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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全文欢迎来到第一范文网,今日我给大家介绍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1013第13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其次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自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
2、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供应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接着抵扣。第五条纳
3、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销售额和本条例其次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值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
4、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根据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根据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
5、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供应精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
6、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根据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其次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干脆用于科学探讨、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救济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七)由残疾人组织干脆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八)销售的自己运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
7、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第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十八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其次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次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
8、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须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免税货物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其次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9、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其次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详细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根据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
10、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其次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其次十五条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详细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其次十六条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确定执行。其次十八条本条例由财政
11、部负责说明,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其次十九条本条例自11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xx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依据20xx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确定修订)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其次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托付方供应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根据
12、托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丢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复原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全部权。条例第一条所称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
13、自产或者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供应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安排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
14、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消遣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依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供应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15、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供应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
16、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嘉奖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
17、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
18、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纳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纳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值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依次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19、(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选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其次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其次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
20、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次十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次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运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其次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
21、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其次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供应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态变更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次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次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次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
22、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其次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其次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供应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供应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
23、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供应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供应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其次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常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三十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纳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三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
24、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供应精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其次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25、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详细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运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运用过的物品。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
26、万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依据实际状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详细为:(一)实行干脆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实行托收承付和托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实行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
27、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实行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托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供应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第三十九条条例其次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详细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第23页 共23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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