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保险合同模板合集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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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关于保险合同模板合集6篇关于保险合同模板合集6篇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拟定合同的留意事项有很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爱。保险合同 篇1 鉴于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险的规定,担当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业务性质:_ 保险单号:_保险责任期限1.自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2.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备注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保险人:保险公司
2、(签章)电话号码: 地址:全部制及占用性质: 邮码:电话:年月日经(副)理:_ 会计:_ 复核:_ 制单:_保险合同 篇2合约书编号:_立合约书人:_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_先生/女士(以下称乙方)兹因乙方同意为甲方报告订立保险契约之机会,双方依诚恳信用原则订立居间合约如下:第一条 合意事项双方依本合约之约定成立居间关系,不适用其它劳务关系相关约定或规定,乙方同意为甲方寻找及指示可与其签订保险契约之相对人,而供应签约之机会。其次条 居间酬劳保险契约因乙方之居间而成立生效,并逾契约撤销期限确定生效后,乙方始得按甲方之相关酬劳标准支领酬劳。第三条 合约期间本合约自甲方完成相关程序并核
3、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无异议同意以甲方核定之生效日为准。本合约以个_月为一期,每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如乙方无异议则视同续约。第四条 权利义务双方同意遵守本合约之规定,乙方倘有违反本合约及其它相关方法之约定,或为本合约约定范围外之行为,致损及甲方或第三人权益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五条 合意管辖甲乙双方同意如因本合约而发生诉讼时,以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第六条 其它约定本合约之条款及甲方所订其它相关方法均为本居间合约之构成部份。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中华民国相关法令规章办理。甲方:_ 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_地址:_通讯地址:_乙方:_(业务居间人)身份证字号: _户籍地址: _通讯地址: _
4、年_月_日保险合同 篇3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被告特殊授权托付代理人,经仔细探讨本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规,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货损缘由3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在保险合同中并无可保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无效。此外,货损一不属自然灾难,二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充分的证据表明系因承运人的过失或托运人过错导致。亦即:因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所致。依相关保单,保险条款及法规,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依法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兹提出如下代理看法供合议庭参考:为便于合议庭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兹归纳本案基本领实如下:20xx年10月30日原告与中国*一冶金建
5、设公司订立“汽车运输协议”约定:在运输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接受货方托付,代办货物保险(原告证据2);20xx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标的为:“吊车200吨”。被保险人为原告(原告证据1)。11月2日原告将中国*一冶金建设公司的7200型履带吊车运输至济*钢厂。11月3日货运抵目的地后,经货,运双方派员查看,发觉吊车臂杆磨损,并签发一份“货物运输签收单”。(原告举证附件三会签纪录第6行提及此签收单)确认因运输绑扎等缘由货物有以下部件磨损(被告证据1)。11月7日,货主,承运人,日本供方及进口商四方经现场勘验,确认有21处磨损。其中副臂头杆和臂杆
6、主弦管严峻磨损报废。另七根腹杆严峻磨损需修复。其余部分需油柒修补。同时确认:在运输中出现磨损(原告证据3)。20xx年6月托运人收到原告赔偿款人民币130,722元(原告证据8)。一本案保险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而无效。本案投保人是承运人,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并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不能投保货运险;货运险性质上属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或灭失引起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承运人对该运输中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并无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负有保管,照料之责,对由于货损造成的损失对货方负有赔偿之责,而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7、的保险(保险法第50条)。因而可以投保货运责任险。原告作为承运人本应投保货运责任险,却向保险人投保一般货运险,并以自已作为被保险人。其事先明知只能代货主投保。在其与货主订立的汽车运输协议第8条约定接受货方托付,代办货物保险。且事先已向货主收取了保险费24000元。由于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原告对本案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依保险法第12条相关规定,本案保险合同无效。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就货运险而言,货主(买卖双方)作为货物全
8、部权人,当然对货物的财产及与财产权有关的其他权益具有保险利益。而承运人仅对货运中对第三者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对货物本身的财产权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承运人对货运险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本案保险合同属货运险而非货运责任险。因此。保险合同依法无效。假设承运人是为货主代办保险,那么被保险人是货主而非承运人,承运人仍无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见赔偿。只能由货主自已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见保险理赔。由于货损缘由是承运人的过失所致,而运输合同约定:在运输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原告证据2)。此外,相关的法规亦明确规定,虽然货主可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见赔偿,但保险人理赔后可依法向承运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9、承运人最终仍应担当损失赔偿责任。而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第45条)。因此,无论原告是否为货主代办保险,也无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承运人均不能通过货运险保障自已的风险责任。承运人应当代办保险,同时自已应向保险人投保货运责任险,才能为自已依法依约应担当的赔偿责任供应相应的保险保障。二本案货损缘由是因为承运人绑扎不当及因为包装不当。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两者均系保险除外责任,保险人依法不担当保险赔偿责任。此节事实有下述相关证据证明。(1)20xx年11月3日承运人与货主签定的:货物运输签收单确认:因绑扎等缘由(被告证据1)
10、;(2)11月7日之会签纪录承认会签了:货物运输签收单。确认:发觉7200吊车臂杆在运输中出现磨损;发觉7200吊车全车臂杆中有13节臂杆共存在21处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磨损(原告证据3);(3)12月30日货主致函原告称:因你公司之故,造成运输货物破损。(原告证据5);(4)20xx年11月12日原告致函被告承认: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原告证据6);(5)20xx年2月4日原告致进口商函承认:发觉7200履带式起重机臂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多处磨损。(原告证据8);上述五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损,货损发生于运输期间;货损的缘由是因为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该货损缘由不是保单约
