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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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我收集的最新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最新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建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
2、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实惠政策。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物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证书,并按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第六条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第七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便利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
3、为1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1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依据前款第(二)、(三)、(五)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九条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二)共用设施设备
4、状况;(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刚好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业主子数在50人以上(含本数)101人以下的,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子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样同意,确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子数在101人以上(含本数)的,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确定:(一)制定和修
5、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运用专项修理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探讨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看法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业主大会确定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确定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6、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确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运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运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供应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运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刚好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第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
7、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15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根据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根据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十六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根据下列方法认定业主子数和总人数:(一)业主子数,根据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
8、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根据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按规定公布后,业主因故不能参与的,可书面托付代理人参与;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与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重新选举1名业主代表参与;未书面托付他人和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与的,视为弃权,但必需听从业主大会的确定。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详细人数由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给予的职责作出的确定,对业主和运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肯定法律学问和组织实力的业主担当。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
9、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供应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中任职。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任期和换届由业主大会确定。其次十条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担当。无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担当。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担当;经费的筹集、管理、运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运用状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
10、主监督和质询。其次十一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未根据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不得开展房屋销(预)售活动。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次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满意运用功能要求的,经分期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用。未阅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运用,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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