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_中_省略_反垄断法_草拟稿_的相关部分评析_王先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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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 DO I :10.16390/j .cnki .issn1672 -0393.2004.05.002 法 商 研 究 2004 年 第 5 期 (总 第 103 期 ) 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 法 (草拟 稿 ) 的相关部 分 评析 王 先 林 (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教 授 安徽 合 肥 230039) 摘 要 :联 合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是 一 种 反 竞争 性 质 非 常 明 显 的 非 结 构 性 垄 断 行 为 , 禁 止 联 合 限 制 竞争行 为 制 度 是 反 垄 断 法 中 最 受 关 注 、 制 裁 也 最 严 厉 的部
2、分 。 2003 年 10 月 的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反 垄断 法 (草 拟稿 ) 对 联 合 限 制 竞 争 行为 的界 定 与构 成 、 横向 限 制与纵 向 限 制 、 豁免规 定 以 及处理原则和程序制度等问题进行了规制 。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相比 , 这些规定还 要作相应的调整 。 关 键 词 :联 合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卡 特 尔 反 垄 断 法 法 律 规 制 禁止联合限制竞争制度是各国反垄断法基本实体制度的三根支柱之一 , 它不需要市场结 构的要素 , 属于完全的行为规制 。 联 合 限制竞争 行 为的反竞 争 性质非常明 显 , 反垄断法对其 制 裁 最
3、 为严 厉 。 笔 者 拟 结 合 2003 年 10 月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反垄 断 法 (草 拟 稿 ) (以下 简 称 “ 草 拟稿 ” )的 相 关 部 分 , 对 联 合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法 律 规 制 问 题 进 行 探 讨 。 一 、 关 于 联 合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界 定 与构 成 “ 草拟稿 ” 第 2 章以 “ 禁止垄断协议 ” 为标题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定 。 其中 , 第 8 条第 1 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协议 、 决定 或者 其 他协调 一 致的方 式 实施下 列 排除或者 限 制 竞争 的 行 为 :(1)统 一 确 定 、 维
4、 持 或 者 变 更商 品 的价 格 ;(2)串 通投 标 ;(3)限制 商 品的生产 或 者 销 售 数 量 ;(4)分 割 销 售 市 场 或 者 原 材 料 采 购 市 场 ;(5)限 制 购 买 新 技 术或 者 新 设 备 ;(6)联 合 抵 制 交 易 ;(7)其 他 限 制 竞 争 的 协 议 。 这 是 对 联 合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在 实 体 方面 进 行 的 基 本 规 制 。 这 种规定在总体上是比较全面 、 可行的 , 但也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之处 。 所谓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 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 , 共同对特 定 市 场 的竞争 加
5、 以 限 制 的 行 为 。 相 对 于 垄 断 状 态 而 言 , 它 属 于 垄 断 行 为 ;相 对 于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和 企 业结 合 等 结构 性 垄 断 行 为 而 言 , 它 属 于 非 结 构 性 垄 断 行 为 ;相对 于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在多数情况下由单个企业所实施而言 , 它总是由双方或多方所实施 , 因而又被称为共同行为或 联合行为 。 基金项 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 目 (04C FX 011) 18 由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性明显 , 因此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均将 禁止联合限制竞争方面的规范置于其条文中的突出位
