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中补偿规则的法律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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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中补偿规则的法律完善 李莉 摘要:文章采纳规范分析、政策价值、案例探讨和比较探讨的方法,以学问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规则为探讨对象,目的是提出关于补偿规则法律规范的完善建议。现行规范中的风险补偿基金,从厘定补偿范围和最大限度保障学问产权实现条件入手,其本质是政策性的特户质+给予平台双重法律地位,这样的设计应予坚持。但仍存在不足:第一,补偿范围界定不精确,包括对被担保债权理论性质缺乏定性、缺乏认定质权人获得补偿的正值性标准;其次,平台功能设计不到位,包括平台的受托评估人法律定位不坚固、平台的义务内容不明确、帮助处置质物的法律定位不清楚,缺乏归责机制。因此,仍需
2、完善。完善路径包括:宏观上,凸显补偿范围的非金钱债权属性,明确平台兼具评估受托人和中介人的法律地位;微观上,确定补偿范围是评估价格与清算价格的差价,在无法确定时,再适用法定赔偿额度;删除基金管理人在贷款之初对补偿范围的认定权、稳固平台是唯一的受托评估人的法律地位、补充平台的忠实义务、扩充勤勉尽责义务内容,同时加强对平台的监管。 关键词:学问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特户质;补偿范围;平台评估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记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22)02022610 国务院于2022年1月通过的“十三五”学问产权爱护和运用规划,将深化推动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试点作为“完善学问产
3、权+金融服务机制的一项举措”,以促进学问产权高效运用。2022年以来,我国个别城市已建立学问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1-4,如何使风险补偿基金良性发展已成为法学界不容回避的话题。 笔者认为,风险补偿基金源于贷款企业因为评估市场发育极不充分而无法充分证明拟出质学问产权将来变现实力与银行对小微企业出质财产将来变现实力在贷款之初既有要求的冲突评估难的表现,例如:实践中评估方法选择不规范,理论上何种方法最恰当没有定论;影响评估价格改变的因素较多。,5-7,旨在为市场对评估实力的需求与评估业发展混乱迟滞的现状之间搭建缓冲带,以便既能释放金融机构由于评估难而积聚的放贷意图,又能引导学问
4、产权质押摆脱由于学问产权基础性、市场化的运行机制无能所致的学问产权质权实现逆境,最终走向充分市场化说其作为基础,理由是:首先,从域外法阅历来看,美国、日本学问产权质权实现时,也都是以市场为导向。其次,国家政策层面、 学界各方面智识努力的方向也是最终要落实学问产权的市场价值,包括质权实现时的价值。再次,依照物权法219条第2款的规定,设质的学问产权实现的方法是拍卖、折价和变卖。依照拍卖法第3条的规定,拍卖实行公开竞价的方式,可见其实行的是市场化的方法;依照物权法219条第3款的规定,折价和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亦是市场化的方法。因此,风险补偿基金具有短期补偿、长期引导的功能,有必要性;该基金旨在
5、补偿,故补偿规则应为核心。实践中,风险补偿基金的法律形式表现为地方规范性文件,如珠海市学问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试行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虽然方法开创了就风险补偿基金问题单独立法的先河,但其中的补偿规则并不明晰,因是之故,特撰文如下,以期引起同仁关注,助益这一问题得到解决。 一、 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规则的运作现状 方法对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规则的法律设计是:特户质+给予平台复合法律地位。 (一)具有政策性特点的特户质:为充分厘定补偿范围供应可能性 1. 风险补偿基金本质为特户质 特户质,即在特定账户上设定质权,成文法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
6、85条民法典生效后,这一法律依据将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说明。目前,在上述说明的征求看法稿中,特护质规定在61条。 。风险补偿基金本质为特户质,理由是:(1)宏观而言,是意定担保物权。依照方法第5条,基金管理人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内容是由基金管理人对银行供应担保,因此,符合质权的缘由行为意定性的特点。(2)详细而言,风险补偿基金符合特户质的构成要件。首先,具有被担保的债权。依照方法第2条,风险补偿基金用以补偿部分风险损失,且风险源于金融机构为企业供应学问产权质押贷款。换言之,这里的风险,不是金融机构自己造成的,而是金融机构可以恳求弥补的风险,风险的弥补方式是给付肯定的金钱数
