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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泰州市房屋平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xx年12月4日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为大家共享的泰州市房屋平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大家喜爱!泰州市房屋平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平安管理,保障房屋运用平安,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平安,依据泰州市房屋平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立并投入运用房屋的平安管理,适用本细则。房屋平安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平安的原则。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平安
2、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平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加的房屋平安管理体系,健全房屋平安突发事务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加强房屋平安管理执法力气。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平安管理工作责任制、年度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将房屋平安管理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平安管理诚信体系,加大对房屋平安管理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并纳入本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负责人为组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安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教
3、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体育、交通运输、民政、国资、商务、民宗、旅游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探讨解决房屋平安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担当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依据本地实际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房屋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的房屋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由县级市(区)财政予以保障。第六条房屋平安管理应当纳入本市行政区域平安生产管理体系。其次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
4、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平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属的房屋平安管理机构详细担当房屋平安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担当以下房屋平安管理职责:(一)宣扬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平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起草或者制定房屋平安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三)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平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四)督促检查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平安信访投诉的处理;(五)指导县级市(区)开展房屋平安排查,督促检查县级市(区)危急房屋的治理;(六)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平安鉴定、白蚁防治行业管理。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5、主要担当以下房屋平安管理职责:(一)实行上级关于房屋平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房屋平安学问宣扬教化;(二)负责做好辖区内房屋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辖区内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平安备案登记,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备案登记;(三)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房屋进行平安排查;(四)负责辖区内直管公房的平安检查和危房治理,督促、指导辖区内其他危急房屋治理;(五)负责建立辖区内危急房屋管理档案;(六)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房屋平安管理工作;(七)
6、负责受理辖区内有关房屋平安的信访和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八)负责辖区内白蚁防治监督管理。第八条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担当以下房屋平安管理职责:(一)帮助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辖区内房屋平安管理,组织开展辖区内房屋平安学问的宣扬教化;(二)建立辖区内房屋平安监管网络体系和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责任机制;(三)做好辖区内房屋平安日常巡查和灾难天气下老旧房屋的平安防范;(四)负责辖区内房屋平安排查以及房屋平安隐患的登记建档和上报;(五)督促房屋平安责任人履
7、行危急房屋治理义务;(六)帮助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调解处理辖区内房屋平安方面的信访和举报投诉;(七)负责辖区内房屋平安突发事务应急处置。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要担当以下房屋平安管理职责:(一)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开展房屋平安管理工作;(二)负责支配专人对区域范围内房屋平安进行巡查,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刚好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住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四)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住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并将住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留意事项告知房屋全部权人、运用人;(五)
8、接收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房屋结构图纸等相关资料。第十一条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擅自加层、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空间、变更房屋外立面、在房屋外立面或者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的技术认定,负责房屋新建、翻建、扩建、改建以及变更房屋用途的规划审查。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加层、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空间、变更房屋外立面、在房屋外立面或者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房屋平安行为以及建设用地上违法建设房屋的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农用地上违法建设房屋的查处。教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体育、交通运输、民政、国资、商务、民宗、旅游等部门负责本系统房屋和其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平安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
9、财政、公安、安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平安管理工作。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安监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搭建平台实施房屋平安管理信息共享。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房屋平安专岗,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房屋平安专岗支配相应的工作经费,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统筹运用。房屋平安专岗主要负责区域范围内房屋平安巡查、危急房屋监管,帮助上级政府、部门处理房屋平安有关事项。第十四条建立房屋平安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制度。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
10、投诉、举报途径和受理方式,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并对实名投诉、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第三章 房屋运用平安管理第十五条房屋全部权人、运用人运用房屋,应当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平安。房屋转让、出租的,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平安。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改状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第十六条房屋全部权人、运用人对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开工前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持相关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对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开工前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持相关手续向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住房
11、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平安备案登记。收到申请人房屋装饰装修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规定处理:(一)装饰装修不拆改房屋原有结构的,房屋全部权人、运用人应当提交书面承诺书;(二)装饰装修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房屋全部权人、运用人应当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三)装饰装修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外的结构变动的,房屋全部权人、运用人应当提交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装饰装修方案审定看法;(四)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度或建筑面积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房屋全部人、运用人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人的
1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备案登记,并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留意事项告知申请人。房屋全部权人、运用人应当根据备案登记的内容进行装饰装修。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配专人对管理区域内的住宅装饰装修状况进行巡查。房屋全部权人、运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对上述巡查应当协作,不得拒绝和阻碍。房屋全部权人、运用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未按条例及本细则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不按备案登记的内容施工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装修材料等
13、进入管理区域,劝阻、制止违法装饰装修行为,并报告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违法拆改房屋行为的查处,对正在进行的违法拆改行为,应当责令马上停止施工,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工程和施工单位的管理,发觉违法行为刚好查处。第十九条违反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影响房屋平安行为的,房屋平安责任人应当托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设计方案,并托付有资质的加固单位进行加固处理,加固后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加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第四章 房屋平安鉴