6、置 , 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明确的界 定和严 格 的 规 制 。 例 如 , 美国 谢 尔 曼法 第 1 条 就 主要对 联 合限制 竞 争行为进 行 了规 定 :“ 任 何 契约 、 以 托 拉 斯 形 式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联 合 、 共 谋 , 用 来 限 制 州 际 间 或 与 外 国 之 间 的 贸 易 或 商 业 , 是 非 法的 。 任 何 人 签 订 上 述 契 约 或 从 事 上 述 联 合或共 谋 , 是 严 重犯 罪 。 ” 欧共 体 反垄断法 律 规 范 主 要体 现在 欧 共 体 条 约 的 第 81 条 和 第 82 条 。 其 中 第 81 条就 是 禁止
7、 各 种可 能 影响 成 员 国之间的贸易并具有阻碍 、 限 制 或 者 扭 曲共 同市 场 内的竞 争 目的或 者 效果的 企 业之间订 立 的 协 议 、企 业 联 合 组 织 作 出 的决 定 和 协 同 一 致 的行 为 ;尤 其 禁止下 列 事 项 :直接 或 者间接地 限 定 购 买 或 销售价 格 或 者 任 何 其 他 贸 易 条 件 ;限 制 或 者 控 制 生 产 、 销 售 、 技 术 开 发 或 者 投 资 ;瓜 分 市 场或 者 供 应来 源 ;对 与 其 他 贸易方的相同 交 易施以不同的条 件 , 从 而 使其处于不利的 竞 争 地 位 ;要 求 对 方当 事 人
8、 接 受 在 性 质 或 者 商 业惯 例上 与 合同涉 及 的项目 无 关的附 加 义务作为 签 订 合同的条件 。 德国 反限制竞争法 第 1 编限制竞争行为中 , 第 1 章的标题就是 “ 卡特尔协议 、 卡特尔决议及联合一致的行为 ” , 第 1 条就明令禁止卡特尔 , 即处于竞争关系之中的企业之间 具有 阻 碍 、 限 制 或 者 扭 曲 竞 争 目 的 或 者 效果 的 协 议 、 企 业 联 合 组 织 作 出的 决 定 和 协 同 一 致 的 行 为 。第 2 章的标题是 “ 纵向协议 ” , 即禁止通过协议进行价格和非价格约束 。 日本 禁止垄断 法 第 3 条 明 确 禁
9、止 不 当 交 易 限 制 。 而 依该 法 第 2 条 第 6 款 之 规 定 , 不当 交 易 限 制 是 事 业 者 以 契 约 、 协 议 或 其 他 名 义 , 与 其 他 事 业 者 共 同 决 定 、 维持 或 者提高 价 格 , 对数 量 、 技 术 、 产 品 、 设 备 或者交易对象等加以限制 , 相互间约束或完成其事业活动 , 从而违反公共利益 , 对一定交易领 域内的竞争构成实质性的限制 。 但是 , “ 日本的不当交易限制只包括卡特尔 , 而不包括垂直限 制 竞 争 , 因 此 范 围 较 美 国 的 贸 易 限 制 行 为 窄 。 在 日 本 , 不 当 交易 限
10、制和 卡 特尔 是 通用 的 。 ” 韩 国 反 垄 断 法 第 19 条 第 1 款 也 规 定 , 原 则 上 禁 止 企 业 间 以 不 正 当 手 段共 同 限 制 竞 争 的 行 为 。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 , 首先要求主体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 单个企业无法形成 协议或者实施联合一致的行为 。 但是 , 以团体形式出现的市场主体的联合组织为媒介很容易 产生行为人的一致意见 , 因此 , 在许多国家 , 行业协会和股东会的决定被视为企业间的协议 。 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企业自我管理 、 自 我 服务 的 自律性组 织 , 但其成员一般是竞争性 、 营利 性 的 , 企 业
11、很 可 能 通 过 行 业 协 会 或 公 会 进行 通 谋 以 固 定 价 格 、 限 制 产 量 、 瓜 分 市 场 等 , 所 以 要 对 其加以控制 。 德国和欧共体禁止企业联合组织限制竞争的决议 , 日本禁止限制竞争的事业者 团体的活动 。 在美国 , 不仅禁止工业或商业性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 , 而且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 来 还 禁 止 律 师 、 会 计 、 工 程 和 医 疗 等 职 业 协 会 通 过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方 法 限制 竞 争 。 共谋作为联合限制竞争的要件 ,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基于限制它们活动的有意思 联络而形成的一致性行动 , 也就是各方