7、额,符合“债应当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内核8,因此,具有被担保的主债权。其次,具有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依照方法第18条,基金管理人是出质人,银行是质权人,因此,风险补偿基金中具有意定担保中的双方当事人。再次,具有担保物。“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且是特定物” 9,说明第85条亦规定金钱账户特定化是构成特户质的首要条件。依照方法第18条、第20条,风险补偿基金是基金管理人存放在债权人银行专户里的资金,并视情況动态调整。专户即特地的账户,该账户特地用以补偿相应风险,不作日常结算运用,不会与一般账户混同;动态调整意味着账户额度有改变,但对物权客体特定化的要求不等于额度固定化,因业务开展发生浮动不影响特定化
8、构成10。因此,风险补偿基金仍符合特定化要求,是担保物;最终,符合设立特户质的公示要件。移转对拟设质账户的占有是设立特户质的法定公示要件。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占有指对物进行限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在银行债权人可以实际限制已设质账户运用时,视同满意说明中“移转占有”的要求11。由于风险补偿基金账户设立于债权人银行,运用与否、运用过程都受其监督与限制,故符合设立特户质的公示要件。综上,风险补偿基金是特户质。 2. 该特户质具有政策性 风险补偿基金具有政策性。第一,出质人的义务基础具有政策性。依照方法第19条,基金管理人有权审定是否为一笔详细的学问产权质权贷款供应补偿,权能表现为:审查贷款真实性和产业
9、导向。前者体现了风险产生的真实性,后者是政策性术语,体现了风险补偿基金用途的政策引导功能。而上述因素中,基金管理人对贷款用途与产业导向匹配度的审查,是基金管理人担当出质人义务的政策基础,是质权合同签订的前提;其次,拟出质账户内资金的上下限额体现了政策性。依照方法第18条、第19条,拟出质账户总额上限为基金规模,即首期账户总额4 000万元;同时,账户是浮动账户,浮动的大致路径是,银行每新增一笔学问产权质权债权,拟出质账户会增加等于该笔贷款额度10%的金额。这说明,基金运作实行宏观总额限制,中观比例限制的方式,体现了扶持政策的力度。 3. 政策性的特户质为补偿范围的可规制性供应了现实可能性,从而
10、使补偿范围的界定常态化 (1)其他风险补偿方式中补偿范围无法有效规制。以往的贴息、风险补偿和风险嘉奖,补偿范围与风险补偿基金之间仅通过基金设立目的条款关联,详细到操作中,贴息和风险补偿是对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放贷行为的补偿,风险嘉奖是为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供应担保的嘉奖12。但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都是商主体,从事的放贷、担保行为是其投资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并非风险源,对商主体经营行为进行的嘉奖或者补偿属于对补偿范围大致的界定,使得补偿范围与风险补偿基金的关联度比较松散,无法充分实现基金补偿风险的功能。法律在补偿范围界定问题上的制度缺失,让司法实务界在面临此类问题时无法作出清楚的回答,例如,在“重庆三中
11、院判决重庆银行南川支行诉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里 13,债权人南川支行由于债务人袁某对其欠款逾期的原因,已获得了风险补偿,袁某以此为由,主见“账销案销”或“账消债移”,即南川支行的呆账已经获偿,自己的偿债义务应予歼灭。本案的诉争点是,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因为债权人已获得风险补偿而歼灭?依照法院判决,即便南川支行已获得风险补偿,并不影响袁某担当原债务。判决分两个层次论证结论,问题是,判词的第一个层次,仅强调设立风险补偿的目的,即是政府统筹支配财政资金以分担贷款风险,对分担的是何种贷款风险却语焉不详;判词的其次个层次,否定了袁某提出的“账销案销”或“账消债移”的主见,并延长否定了“账销债减”的概念,
12、但对“账”原委“消”了哪一部分债,没有“移”的“债”和“消”了的“账”原委有何种程度的关联,却并未进一步阐释,而对这一问题的回避,肯定程度上也弱化了法院判词的劝服力。笔者认为,判词里的含混,与对风险补偿的范围不置可否有必定联系,这使得风险补偿范围无法获得有效规制。 (2)特户质的担保物权性为补偿范围的界定方法供应了相对客观的标准,使补偿范围具有了可规制性。第一,特户质的特定性要求被担保的债权必需特定14,这意味着要么有明确的补偿额度,要么有界定补偿范围的方法,这一性质驱使补偿范围在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时就必需明确,促使风险补偿基金担保的债权从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债权中分化和独立,也明确基金管理人担当
