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运输合同:大理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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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运输合同 :大理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上诉人(一审原告)汤骏,男,1970年10月9日诞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汇泰冻品经营部业主,住昆明市官渡区董家湾307号15幢2单元18号,身份证号:5301032。托付代理人李宝宏,云南戴鑫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殊授权代理。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湧波,男,1970年10月10日诞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个体运输,住昆明市黑林铺镇滇湎大道2676号附2号36幢1单元4号,身份证号:5301127。托付代理人岳全林,天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殊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居处:大理市凤仪镇石龙村委会四
2、家村。法定代表人杜茂钧,经理。托付代理人高茂奎,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5329015,特殊授权代理。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五法民三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人民法院确认以下事实:XX年9月15日经信息部罗成彬的中介,汤骏与吴湧波建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约定由吴湧波为汤骏承运10100公斤冻肉,从保山运至贵州省瓮安县,运费7000元,途中发生货损、货差、受潮、误时由吴湧波负全责等事宜。合同订立后,汤骏向
3、吴湧波支付了运费XX元,吴湧波将汤骏托运的冻肉于XX年9月16日运至昆明后,于当天将汤骏托运的冻肉转置于谭培虎的车内,由谭培虎于XX年9月18日承运至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收货时以该车白条肉全部解冻和变质为由提出质量异议。经汤骏与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原定每公斤16元的白条肉,汤骏降价为每公斤6元销售给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汤骏向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担当了该批白条肉的处理费XX元。另确认,吴湧波所驾驶的承运冻肉的车辆与谭培虎所驾驶的承运冻肉的车辆均非冷冻车辆。依据以上确认的事实,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汤骏与吴湧波间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
4、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受法律爱护。吴湧波中途拨货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吴湧波应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担当责任。而汤骏明知吴湧波并不符合运输冷冻品的条件,而将冻肉交由吴湧波承运,其对冻肉解冻变质的损失也应担当责任。就汤骏主见的损失,一审法院按(10元/公斤10100公斤+处理费XX元)50%=51010元爱护。汤骏主见的违约金损失,因其未实际产生,不予支持。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诉讼恳求,飞龙运输公司并非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汤骏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七条、其次一百零一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七条之规定,判
5、决如下:一、被告吴湧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汤骏经济损失人民币51010元。二、原告汤骏对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2元,原告汤骏担当人民币1015元,被告吴湧波担当人民币537元。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汤骏恳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连带赔偿汤骏经济损失138200元;判令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担当本案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仅判决赔偿汤骏51010元有误,应实际赔偿138200元。汤骏主见的损失并非因运输车辆而产生,而是因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未经汤骏同意,将该批冰冻猪
6、肉私自转运,致使猪肉解冻所致。运输冻肉的行业惯例一般都是采纳厢式货车经过保温处理后运输。用特地的冷冻车运输并不常见。该批猪肉净重是11350公斤,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0100公斤。汤骏主见的违约金损失,虽其未实际产生,但依据合同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一十三条的规定,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应当担当该损失。2、一审法院未判决飞龙运输公司担当连带赔偿责任有误。汤骏与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飞龙运输公司应当对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飞龙运输公司应当对吴湧波造成的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吴湧波恳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对吴湧波的起诉;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由汤骏
7、担当。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吴湧波与飞龙运输公司为挂靠关系,挂靠期限内由吴湧波自负盈亏,该车产生的责任与飞龙运输公司无关。2、吴湧波与汤骏没有任何运输关系,没有与汤骏签订过任何运输合同,也没有收到运费7000元。在保山吴湧波是与信息部的工作人员罗成彬签订合同,约定将冻肉从保山运到昆明,在昆明转车。货到昆明后,吴湧波完全根据托付人的指示完成义务。汤骏在一审明确承认根本不相识罗成彬,起诉吴湧波属诉讼主体错误,望依法驳回起诉。3、收货人应当对冰冻猪肉刚好检验。依据合同法第三一百零一一十条的规定,本案收货人收货时应当场检验,当场提出质量异议。而从承运至收到诉状的两个多月期间,汤骏没有通知吴湧波。谭培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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