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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锦集九篇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锦集九篇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加的社会,合同的运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1发包人(全称): 国家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国家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场坪绿化工程 工程地点:自贡市板仓工业集中区工
2、程内容:场坪绿化工程(详细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自发项批新号 资金来源:财政投入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含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xx年 10 月日 竣工日期: 20xx年 11 月 日安排工期: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壹佰陆拾陆万元(人民币) ¥ :1660000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
3、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担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10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自贡质量技术监督局六楼会议室本合同双方约定: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发包人:(盖章)居处: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承包人:(盖章) 居处: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电话:
4、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2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立项批准或核准、备案文号:资金来源:政府投资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 * 日竣工日期:*年*月 *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 天。四、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大写):(人民币) * 元;
5、(小写):* 元。其中: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大写):* 元;(小写): *元。其它约定:*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与本合同其次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第2.1款给予的规定一样。七、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担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 年* 月 *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双方约定本合同 * 生效。十、合同备案本合同生效后必需送 *备案。发包人:(公章) 承包
6、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3发包人(全称):_承包人(全称):_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经协商一样,对_(工程全称)签定施工合同。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担当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详细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其次条 质量保
7、修期双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运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年; 装修工程为_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个采暖期、供冷期;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托付他人修理。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
8、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马上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对于涉及结构平安的质量问题,应当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的规定,马上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行平安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第四条 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担当。第五条 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 包 人(公章):_ 承 包 人(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9、篇4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肯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供应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允、诚恳信用等原则。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在
10、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特别类型来规定的。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了承揽合同的全部特征,但又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且还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从建设单位的层面来看,一项建设工程的完成,从土地运用权的取得、用地规划的审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单位的确定、到规划设计的落实等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发生,这些过程很可能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如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
11、质量管理条例等等,这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回避的,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合同本身都将不同程度的受到这些法律关系的制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多领域受到多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调整。其次、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有严格详细的程序限制。从民法的理论看,一般合同的签订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即可完成。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有其特别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则必需依据已被审批的工程项目安排、初步设计、双方办理土地等审批手续后签订。如遇变更设计方案或工程造价,还需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应的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同时
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根据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质量限制、投资限制、进度限制条款,还要接受预算和造价审查、竣工结算、质监部门的检查等。 第三、国家宏观政策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也是调整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的完成仍以安排调控为主。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通过公允竞争取得的权利和将要担当的义务,当然应当依法进行爱护。但是国家依据市场运作状况,制定相应的规章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章,诸如投资结构的调整、项目的压缩及设计安排管理、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等同样作为签订
13、合同、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有的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特征,体现了其自身的困难性和专业性,它即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则,又包含多种特有的法律关系,从而构成了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条件从民事法律理论的角度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其成立和生效同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两个有着严格区分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分:第一,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推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确定了合同的生效。
14、另外,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当严格加以区分。其次,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而合同生效的条件才是推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或生效条件问题,我国学者也存在观点上的不同和争辩。有人认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1)内容之确定;(2)内容之可能;(3)内容之合法;(4)内容的妥当性。已成立的合同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发生合同效力。梁彗星教授认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
15、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而特殊生效要件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大部分人认为,所谓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指依法律规定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应具有的条件。它包括:(1)合同当事人必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必需合法;(4)合同标的的确定和可能;(5)合同必需符合法定形式等5个要件。我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没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为我们概括和归纳合同生效要件供应了足够的法律依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认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分为实质要
16、件和形式要件。所谓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所谓形式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备特别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 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45、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依据合同法第44条其次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需要具备肯定的前提条件。详细说来,
17、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特别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但必需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非常严格。首先,承包人必需是单位。虽然合同法在总则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第16章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的主体资格限制,但在建筑法和大量的建设方面的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
18、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需是“单位”,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说明可以看出一个信号,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需是法人单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说明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这个条文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需具备相关的资质,且不说登记的凹凸问题,但有前提条件,符合申领资质的必需是单位,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所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里的单位则只
19、能是法人。其次,承包人必需具备建筑经营资格。只有经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资格进行建设工程承包经营活动。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并规定了详细的标准和条件。再次,承包人必需在自身拥有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20xx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其次、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样是建设
20、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样,可分为有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样、非有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样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样三种状况。有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样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样假如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对于非有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样的情形,假如具备了“重大误会”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样,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假如损害了国家利益,
21、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缘由,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缘由。 须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一个明显的区分是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假如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假如是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敬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爱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激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削减了因合同无效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我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也符合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意思表示真实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但对于合同来说,则其生效还应具备合同双方协商一样的条件。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也应当具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样的条件。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需履行的程序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必需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
