予适当补偿。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其次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其次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
9、营户。其次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其次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担当;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担当。第五节 个人合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根据协议,各自供应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安排、债务担当、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运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确定,合伙人有
10、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担当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担当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担当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三章 法 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歼灭。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
11、场所;(四)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居处。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其次节 企业法人第四十一条 全民全部制企业、集体全部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四十
12、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担当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担当。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缘由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缘由。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第四十八条 全民全部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担当民
13、事责任。集体全部制企业法人以企业全部的财产担当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全部的财产担当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担当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赐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状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躲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刚好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遇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
14、利益的。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须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须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四节 联 营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担当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根据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全部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担当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担当连带责任。第
15、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根据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担当民事责任。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实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五十
16、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安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起先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会的;(二)显失公允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起先起无效。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旧
17、有效。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全部或者返还第三人。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其次节 代理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担当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
18、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托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托付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托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托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托付代理的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托付人签名或者盖章。托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担当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担当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
19、行为人担当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托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旧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 托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须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刚
20、好告知被代理人,假如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状况下,为了爱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托付或者代理人辞去托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丢失民事行为实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复原民事行为实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丢失民事行为实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缘由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
21、歼灭。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一节 财产全部权和与财产全部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七十一条 财产全部权是指全部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 财产全部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全部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全部。国家财产神圣不行侵扰,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全部,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全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全部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
22、和教化、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全部的其他财产。集体全部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夫集体经济组织全部的,可以属于乡(镇)农夫集体全部。集体全部的财产受法律爱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全部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爱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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