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实用的保险合同合集九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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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实用的保险合同合集九篇好用的保险合同合集九篇现今许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加,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驾驭了吗?下面是我细心整理的保险合同9篇,欢迎阅读与保藏。保险合同 篇1保险单号码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投保人姓名地址营业性质地区范围保险期限个月自零时至二十四时止雇员一览表雇员工种总计估计雇员人数估计工资及其他收入总数雇主责任险赔偿限额费率保险费死亡伤残附加医药费保险每人累计不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累计每次事故保险费总数(预付)投保人对保
2、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签字:日期:年月日_保险有限公司日期:保险合同 篇2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_地址:_邮政编码:_经营许可证号码:_负责人:_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家庭住址:_邮政编码:_身份证号码:_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方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同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样,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其次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干脆或间
3、接构成劳动关系。第三条甲方托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地区、州、盟)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1.向客户宣扬、介绍、举荐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4.接受客户询问;5.甲方书面托付的其他事项。(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2.核保、核赔;3.其他未
4、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担当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担当责任。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别状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二)乙方不得运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甲方:乙方:日期:保险合同 篇3甲方:代表人:电话:乙方:代表人:电话:风险提示:合作的方式多
5、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须要依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供应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供应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详细内容如下:第一条:合作方式风险提示: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
6、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简单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担当、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1、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年_月核准)。2、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_分的客户。其次条:承保方案1、保额:人民币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2、保费:人民币_元份。3、保险期间:_年。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部分,甲方不担当保险责任。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分,乙方为其接着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第三条:承保流程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
7、送保险确认书。2、每月_日乙方向甲方供应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3、甲方根据乙方供应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_日起担当保险责任。5、被保险人出险后_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申请理赔。第四条: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第五条: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_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第六条:如乙方供应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状况不符,
8、甲方不担当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担当。第七条:保密约定风险提示: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殊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1、合作中,乙方供应的客户资料及信息,甲方应妥当保存,并保守客户个人信息,此项约定合作结束后仍持续有效。2、甲乙双方在合作中均应保守因合作所知悉的双方的商业隐私和客户资源、信息等。第八条:违约条款风险提示: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需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1、合作中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守约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
9、法律责任。2、在合作期内,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终止该合作的,违约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第九条:本协议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甲方代表(签章):_年_月_日乙方代表(签章):_年_月_日保险合同 篇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托付人全权托付受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号:)持贵公司要求的必备文件,以托付人的名义前往贵公司代为办理上述申请合同解除事项。并慎重声明凡由本授权托付书引发的法律纠纷与贵公司无关,本授权托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此致敬礼!xxx20xx年xx月xx日保险合同 篇51.保险合
10、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缘由,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歼灭。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缘由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丢失。假如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歼灭而终止。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假如非因保险事故或事务而死亡
11、,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 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起先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需留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
12、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歼灭。保险合同 篇6合同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中,有时保险公司会加入一些特殊约定。特殊约定的效力如何呢?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20xx 年7 月, 吴某从4S 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小轿车,并于当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期间自20xx 年7 月17 日起至20xx 年7 月16 日止。其中,投保的盗抢险保险金额与该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相同。此外,在该保险单的特殊约定处还载明:“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起起
13、先,至本保险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日24 时终止。”7 月18 日,吴某向机动车辆登记机关领取了临时号牌,有效期至7 月26 日。7月22 日,吴某发觉停在其居处地小区内的车辆丢失,后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辆被盗时,被保险人机动车仍未领取正式号牌。报案后60 日内,公安机关未找到被盗车辆,吴某遂向A 保险公司索赔。但A 保险公司认为,之所以要求被保险人机动车办理正式号牌,是因为一旦丢失后,能够被找回。而吴某的车辆被盗时未办理正式号牌使车辆不易被找回,故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特殊约定拒绝赔偿。吴某遂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A 保险公司的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但其中的
14、特殊约定其性质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依据相关规定,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本案中,吴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保险费,并依法领取了机动车临时号牌,在有效期内。由此认定A 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与道路交通平安法,判决A保险公司按盗抢险保险金额赔偿吴某全部损失。本案焦点在于合同中的特殊约定对吴某是否有约束力。虽然吴某与A 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保单中的特殊约定系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在通常状况下特殊约定对双方具有
15、约束力。但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样,遵循公允原则规定各方权利义务。”而本案中,特殊约定为A保险公司预先拟定,且未与吴某进行协商而干脆打印在保险单上的,应属合同法中规定的格式条款。此外,该特殊约定压缩了盗抢险实际保险期间,存在免除A 公司责任,加重吴某责任解除其全力的情形,A 保险公司也没能举证证明其曾实行合理方式提示吴某留意该特殊约定。所以法院依据合同法认定该特殊约定无效,对吴某不具有约束力的判决正确。保险合同 篇7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分期还款时,银行起诉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要求借款人还款、汽车经销商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保险公司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状况较多,银行
16、能否将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一同起诉,对此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理解,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合并审理,认为应当先由银行起诉借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让借款人还款,保证人担当连带责任,在执行不能时,由银行再行起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担当责任,探讨稿第三十九条规定: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的,不得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此条规定明显不妥。(一)因为保证保险合同虽然具有独立性。其一,主要是讲合同独立存在,保险人担当责任的独立性,但因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
17、是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保证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与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紧密相连的,保证保险合同是不能脱离借款合同独立存在的。故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合并审理是可行的,那种先将借款及保证合同审理,并执行不能时,再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利用自己的审判权将保险公司的责任变成了一种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责任,且比一般保证责任更轻的责任。其二,那种将借款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截然分开审理的做法,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明显也是不行取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若说保证保险为保证性质,因保证保险对保险人的担当责任约定不明,那么就应
18、按连带保证担当责任,既然保险人要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当然可以一同起诉保证人、保险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保证人、保险人了。所以将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必定分开审理,明显是没有依据的,是法院没有依据地将保险公司责任滞后的职权主义的体现,这种职权主义违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二)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三方尚有三方合作协议,将三方合作协议作为其合并审理的依据,并无不当。(三)把保证保险合同定为基础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探讨稿第三十八条),而截然分开审理的方法是不行取的,明显没有脱出保证法和票据法说明的窠臼,是一种法律上的仿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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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实用 保险合同 合集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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