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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托付实施监理的工程。(2)“业主”是指担当干脆责任的、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单位”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8)“月”是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起先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其次条 工
2、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说明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说明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供应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询问看法,仔细、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机构运用业主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
3、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业主的义务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外部条件。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须要的工程资料。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确定。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识本工程状况、能快速作出确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
4、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刚好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供应如下帮助:(1)获得本工程运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赐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 假如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六条 业主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
5、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运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平安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假如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假如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7
6、)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8)工程上运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运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担心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
7、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峻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第十八条 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看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探讨处置看法,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
8、裁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业主的权利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其次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运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其次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其次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其次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监理单位的责任其次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其次十五条 监理
9、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其次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担当责任。因不行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担当责任。其次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业主的责任其次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次十九条 业主假如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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