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保险合同范文锦集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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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关于保险合同范文锦集八篇关于保险合同范文锦集八篇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加,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须要留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我细心整理的保险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保险合同 篇1摘要: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应当以矫正因违约方的缘由或者客观状况的改变而导致的利益失衡为导向。本文将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进行探讨。并且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在立法上提出自己的建议,即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应当具有溯及力,维护法律的明确性。关键词:法定解除的
2、法律效果;统一性;溯及力一、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概述对于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合同解除后对解除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即实质上就是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主要体现在保险费的返还和保险金的返还上。假如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么在保险合同法定解除之后,保险人应当返还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同样地,投保人也应当返还保险人已给付给其的保险金。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是没有溯及力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的理由是合同法理论。合同法规定,对于接着性的合同,原则上应当无溯及力,缘由在于接着性合同已经进行的运用或收益不具有返还
3、性,而保险合同是接着性合同,因此保险合同解除后,是没有溯及力的。1确定说则认为,保险合同解除后应当是有溯及力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虽然是接着性合同,但是它和其他的接着性合同在性质上是明显不同的。对于保险合同,合同解除后溯及力的有无主要涉及的是保险金与保险费的返还问题,保险金与保险费不仅仅是可以返还的,而且,假如不返还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极大的不公允,也无法保障保险业的正常健康发展。2折中说赞同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当依据合同履行的状况,详细问题详细分析,而不能实行一刀切的方法。还有一些其他的观点,比如认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应当具有溯
4、及力,应当区分是违约责任还是非违约责任等等。二、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法理学依据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立法者建立法律制度,总是通过预设违反该制度的法律效果,从而对多种多样的社会生活进行规制。法律为社会生活供应了一般的行为模式,使社会秩序能够得到维护。但是一旦行为人违反了法律为其设置的行为模式,违反了社会安排正义和交换正义时,法律会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管制与矫正,而这种管制与矫正也正好符合正义的要求。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设置,是保险法通过预设当事人违反保险法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时,对保险合同解除后的利益进行安排,以矫正因投保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是因客观状况的改变而导致的双方当事人利
5、益的失衡,实现对保险法律关系的规制与维护,实现公允与正义。法定解除制度的设置包含了两个部分,一是行为模式,一是法律效果。其中,法律效果是最为重要的部分,法律效果设置的科学与否,将干脆导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功能的实现与否。法律效果规定地科学,将不仅仅可以矫正并且复原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期盼的利益格局,而且可以实现对利益的再次安排,完成对公允的其次次安排。同时,也可以对违反义务一方的投保人进行警戒和惩处,使其在预想违约之前考虑到违约的后果,从而对其行为有肯定的规制。详细来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剥夺所得的利益和进行惩处。从剥夺所得的利益来说,剥夺投保人对保险合同
6、所享有的全部利益,换句话说,就是保险人既不用担当保险责任,也不用退还保险费用,而且对于已支付给投保人的保险金,保险人也有权利要求返还。此设计是具有合理性的,缘由在于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过错的行为中获得利益,否则,将严峻的损害社会公允与正义。进一步从风险担当的角度来说,由于投保人没有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利益没有实现,那么由违反合同义务的投保人进行担当这种不利后果,也是合情合理,符合公允正义,也是最有效率的公允。从进行惩处来说,对投保人进行惩处,就是对投保人的违约行为所实行的措施应当足够的严厉,从而实现对违约方违约的阻挡的客观效果。三、关于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完善建议
7、及理由现行的保险法就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而是要求详细状况详细分析。我们应当看到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即在加强敏捷说明实力的同时也丢失了法律确定性的特征,这实在是得不偿失。本文认为,我国的保险法应当确立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一体溯及力,即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应当具有溯及力,但是同时也应当留意以下两点:第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非人寿保险(即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和意外损害保险)具有典型的补偿被保险人损害的功能,因为投保人的过错而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可以不返还投保人保险费。保险人不返还投保人的保险费,是作为对违约投保人的警戒和“惩处”,并不是否认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有溯及力。
8、对于人寿保险中的人寿险,理论上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应当随着年龄的增大而增加,这是因为人的年龄越大,死亡率越大,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也就越大,因此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应当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增长呈正比。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人的收入与人的年龄的增长成反比,即人的年龄越大,人的收入实力越低。此时为了解决人的收入实力、保险费用、承保的风险三者之间的冲突,保险人就实行了均衡保险费用的方式去计算保险费用,即将整个保险期间应当缴纳的总保险费用,平均地安排到各个保险期间,这就使得每一期的保险费用都是一样的,从而也就避开了人在年老、低收入的时候缴纳更多的保险费用。这样,在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用高于保险人实际的保险成本的时候
9、,对于那“高出保险成本的”部分费用就“存”了起来,具有了储蓄的性质,对于此部分费用和其产生的利息,就是我们所说的人寿险保单的责任打算金,投保人对此责任打算金是享有权利的。在保险合同生效的期间,由于某种缘由被解除或者是被终止时,保险人应当从保险责任打算金中去除退保手续费用,剩余的退还给投保人。此时保险合同的解除也是具有溯及力的。其次、保险人因为客观状况的改变而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仍旧是有权利收取从保险责任起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时期间的保险费,这也是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的体现。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所以保险合同解除之后应当复原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依据“危急担当说”,保
10、险人的义务并不是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先计算,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都有保险义务。保险人对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危急担当,也是免除了投保人很大的经济忧虑和精神忧虑,此与投保人给付的保险费具有对价性,同时也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则,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此外,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即复原原状,可以有多种的方式来实现。不仅仅包括返还原物这种最基本的状态,而且也包括给付以替代物返还或者是作对等的补偿等其他方式。所以因客观状况的改变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仍旧是有溯及力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之前所担当的危急责任,通过收取保险责任起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参考文献:1姜
