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年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年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docx(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2 年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防止生猪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安徽省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下文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仅供阅读!20xx年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防止生猪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熟制的肉、头、蹄、脏器、油脂、骨、血等。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
2、和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方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农牧、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第六条 激励采纳机械化设备和先进的工艺流程屠宰生猪。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生猪屠宰、经营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其次章 屠宰厂、点设置第八条 生猪屠宰厂(含肉联厂,下同)、点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便利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置。屠宰厂、
3、点的设置,城市应当相对集中,农村可以适当分散。第九条 县及县以上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交通便利,便于运销。(二)四周环境无污染源,距离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教学科研单位、畜禽饲养场500米以上,设于水源爱护区和城镇集中式供水取水口下游。(三)符合卫生条件:1、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屠宰间、内脏处理间、挂肉间、病害肉处理章;2、屠宰间、内脏处理间、挂肉间、病害肉处理间的地面、墙裙(1米以上)用无毒材料制成,不渗水,便于冲刷消毒;3、屠宰加工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5、屠宰加工区和屠宰人员生活区分开设置。(四)
4、具有下列屠宰设备和设施:1、消毒设施;2、检疫设施;3、麻电、屠宰机械、专用容器和运载工具;4、病死猪及肉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5、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五)有相应的屠宰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县以下屠宰厂、点,应当逐步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设置定点屠宰厂、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牧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商务、农牧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申请设置的屠宰厂、点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2个月内作出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报市、县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并载
5、明理由。第十二条 批准设置的屠宰厂、点,必需向商务、农牧、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屠宰许可证、兽医卫生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三章 屠宰管理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山区,是否实行定点屠宰,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四条 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需在定点屠宰厂、点屠宰;自宰自食和托付他人代宰自食的除外。第十五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可自主选择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生猪。第十六条 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需有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第十七条 屠宰厂、点屠宰生猪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八条 禁止屠宰厂、点屠宰病
6、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禁止对屠宰的生猪或生猪产品采纳注水等方式掺杂、掺假。第十九条 屠宰厂、点接受托付代宰生猪,可以收取代宰费用。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四章 检疫管理其次十条 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猪检疫的管理工作,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详细负责生猪的检疫工作。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厂,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认定符合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由各该屠宰厂对其屠宰的生猪自行负责检疫:(一)取得农牧部门核发的兽医资格证书并有与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检疫人员;(二)有必要的检疫设施、
7、仪器和设备;(三)有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四)有相应的检疫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及其保障措施;(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次十一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本方法其次十条的分工规定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并建立检疫登记制度。检疫合格的,发给检疫合格证明,并在生猪胴体上加盖合格验讫印章。其次十二条 自行负责检疫的屠宰厂对其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并建立检疫登记制度。检疫合格的,发给检疫合格证明,并在生猪胴体上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运用的检疫验讫印章和本厂的检疫验讫印章。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自行负责检疫的屠宰厂,应加强监督检查,但不得收取检疫费用。其次十三条 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生猪全
8、部者应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禁止屠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禁止伪造检疫结果。其次十四条 生猪产品质量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屠宰厂、点应当建立生猪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其次十五条 屠宰厂、点发觉生猪传染病等疫情的,必需刚好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必需同时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第五章 销售管理其次十六条 生猪产品应当分散销售,便利群众购买。其次十七条 销售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生猪产品。其次十八条 销售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销售病害
9、、注水、变质等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其次十九条 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和生猪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购进非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生猪产品。第六章 税费管理第三十条 屠宰厂、点以及生猪全部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收取任何税费。第三十一条 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缴纳屠宰税。屠宰税在屠宰环节以实际屠宰量征收,禁止按户、人口、田亩或者生猪存栏数等摊派或者预收。第三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检疫,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不得自行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依法收取市
10、场管理费,不得自行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惩罚:(一)未经批准设立屠宰厂、点的,责令其关闭,并可处以1010元以上10100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置的屠宰厂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报经批准设置该屠宰厂、点的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资格,注销屠宰许可证。(三)批准设置的屠宰厂、点未取得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上市销售的,限期补领屠宰许可证,并可处以101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领的,报经批准设置该屠宰厂、点的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资格。(四)在非定点屠宰厂
11、、点屠宰生猪上市销售的,对销售者处以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价值1至2倍的罚款。(五)屠宰厂、点屠宰生猪时对生猪或生猪产品采纳注水等方式掺杂、掺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1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报经批准设置该屠宰厂、点的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资格,注销屠宰许可证。(六)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和生猪产品加工单位购进非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10元以上101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惩罚:(一)屠宰、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生猪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12、得;对未售出的生猪、生猪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方法其次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二)屠宰、销售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生猪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马上实行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生猪、生猪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生猪、生猪产品;情节严峻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三)自行负责检疫的屠宰厂未按规定实施检疫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10元以上101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取消其自行检疫资格。(四0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
13、,屠宰、销售的生猪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惩罚。第三十七条 阻碍、抗拒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的屠宰、检疫、销售管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惩罚。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牛羊,也可以实行定点屠宰。实行定点屠宰的详细区域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市、县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自11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