12、基于共同的意思实施了共同的行为 。 按照不同的表现 形式 , 共谋可以分为协议型和默契型 。 前者是以比较明确的协议形式进行的 , 这种协议既可以 表现 为 正 式 的 书 面 合 同 , 也可 以 表 现 为 口 头 约 定 , 还可 以 表现为 有 关联合 组 织的决议 或 决 定 ; 后者则没有书面或口头的协议 , 而是以各方心照不宣的某种默示协调行动 。 在这里 , 共同的意 思是共同的行为的前提 。 这种共同的意思若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可以直接证明当然比较容易认 定 , 但在企业之间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的情况下 , 由于缺少直接的证据加以证明 , 这时共同的 意思往往难以认定 。 考虑到这
13、种实际困难 , “ 为了认定意志联络 , 只要有一点人为的因素就够 了 , 不一定有事前联络交涉的事实 , 即使必须有这种事实 , 也可以从作为结果的行动一致性这 种 间 接 证 据来 认 定 这 种 事 实 。 ” 欧 洲 法 院 在 审理 “ 燃 料 案 ” 时 指 出 :“ 联 合一 致 行为 是 指企 业 间 19 的一种协调形式 , 它虽未达成正式协议 , 然而在实践中有关企业却有意识地以实际合作来代替 竞争的 危 险 。 ” 有 些 国 家 的 法 律 还规定 了 在这种 情 况下的推定 制 度 。 例 如 , 韩 国 反垄断 法 第 19 条 第 5 款 就 将 以 下 情况 推
14、 定 为 不 正 当 共同 行 为 :两 个以上 企 业 , 在一定 的 交易领域 作 出 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 而这种行为不存在任何约定进行共同行为的明示合意 。 这样规定有 利于堵塞法律上的漏洞 , 防止行为人钻法律的空子 。 从上述两方面的要件来看 , 虽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以企业之间的协议为典型形式 , 但是 “ 草拟稿 ” 第 2 章的标题拟定为 “ 禁止垄断协议 ” 却并不是很恰当 。 因为 ,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不 仅仅 限 于 “ 协议 ” , 还 包括 “ 默契 ” ;既 包 括 企 业之 间 的协 议 , 也 包 括有关联 合 组织的 决 定 。 实 际 上 , “ 草拟稿
15、 ” 第 3 条第 1 项和第 8 条的规定中除了包括 “ 协议 ” 外 , 也都明确包括了 “ 决定或者 其他 协 调 一 致的 ” 行 为 。 因 此 , 第 2 章的标题 宜 改为 “ 禁 止 联合限制竞争行 为 ” 、 “ 禁止 共 谋 行 为 ” 或 “ 禁 止不 正 当 的 共 同 行为 ” 等 。 同 时 , 虽 然 “ 草 拟稿 ” 有附则 第 55 条 “ 行 业协 会 、 事业 单 位 等非营利性组织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 适用本法 ” 的笼统规定 , 但是在本章如果借鉴前述 有 关 国 家 的做 法 , 明 确 规 定 “ 行 业 协 会 和 股 东 会 的 决 定
16、视 为 企 业 间 的 协议 ” , 将 更 加 有 利 于 对 共 谋行为的规制 。 此外 ,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使得参加企业之间原来的竞争受到限制 , 或者使得参加企 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交易受到限制 。 这种对竞争的限制性既是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后果 , 也 是它的构成要件 。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处于同一经济阶段有着直接竞争关系的企 业之间 , 也可以发生在处于不同经济阶段而有着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 , 但无论是前者还是后 者 都 表 现 为各 方 共 同 对 商 品或 服 务 的 价 格 、 数 量 、 地 区 、 对象 等 进行限 制 , 从 而阻 碍 、 扭曲 了 正 常的