11、南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分析J河北经贸高校学报,20xx(1):90922方芳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时效与溯及力J西南政法高校学报,20xx(6):42473仇春涓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溯及力问题J职业学院学报,20xx(4):584赵俊俊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反思J现代商业,20xx:56705樊启荣论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溯及力J保险探讨法律,20xx(8):3942保险合同 篇2合同货物交付过程中的风险分担货物运输保险假如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损毁灭失风险而不能交付时,卖方可以通过货物运输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的损失。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
12、险标的,保险公司对由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同时,由于不行抗力缘由造成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卖方仍旧可以免责,不向买方担当因此引起的合同责任。合同货物交付后的风险分担商业综合责任险,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卖方向买方交付合同货物之后,买方或第三方(合称“第三者”)在运用货物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卖方可以通过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分担风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企业的场所和经营责任、产品和完工操作责任、广告侵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和部分契约赔偿责任等,基本上涵盖了生产制造业和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损
13、害和财产损失方面的一般责任风险。“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必需由“意外事故”引起。保险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对恳求上述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对损失以“保险赔偿限额”中列明的金额为限进行赔付。当产品缺陷等风险未引发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坏时,此类状况就不在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但此类风险却又导致其他利益方的经济损失,这时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就可以发挥其作用,并弥补这一保障空缺。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承保的是由于制造商的疏忽过失所导致的其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第三者(主要包括产品的运用者、制造商的客户、制造商客户的客户)的经济损失和索赔费用。它所保障的内容不同于产品责任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14、,更多的是针对产品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保障。制造商疏忽责任险是产品责任险的补充,两者最本质的区分在于后者保障的是由产品质量缺陷引起的身体损害及财产损坏而导致的索赔。假如产品的质量缺陷并未引发身体损害及财产损坏,而是导致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那么,在产品责任保险项下就得不到补偿了。而制造商疏忽责任险却能弥补这一保障空缺,承保由于非身体损害及财产损坏(如产品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引起的第三者的经济损失。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快速增长的旺盛背景下,隐藏在设计、生产、销售及售后等商业链条上各个环节的风险也日益凸显。单一产品责任保险已无法覆盖此类企业可能面临的全部责任风险。在此状况下,商业综合
15、责任保险和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则为“中国制造”供应了较为全面的风险管理方案,使这些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得以稳健发展。是否购买过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及产品召回保险,成为“中国制造”进入海外市场的重要通行证。企业作为雇主的风险分担雇主责任险除了上述与企业的销售业务环节休戚相关的各种保险外,企业还可以依据详细须要定制其它保险来分散运营风险,例如医疗保险、交通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人身保险,机动车保险等财产保险。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遇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而各地规定的赔偿标准也不尽相同。雇主可以通过参与工伤保险和购买雇主责任保险转嫁雇主责任风险。根据工伤
16、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与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可以帮助企业转嫁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但依据条例规定,部分赔偿责任特殊是评残为五级以上的,雇主还需担当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此工伤保险不能完全转嫁雇主责任,还须要雇主责任险的补充。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除医疗部分不能和工伤保险重复赔偿外,死亡赔偿、残疾赔偿可以对雇员重复赔偿。例如雇员因工伤死亡后,除工伤保险赔偿外,雇主责任险也会根据购买的伤亡责任限额对其进行赔付。因此雇主责任险不仅转嫁了雇主的赔偿责任,对工伤保险不予赔偿的部分赐予补充,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工伤赔偿标准,
17、增加了员工福利。综上所述,无论是发展对外贸易的企业还是立足于本国客户的企业,都须要一套完整的保险方案来分担其业务和发展中的各种风险。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就某一险种达成长期协议,涵盖一段保险期间内的全部风险,而不须要就单一标的逐单购买该项保险,既便利快捷又更加经济好用。在快速发展的国内国际经济形式下,企业实现生存与发展任重而道远。企业须要通过各种途径分散风险,放下包袱,抓住机遇,实现长期生存和稳定发展。保险合同 篇3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分(支)公司:依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_(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_号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
18、的民事责任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一、本保证人是_ ,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实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刚好通知你公司。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证人为法人的:保证人:(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保证人地址:_联系电话:_邮政编码:_年_月_日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字)_身份证号码:_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_工作单位名称:_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年_月_日保险合同 篇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其次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
19、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干脆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其次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运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
20、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遇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三章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状况下,不论任何缘由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斗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力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运用保陷车辆;(
21、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状况下驾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运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裂、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干脆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接着运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七)车辆标准
22、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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