13、的并非借款合同中的还款责任,而是担保责任;其次,特户质的附随性须要特户质与被担保债权具有依附关系,包括被担保债权范围上的附随性15,这意味着补偿金额与被补偿风险可以建立更为有效的连接。而补偿范围界定标准的相对客观化,会促使补偿范围被纳入用民法典替代的轨道,从而使补偿范围具有可规制性。 (二)平台的复合法律功能:为出质学问产权实现供应交易条件 1.平台是评估质物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 第一,评估源于金融行业的须要。评估的本质是帮助银行确定质押率,质押率本质则是双务有偿借款合同中银行对于放贷比例的把握。理论上,对放贷比例的把握同样应当遵循合同订立中的“主观等价”原则,即只要一方合同当事人依据他们自己的
14、推断,认为另一方供应的给付与自己所供应的给付具有相等的价值,即可认定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等价关系16。换言之,银行对质押率的把握基于意思自由。实务中,银行出于营利的天性,自然希望尽可能限制从业风险,故学问产权设质时,评估质物是必经程序,但这是基于金融行业惯例,而非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其次,托付评估合同由默示条款构成。通读方法全文,并对其进行体系说明可以发觉,平台有义务供应服务,这一义务的本质是给付行为,是债务的体现,而法定之债对法律规定有明示性的要求,所以,此处的债的正值性基础肯定是意定之债。然而,依方法第10条的文义,平台与银行之间并没有托付评估合同,因此,此处的托付合同由默示条款构成。第
15、三,托付合同使行业惯例固化为约定义务,促使学问产权出质时运用第三方评估成为常态。以何种方式评估是银行的意思自由,银行既可以自己评估,也可以托付第三方评估。托付第三方评估即托付特地的机构评估,这意味着由专家基于自身的学问、阅历而形成的,对学问产权能产生稳定现金流额度、持续期限的认知,并将该认知形成书面文件17。这样的评估更客观。方法第10条规定平台有责任评估拟出质学问产权,立法宗旨是使第三方评估常态化。 2. 平台具有帮助学问产权质权实现的义务 依照方法第7条、第10条,平台有义务帮助合作机构处置已设质的学问产权。帮助处置质物,意味着平台并非实现学问产权质权时订立的变卖、拍卖、折价合同的当事人,
16、而只是为金融机构自主做出处置确定供应帮助。平台帮助义务的产生源于两个方面:第一,平台的信息优势使其具备履行这一义务的实力。平台是拥有网络大数据的企业,大数据的静态本质是数据集合,动态本质是通过对数据进行采集、储存、关联分析而產生的新的服务业态 参见: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EB/OL.(2022-09-05)2022-10-12 .http:/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看法中认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干脆借贷供应信息服务。资料来源于: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看法EB/OL.(20
17、22-07-18)2022-10-20 .http:/ 二、现行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规则的不足 补偿规则是风险补偿基金的核心规则,然而,我国的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规则仍有不足。 (一)补偿什么的基本问题界定不精确 补偿什么,即补偿范围的问题,方法中对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规定存有定性模糊、法条冲突的状况。 1. 缺乏对被担保债权理论定性的清楚相识 对方法第2条、第18条、第21条进行文义说明和体系说明后可知 方法第2条:“基金用途主要为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代为补偿银行、保险、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开展企业学问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主要指学问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期间的本金及利息,不包括逾期后的罚息复利
