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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及合同无效后果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担当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担保法第五条其次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实行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担当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
2、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状况下,才担当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担当民事责任。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担当的民事责任。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据担保法说明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
3、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担当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担当赔偿责任。(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依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担
4、当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瞒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还应留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旧为其供应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供应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
5、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缘由。(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供应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担当赔偿责任后,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担当保证责任,
6、而是担当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为此,担保人担当赔偿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担保人担当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特殊法的担保法对此也未作规定。二是在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无效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此时,何谈追偿权。我们认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担当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一是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担当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动身。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担当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二是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担当责任后,这种追偿权
7、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歼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三是担保人担当的责任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四是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确定其在担保无效时接着担当责任的依据,但这种依据只是确定肯定的代偿责任的依据,担保人担当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担当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担保法说明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担当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担当赔偿责任。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分反担保与担保有着
8、明显的区分,虽然反担保也是担保,也具有担保所固有的从属性与补充性,但是与担保合同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不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它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反担保与担保的不同表现在哪些方面呢?反担保与担保概念不同: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遇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而担保(guarantee) 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反担保与担保方式不同: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
9、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仅限于约定担保;而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担保方式之中的。反担保与担保爱护对象不同: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缘由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
10、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确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确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分。反担保与担保当事人不同: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托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分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托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
11、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托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供应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担当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实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担当责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万元,甲为乙向丙供应担保,丁又为乙向甲供应反担保,那么在甲无实力全部担当担保责任时,丙无权要求丁担当担保责任。小结:反担保与担保存在区分,但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也适用于反担保。反担保与担保各有各的特点,如何选择在于详细的需求。在此华律我提示大家,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肯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将来的债权。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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