14、定管理其次十条房屋平安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平安鉴定机构的管理方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其次十一条房屋平安鉴定报告应当依据专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作出,并符合国家、省、行业的标准和规范。为房屋平安鉴定供应检测数据的检测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检测单位名录,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其次十二条经鉴定属于危急房屋的,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应当依据鉴定结论,在鉴定报告中提出视察运用、处理运用、停止运用、整体拆除等处理看法。房屋平安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机构的处理看法对危急房屋进行治理。其次十三条多
15、业主房屋的平安鉴定,由业主推选代表申请整幢房屋平安鉴定,所需费用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其次十四条托付人对房屋平安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泰州市房屋平安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专家论证。泰州市房屋平安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专家论证看法:(一)专家论证看法与鉴定报告一样的,论证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担当;(二)专家论证看法与鉴定报告不一样的,论证所需费用由原房屋平安鉴定机构担当。泰州市房屋平安鉴定专家委员会设立及其工作规则的制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其次十五条既有建筑
16、幕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平安责任人应当刚好进行平安鉴定:(一)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样变形、脱落、爆裂现象;(二)遭遇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难或者突发事务造成损坏的;(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平安隐患。其次十六条房屋出现可能危及相邻人、房屋运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平安隐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平安责任人进行房屋平安鉴定。房屋平安责任人拒不进行房屋平安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托付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经鉴定属于危急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急点的,鉴定相关费用由房屋平安责任人担当;(二)经鉴定不属于危急房屋且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急点的,鉴
17、定相关费用由托付人担当。其次十七条建设单位实施挤土桩施工、开挖深度超过三米以上的基坑、地下隧道或者盾构施工、爆破施工、地下管线或者降低地下水位等工程施工的,行政审批、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办理城乡规划、施工许可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周边房屋进行房屋结构平安影响鉴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周边房屋的平安防护措施,并实施动态监测。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周边房屋平安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刚好排险、修复,并报告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因施工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平安鉴定看法进行处置,并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拒不进行房屋结构平
18、安影响鉴定的,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以及受施工影响的房屋全部权人可以托付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担当。第五章 危急房屋防治管理其次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房屋平安网格化管理制度,定期向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房屋平安工作。其次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危急房屋管理信息系统,并为房屋平安责任人和与房屋平安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查询服务。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刚好将危急房
19、屋及解危信息录入危急房屋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条房屋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达到设计运用年限房屋的相关信息书面告知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房屋平安责任人刚好进行房屋平安鉴定。第三十一条教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体育、交通运输、民政、国资、商务、民宗、旅游等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管理实际建立本行业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平安日常自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一)日常自查由房屋平安责任人自行开展,每半年将自查状况上报行业管理部门;(二)定期检查由市、县级市(区)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并将检查状况通报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发觉
20、平安隐患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平安责任人刚好治理。第三十二条房屋平安责任人应当刚好对危急房屋进行治理。通过加固、翻建方式治理的,可按规定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和房屋全部权人的住房公积金。发生危及房屋平安的紧急状况,须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分进行修理、改造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运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第三十三条对危急房屋进行治理或者实行排险措施的,房屋运用人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作。房屋运用人协作治理或者排险临时迁出的,房屋平安责任人应当在房屋危急解除后刚好通知运用人迁回。第三十四条房屋经鉴定属于危急房屋不能接着运用的,在治理期间或者消退险情前,不得居住、转让、
21、出租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平安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急房屋标记和防止他人进入的围挡。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刚好将驾驭的危急房屋信息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公安、民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化等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条例其次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中止办理相关手续。房屋险情消退后,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刚好书面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第三十五条房屋经鉴定为应当停止运用、整体拆除的,根据下列规定处理:(一)房屋平安责任人及运用人应当刚好迁出,在未消退险情前,房屋不得运用。房屋平安责任人及运用人拒不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刚好实行应急处置措施,停止
22、房屋运用;(二)房屋出现局部垮塌或者随时有垮塌危急,且危及公共平安的,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危急房屋进行拆除。第三十六条无力治理危急房屋的特别困难家庭,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房屋平安责任人应当将危急房屋交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实行封存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危急房屋档案,对危急房屋逐栋登记,明确危急房屋监管责任人,驾驭房屋平安责任人、房屋平安隐患等相关信息,并刚好进行动态更新。第六章 白蚁防治管理第三十八条新建房屋白蚁防治的包治期限为
23、十五年,已运用房屋白蚁灭治的包治年限为两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前述包治期限。在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免费灭治。第三十九条白蚁预防费和包治期内的复查复治、防治新技术新药物的推广应用及白蚁危害突发事务处置等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白蚁预防施工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托付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第四十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存放、平安坚固、专人管理的药物仓库;(三)有3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或者注册资本;(四)有3名以上生物、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以及3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工
24、人;(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白蚁预防施工应当纳入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白蚁预防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刚好组织白蚁预防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白蚁预防专项验收,并建立白蚁预防工程档案。未进行白蚁预防专项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四十二条激励白蚁防治单位实行适应环保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进行白蚁预防。第四十三条房屋出现白蚁危害的,房屋平安责任人应当刚好托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治理。房屋平安责任人拒不治理或者怠于治理,给相邻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法律责任。第七章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平安管理第四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
25、区)管理机构开展房屋平安运用常识普及工作,提高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全部权人的房屋平安意识。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指导下,对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在村庄规划、建筑规范、施工质量等方面逐步推行规范化管理,向村民供应备选房型,引导村民选择有资质单位设计的方案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房屋保修责任,保障房屋运用平安。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指导村民对自建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刚好治理存在的平安隐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房屋全部权人、运用人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住宅
26、房屋装饰装修前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房屋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元到十元罚款;房屋全部权人、运用人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前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房屋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到三十元罚款。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明确告知受让人房屋的基本状况、设计运用年限、性能指标、运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九条其次款规定
27、,在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对周边房屋实施动态监测,并实行平安防护措施,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施工过程中,发觉危及周边房屋平安状况,建设单位未刚好排险、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房屋平安责任人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履行危急房屋治理责任的,由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实施危急房屋应急处置的,由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平安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市区房屋平安管理方法(泰政办发20xx131号)同时废止。第25页 共25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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