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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平安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平安监管员管理方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10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平安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4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平安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我州全部煤矿的驻矿安监员均适用本方法。其次章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必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剧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敢于负责、不徇私情、作风正派、
2、廉洁奉公。第四条驻矿安监员应熟识和驾驭有关煤矿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方针政策。第五条驻矿安监员要具备自学实力,进一步加强专业理论基础学问学习,丰富煤矿平安管理工作阅历。第六条驻矿安监员由各产煤县(市)、新区平安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派驻和管理,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运用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第三章配备第七条驻矿安监员由产煤县(市)、新区平安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以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基建矿井、技改扩能矿井)为单位进行派驻,必需确保辖区全部煤矿实现驻矿安监员全覆盖。驻矿安监员专职专用,不得从事与所驻煤矿无关的工作。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八条代表县级平安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所驻煤矿
3、企业进行平安监管,督促煤矿企业实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平安生产的行政确定、吩咐、文件及会议精神,监督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建设。第九条协作各级煤矿平安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驻煤矿进行平安检查。第十条做好各级煤矿平安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驻煤矿下达的各类行政执法指令的造册登记,督促煤矿企业根据行政执法文书的要求,制定整改安排,落实整改资金,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跟踪驾驭隐患整改进度,并对完成整改的隐患进行销号。第十一条督促煤矿企业定期组织平安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及煤矿矿长爱护矿工生命平安七条规定等各项制度
4、;每天必需向县级煤矿平安生产监管部门电话汇报所驻煤矿平安状况、平安隐患整改状况等信息,仔细填写黔西南州煤矿驻矿安监员日报表,每个星期五将日报表上报县级平安生产主管部门;每月月底定期召开平安生产会议,探讨、分析、总结所驻煤矿平安生产工作,并作好记录,存档备查;督促煤矿按规定做好平安培训工作,监督新工人的岗前平安培训,确保培训不少于72学时。第十二条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核定的下井人员和生产实力组织采掘生产,严禁超实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第十三条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并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各职能部门、各采掘班(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标准和本煤矿企业
5、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采掘安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平安技术措施。第十四条督促和指导煤矿企业根据有关规程、标准做好平安基础管理工作和平安技术工作。根据通风牢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体系要求,制定落实各项平安技术措施,完善资料归档管理。第十五条督促煤矿企业业主或者实际限制人、矿长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法定义务。第十六条按规定对煤矿各生产系统、生产环节的现场平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跟踪督促煤矿平安隐患整改落实状况,并作好记录。第十七条督促煤矿企业实行有效措施,确保各种平安装备、设施、仪器仪表完好、齐全、牢靠,确保平安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特殊是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排系统的正常运
6、行。第十八条监督煤矿矿长、主要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别工种作业人员等按规定持证上岗。第十九条负责督促煤矿配备符合规定的探放水设施、设备,督促煤矿严格根据预料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进行探放水工作,严格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现场监督探放水全过程,每天做好记录,审核签字确认各探孔深度、掘进进尺、超前距离是否属实,每5天报所驻煤矿包保领导,并按月报县级安监部门存档备查。其次十条负责督促突出矿井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配齐相关防突设施、设备,成立机构,配齐人员,严格管理。同时,严格按要求加强对高瓦斯矿井的管理。其次十一条负责对所驻煤矿的密闭按规定进行巡查和台帐管理,并作好书面记录
7、。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其次十二条驻矿安监员有权对所驻煤矿井上、井下作业区域进行检查,发觉煤矿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有权马上制止;有权对现场管理人员、特别工种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平安行为、培训、持证状况等进行监督,发觉隐患,刚好提出整改要求、建议、措施,并监督落实。其次十三条驻矿安监员有权参与所驻煤矿召开的有关平安生产的会议和煤矿平安生产的重大决策活动;有权对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订正看法。其次十四条驻矿安监员发觉所驻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平安隐患或出现事故征兆时,有权责令煤矿企业马上停止作业,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并快速向县级安监部门报告。其次十五条驻矿安监员发觉所驻煤矿企业未根据各级煤矿平安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检查指令进行整改、拖延整改,借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应马上向县级安监局报告。其次十六条驻矿安监员有权驾驭、了解和查阅所驻煤矿的平安生产规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平安技术措施、平安投入,并熟识企业的劳动组织和实际生产作业状况。其次十七条驻矿安监员有权对造成隐患和三违 第4页 共4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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