18、。”第18条:“基金管理人按合作银行每笔新增投放学问产权质押贷款总规模的10%,将风险打算金专户存于该银行,并实行动态调整。每笔风险打算金于贷款到期后若没有发生代偿风险,则由银行退回基金管理人基金专户。风险打算金存放于各银行的总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第21条:“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机构应主动实行措施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在追偿收回资金的10个工作日内,应将收回资金根据追偿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金、利息依次补偿给基金及各合作机构。其中本金、利息根据基金及各合作机构的风险担当比例等比例补偿,如事先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被担保的债权范围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金和利息,这里被担保债权本金的确定实行额
19、度法定的方法,即额度上限为未获偿债权的40%。这种表述不够精确,混淆了被担保债权和被担保债权额度的确定方式两个问题,与风险补偿基金设立的宗旨相去甚远。 方法第2条规定,风险补偿基金旨在补偿企业运用学问产权进行质押融资时的部分风险。对这一条的正值说明至少须要区分两个层次:第一,笼统而言,风险补偿基金以基金命名,但不以营利为目的,故并非商业性投资基金;虽为国家财政支持的基金,其为引导学问产权质权制度成熟,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公益目的。其次,详细而言,该基金由两个要素构成。首先,该基金弥补的风险产生于学问产权出质活动,故不同于无担保贷款中的一般意义上的受偿风险,也区分于其他类型担保贷款中由于担保人清偿实
20、力、担保物价值波动带来的受偿风险;其次,该基金仅弥补部分风险。如何理解这里的部分?任何一笔学问产权质权贷款中均有多种风险,不同的风险由不同的机制化解。因此,对这里的“部分”的解读,肯定要考慮到它指代学问产权质权贷款诸多风险中的一类风险。详细是哪一类风险?笔者认为,银行基于对作为质物的学问产权价值的信任放贷,由于学问产权无形性的特点,银行对质物价值的信任基于评估的结果和价格波动范围的预期,所以,风险类别的界定须要同时综合考虑评估与价格波动两个要素。问题是,评估行为是评估机构的行为,依据资产评估法第15条可知,评估机构是商主体 依照资产评估法第15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纳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而这二者
21、均是商主体。,这意味着其从事的评估行为就是经营行为,假如将评估行为本身干脆作为风险认定的要素,有风险泛化之嫌,不利于引导评估行为的市场化、规范化。那么,在风险类别界定时,是否因此就不考虑评估因素,只考虑价格波动一个因素?假如只考虑质物实现价格波动的风险来涉及担保制度,那就是美国学问产权融资中的学问产权融资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Certified Asset Purchasing Price,简称CAPP),其基本构造是,在质物实现过程中出现特定情形时,由特定担保机构用预定价格收购该学问产权18。这一做法中,CAPP聚焦在保证已出质学问产权实现时的清算价格,完全不考虑银行放贷时对质物评估结果的信
22、任这一因素。唯需留意的是,这种担保模式下,收购学问产权的价值在担保合同签订之时已经确定好,根本用不到评估这个环节。风险补偿基金中,评估却是重要的一环,假如也不考虑评估在风险类别界定中的作用,意味着对“部分”风险的界定将不够精确。因此,在风险类别认定时,应当坚持考虑评估和价格波动两个因素。但为了不无端打击评估机构的交易热忱,评估宜细化为不当评估行为,以区分于不受评估行为限制的、质物受市场调整等因素而产生的固有风险。此处的不当,是对评估机构当为而不为、未尽到其职责状态的描述。因此,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的风险类型,应是学问产权评估中,因疏忽或者错误所引发的,评估机构给付的服务未达到债的履行标准所引发的质
23、物价值贬损的风险,其本质是非金钱债权。 方法中对特户质担保的债权范围列举的方式,运用“主要是指”的表述,是对部分风险损失的形容,但由于实行与学问产权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一样的列举方法,从根基上模糊了补偿范围是独立的债权的性质,简单造成将补偿范围担保的债权认定为金钱债权的误会,忽视特户质担保的对象为非金钱债权的本质。 2. 缺乏认定质权人获得补偿的正值标准 方法第14条规定 方法第14条的规定是:“(一)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库企业;获得广东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学问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二)国家、省或市创新创业、工业设计等大赛的获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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