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际贸易合同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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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国际贸易合同3篇本文书目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全部权转移问题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范本国际贸易合同(二)卖方:_(_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买方:_(_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双方协商一样,同意并达成如下贸易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 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其次条 买方须由卖方承认的银行,开出不行撤消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
2、用证承兑费用由买方支付。第三条 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2发票一式四份;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第四条 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第五条 交货:1交货期为_;2装运港_ 。第六条 装运条件: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预料抵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2买方可指定_ 远洋运输代理公司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责支付港口全部费用。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把船到达装运港的预料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
3、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具体状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第七条 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担当。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第八条 买方应通过银行刚好向卖方供应履约定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定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行撤消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马上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定金并写信给买方告知理由。第九条 买方须按本
4、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并对由此而遭遇的损失提出索赔。第十条 适用规则和章程:1装运条款:见清单;2外轮在_ 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_,_应遵照_ 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全部费用均由买方担当。第十一条 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担当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吵,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_ 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第十二条 卖方因无法限制之因素,诸如不行抗力、政变、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阻碍
5、交货,卖方不担当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_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某一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第十三条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吵,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国家仲裁机构依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_ 文签署,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后生效。清单a:1物品名:_2货物规格:_3数量:(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数之5)4单价:_5总值:usd_ (每公吨价为_ 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6包装:_清单b:装运条款1合同规定的每批
6、交货日前20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2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买方支配交货。3买方将托付装运港_ 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担当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_ 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全部签证。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刚好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担当。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担当。5卖方保证一个工
7、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_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之规定计算,_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_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留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干脆进行结算。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清单c:外轮停靠_ 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附件略)甲方代表:_签:_年_月_日乙方代表:_签:_年_月_日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全部权转移问题国际贸易合同(2) | 返回书目XX年5月,上海w公司与英国z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出口合同。合同约定:z公司向w公司购买吨小麦,价格为cfr利物浦180美元/吨,总价36万美元;z公司于7月1日前预付20%货款,其余80%货款以
8、保兑、不行撤销、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交货日期为XX年7月20日。6月23日,z公司预付货款7.2万美元。7月20日,w公司将售于k公司的1010吨小麦与售于z公司的吨小麦混装交付于中远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注明卖方指令。7月21日,w公司分别通知z公司、k公司其货物已装船运出。7月30日,k公司支付全额货款。8月10日,小麦运抵伦敦港,k公司提走其1010吨小麦。8月12日,小麦运抵利物浦港,发觉400吨小麦已因高温天气变质多日。因提单延误,w公司同意z公司保函无单放货,但注明付现交单(cash against documents),并向z公司声明其购买的吨小麦中有400吨已在途中变质受
9、损。8月22日,z公司将收到的1600吨中的700吨小麦以200美元/吨价格转卖给了英国s公司。8月30日,z申请破产,接受破产清算。其转卖小麦收益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900吨小麦仍存放于仓库。英国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w公司向法院主见:货物未经拨归(appropriation),因此:(1)存放于仓库的900吨小麦全部权归属卖方;(2)卖方享有对买方转售700吨小麦所得收益的优先追偿权;(3)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买方担当,因风险已转移。z公司反对:货物已经拨归,且合同中并无有关全部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故货物全部权已转移于买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全部权转移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相对困难。联合国国际
10、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包括全部权保留问题在内的全部权转移问题也未予规定。因此,实践中,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国内法来解决货物全部权转移的问题。本案应适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以下简称货物买卖法)。首先,英国至今仍未参加cisg,而中国依据cisg第95条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了保留,即当某个合同是由在不同国家有营业所的当事人签订并且只有一个国家是缔约国时公约不适用,即使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应当实施缔约国的法律。因此中国一方与在英国(非缔约国)的另一方签定的销售合同不受公约的制约,即使依据国际私法规则
11、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其次,依据英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在买受人破产案件中,卖方基于全部权保留提出取回标的物的,应适用实行破产程序的法院地法,本案中即为货物买卖法。依据货物买卖法,应认定:本案货物已经拨归,但全部货物全部权仍归卖方全部。卖方享有对买方出售货物所得到的14万美元的追偿权,但不具有优先性;存于买方仓库的900吨小麦归卖方全部;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由卖方担当。一、涉案产品已经拨归。英国将货物的买卖分为确定物(ascertained goods)与待确定物(unascertained goods)的买卖。货物买卖法第16条规定:在待确定物的买卖中,货物被拨归之前其全部权不转移给买方。所谓
12、拨归就是将未确定的货物特定化,即卖方无条件、不能变更办法的确认将以某些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履行某合同。本案小麦介于不确定货物与确定货物间,因为合同项下的吨小麦虽已装船发运,却与售于k公司的1010吨相同货物混装而分不开。据此,w公司认为货物未经拨归。须要引起留意的是,英国在11015年货物买卖法修正案中引入了美国共同拥有者(owner in common)的概念,即在可去识别的一大批货物中,若有仍未分开的份数,卖方仍可去转让货物给买方。一经转让,买方即成为该一大批货物中的共同拥有者。在此概念下,混装货物在装上船舶后亦可视为拨归,因为付运是卖方所要做的最终行动。本案所涉吨小麦与k公司的1010吨
13、小麦同属于可识别的一大批,且w公司已分别发出装船通知,区分明确,符合拨归要求。二、货物全部权并未真正转移。庭审过程中,z公司主见:因货物已经拨归,且合同中并无全部权保留条款(retention of title clause,亦称romalpa clause),故货物全部权在交货时即发生转移。笔者认为,此主见不能支持。货物买卖法第17条规定:在确定物或经已拨归的货物买卖中,全部权自买卖当事人意图移转时移转给买方。买卖货物全部权的移转意图可以通过对买卖合同、买卖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详细的买卖环境进行推定而赐予确认。本案中,w公司虽未明确约定全部权保留条款,但仍持有不记名提单未去背书,即便是同意保函无
14、单放货,也通过付现交单条款表明白卖方保留全部权的意愿。因此,依据pasto案的判决,此种状况下不论货物是否已经实际交付,全部权都只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被如期履行完毕时才会发生移转。三、卖方对买方转售货物收益的追偿不具有优先权。w公司依据着名的romalpa判例提出,在卖方保留全部权的状况下,买卖双方之间实质是一种受信关系,因此,卖方对买方出卖货物所得收益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romalpa案后的weldtech等案件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卖方对买方出售所收取的货款不是受信关系,只是一种负债,卖方想享有优先必需要去注册登记为押记(charge)。很明显,本案卖方并未这样做。因此,w公司对z公司转售
15、货物所得的14万美元虽享有追偿权,但不具有优先性。四、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卖方担当。如前所述,英国在11015年货物买卖法修正案中引入了美国共同拥有者的概念,并规定如在一大批货物出现短缺的状况下,共同拥有者应按比例分摊。但其section20(b)(2)中又规定,在出现无可避开的先到先得状况时,货物缺损全由最终一位买方(提单持有人)担当。据此,w公司主见400吨小麦的损失由z公司担当。须要留意的是,在风险转移问题上,英国法则不同于cisg。cisg遵循的是交付转移风险原则,即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并规定国际惯例优先。因此cfr合同下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英国法则将风险的转移与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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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国际贸易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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