11、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而是属于保险除外责任。绑扎不当明显属承运人责任。查第11条:承运人责任:货物要捆扎坚固,苫盖严密。第五十九条搬运装卸作业完成后,货物需绑扎苫盖篷-布的,搬运装卸人员必需将篷-布苫盖严密并绑扎坚固;而保单约定的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货损属保险除外责任。本案原告既是承运人又是被保险人。包装不当则属于托运人责任。第156条和第306条明确规定:托运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应当根据通用的方式包装应当实行足以爱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对此第11条及第35条亦有相像规定。而包装不当属于保险条款第4条3款明确列明的保险除外责任。三本案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单约定的保险
12、条款为:1994年.规定:承保因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质言之,保险人担当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二是因该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并非任何损失均属保险责任范围。本案保险条款之综合险与国际货运险中的一切险不同,后者被保险人仅需证明货物因外来缘由导致损坏即可,前者举证责任属索赔方,亦即,原告首先负有证明货损缘由是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致之举证责任。仅证明货物受损并不足够。迄今原告并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货损系由于列明风险所致。反之,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货损系由于承运人的缘由,亦即因绑扎不当所致。该保险之基本险中包括列明的五种情形,并不包括
13、本案之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状况。只有当货损是由于此种列明风险之一所致时,保险人才应依约担当保险责任;而综合险列明的四种情形亦不在其列。同理只有在货损是由于此种列明的四种状况之一者,保险人才应担当保险责任。反之,除外条款明确规定:由于包装不善,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的货损,属保险除外责任。本案货损不是因自然灾难所致,此点属不争之论。货损也非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反之,充分的证据证明货损的缘由是由于承运人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而包装不当及绑扎不当无论是托运人过错还是承运人过失均是保单条款明确约定的保险除外责任。而除外责任除非另有相反约定,保险人不担当保险责任。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
14、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无效。即便原告是代托运人办理保险,因货损缘由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及包装不当所致,既不是基本险也非综合险承保范围,且属保险除外责任,当然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托运人已经从货损责任人处取得赔偿,依法保险人不再担当保险赔偿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敬请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恳求。公司特殊授权托付代理人:年 月 日保险合同 篇4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遇损失时,本保险根据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造成整批
15、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行避开,或者复原、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输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状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难所造成的部份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5、被
16、保险人对遭遇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实行抢救、防止或削减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输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依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所造成的部份损失。(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缘由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除外责任
17、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三)在保险责任起先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拖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斗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责任起讫(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起先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
18、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末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起先转运时终止。(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限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给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刚好将获知的状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状况下,本保险仍接着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状况下,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
19、后满六十天为止。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接着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四、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根据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刚好提货,当发觉被保险货物遭遇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觉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假如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
20、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二)对遭遇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快速实行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威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实行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实行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觉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深险人应在获悉后马上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接着有效。(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需供应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供应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
21、携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刚好通知保险人。五、索赔期限本保险索赔时效,认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裁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保险合同 篇5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许可证号码:负责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方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同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样,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第一条本保险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
22、年月日止。其次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干脆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第三条甲方托付乙方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1、向客户宣扬、介绍、举荐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4、接受客户询问;5、甲方书面托付的其他事项。(三)乙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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