23、益、公众平安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运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救济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的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安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
24、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额大、履行时间长、不能即时清结等特点,因此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对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采纳示范文本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组成上并不是单一的,凡能体现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样内容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文书、电报、图表等,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纳的是两种迥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确定的语气在第55条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纳的是否定的语气,在第5
2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说明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状况(下文将具体论述)。对于这样规定的缘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说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
26、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假如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爱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假如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惩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允竞争秩序的规范。说明第1条和第4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
27、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建设工程领域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随着法律理论的深化探讨,学者渐渐相识到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必定肯定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所说,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假
28、如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惩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在涉及合同无效的重要推断标准中,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性规范的相识,是推断施工合同效力的根本准则,所以如何推断强制性规定以及推断强制性规定的种类就显得至关重要。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性法规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合同法中有关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别规定部分;另一部分分布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经济行政类法律法规之中。第一部分的强制性规范涉及的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基础的方面,所以一旦违反即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其次部分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则须要详细考察。假如法律法规是彻底阻挡这类合同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干脆损害工程
29、质量等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利益时,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假如违反禁止性规定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利益,或者仅仅是违反监管,而不干脆涉及工程质量等根本性问题时,一般不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换句话说,违反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看违反的强制性规范是管理性质的规范还是效力性质的规范,违反管理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有人认为,把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规定和取缔规定,其划分标准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该规定就属于效力性规定。其次,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接着旅行合同将损害国家
30、理合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属于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接着旅行合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这样的规定就属于取缔规范,例如,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设工厂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征。该条规定就属于取缔性规范,它本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的监管,建设单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本身没有损害国家的重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受到罚款惩罚只是仅仅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而已。 有人认为,对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范,这种区分标准最主要的
31、基本原则是从行政立法的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这种观点认为,假如法律规范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须要,并不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应当把这类管理性规范解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之外。例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经过房地产主观部门登记备案。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登记备案,这种明显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但这种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说明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就是典型的出于管理性质的强制性备案规定,完全是行政管理的须要而
32、制定,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否,从本质上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出于行政管理而指定的强制性规定是解除在认定合同效力范围之外,同样在建设工程领域违反建筑法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不必定会导致合同无效。总的来说,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最基本推断标准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详细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主要看几个方面,第一,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则为管理性规范
33、。违反该规范不导致合同无效。其次,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爱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爱护民事主题的利益。假如法律彻底阻挡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干脆损害国家的利益,属于效力性规范,假如违反只损害一方民事主题利益时,则属于管理性规范,也就是说违反禁止性规范只是针对合同一方的,而且该禁止规定完全是作为一方纪律条款规定的,就不是效力性规范。我同意该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来看,也是从上述规范认定标准来推断施工合同的效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 执业实务过程中,遇到建筑施工企业询问工程项目纠纷的处理问题时,我们所想到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
34、合同的效力问题,特殊是诉讼过程中,合同是否有效确定了官司是否打不打,如何打的,干脆影响了诉讼最终效果。执业实务过程中,遇到建筑施工企业询问工程项目纠纷的处理问题时,我们所想到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合同的效力问题,特殊是诉讼过程中,合同是否有效确定了官司是否打不打,如何打的,干脆影响了诉讼最终效果。结合执业实践,本博主将常用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法规列举如下,供各位建筑界及相关法律界挚友参考。一、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5、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利益; 分析:理解该条的要点在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说明中。二、建筑法 其次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干脆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其次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
36、人运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其次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困难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担当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根据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其次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其次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需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需由总承
37、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分析:建筑法上述的一系列规定,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必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是不能承建相关工程的;二是对合法承包、违法挂靠、联营、非法转包、合法分包、违法分包分析:建筑法上述的一系列规定,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必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是不能承建相关工程的;二是对合法承包、违法挂靠、联营、非法转包、合法分包、违法分包等一系列建筑合同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三、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38、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必需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二)全部或者部分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三)运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救济资金的益、公众平安的项目; 资的项目; 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安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需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状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
39、的罚款,对单位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允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状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赐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
40、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xx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41、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赐予警告,对单位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举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全部投标被评标委员会推翻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42、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分析: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需招标的范围(第三条),对该条的理解必需结合国家发展安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来理解;二是在法律责任章节里用六条规定来明确了招投标后合同无效的情形。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 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三)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
43、标或者中标无质等级的; 工企业名义的; 效的。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分析:该司法说明是目前为止我国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全面、最权威的司法说明,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热点争议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解答。稍有缺憾的是该说明对合同效力的规定范围较前述几个法律的规定来说是缩小说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其它情形能否认定为无效?该说明的出台在这方面引起了不必要的分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6甲方(承包方): 乙方(分包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样,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_。1.2工程地点:_。1.3承包范围:_。1.4承包方式:_。2、合同价款2.1工程合同价款:(大写)人民币_元,(小写)人民币_元。2.2合同价款的计价方法:_。2.3结算方式:3、合同工期3.1 工程开工日期为_年_月_日;竣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