17、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 。 与企业合并不同 , 企业之间的联合或共同行为通常形成于在相关 市场占有相当份额的企业之间 , 在大部分情况下 , 其内容都会对企业之间的竞争产生直接的影 响 , 而 且 约 束 、 限 制 也 正 是 各 种 协 议 的 精髓 , 因 此 共 同 行 为 限 制 竞 争 属 于 一 般 情 况 , 而 不 限 制 竞 争 则 属 例 外情 形 。 基 于 此 , 韩 国 反 垄 断 法 在 1999 年 2 月 的 第 7 次 修订 中 将 判 断 共 同 行 为 违 法性的标准 , 由 “ 在一定交易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 ”修订为 “ 不正当限制竞争 ” , 是有道理的
18、 。 也 就是说 , 企业之间的联合或共同行为对竞争的限制是普遍的 , 而它要构成违法则还必须有 “ 不 正当 ” 的 条 件 。 因 此 , 联 合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要 受 到 反垄 断 法的禁 止 , 除 少 数 (如固定价 格 )属 于 本 身违法的情形外 , 大多数还需要不正当限制的条件 , 也就是实行合理原则 。 而在 “ 草拟稿 ” 第 8 条第 1 款的规定中却没有规定类似的限定条件 , 将来在作进一步修改时可以考虑加上这样的 限定条件 。 二 、 关 于 联 合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中 的 横 向限 制 与 纵 向 限 制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
19、。 其中 , 从参与联合限制竞争的企业之间 的 相 互 关 系来 看 , 它 可 以 分 为 横 向 联 合 限制 竞 争 行 为 和 纵 向 联 合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从 参 与 联 合 限 制竞争的企业的意思表达形式来看 , 它可以分为协议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默契型联合限制 竞 争 行 为 ;从 联 合 限 制 竞 争 的内 容 来 看 , 它 可 以 分 为 价 格 型 联 合 限 制 竞争 行 为 和 非 价 格 型 联 合 限制竞争行为 。 从有关国家反垄断立法的情况看 , 第一种分类是最基本的 。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 简称横向限制 ,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
20、一类型产品 或提供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 , 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 企业之 间 的 横 向限制 一 般 又 可 称 为 卡 特尔 (Cartel)。 关 于 卡 特 尔 , 它 是 一 个 可 以 在 不 同 意 义 上加 以 使 20 用的术语 , 既可以指企业之间的一种联合行为 , 也可以指通过这种联合行为建立起来的垄断组 织 , 还可以指限制竞争的协议或决议 。 但卡特尔 在 被用来指 代 联合限制竞争 的 行为 时 , 也存 在不 同的 使 用 情 况 :有 时 仅指 横 向 的 联 合 限 制竞 争 行 为 ;有时又 指 整个联 合 限制竞争 行 为 , 而
21、 不仅 仅 限 于 横 向 的联 合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不 仅 如 此 , 有时 这 一术语 还 有进一 步 泛化的情 况 , 被 用 来 指 代 所 有的 垄 断 或 限 制 竞争 的 行 为 , 典型 的 如 德 国的 反 限 制 竞 争 法 通 常 又 被 称 为 “ 卡 特 尔 法 ” , 其反垄断机构称为 “ 卡特尔局 ” 。 由此可见 , 卡特尔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 。 本文 是将其限定于横向限制的意义上加以使用 。 作 为 横向 限 制 , 卡 特 尔 非 常 典 型 地 体现 了 联 合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特 点 。 其 主 要 类 型 有 :规 定 销
22、 售 条 件 的卡 特 尔 (价 格 卡 特 尔 )、 规 定 销售范围的卡特 尔 (区域卡 特 尔 )、 限定产量的 卡 特 尔 (产 量 卡 特 尔 )和 分 配 利 润 的 卡 特尔 (份 额卡 特尔 )等 。 参 加协议 的 企业可 自 愿加入或 者 退 出 , 各 自 在 法 律上 、 生 产 上 和 财 务 上 保 持 独 立 性 ;在 经 营 上 , 除 协 议 规 定 的 部 分 受 契 约 限 制 外 , 其 余 部 分 仍 可 自主 经 营 。 卡 特 尔 维 持 了 分 散 的 、 表 面 上 看 来 似 乎 是 竞 争 性 的 市 场 结 构 , 但 由 于 众 多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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