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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文独创性的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 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不包 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 西南政法大学 或其 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于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 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 位 论 文 作 者 签 名 签 字 日 期 : ; 岭 年 占 月 4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 西南政法大学 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即:学校有权保留所送交的论文,允许论文被査阅和借阅,可以公布论文内容,
2、 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可以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送交论 文的纸质复印件和电子版本。 (保密的学 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久 4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签字日期:年 $ 月日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提示 一、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类型分为:基础 性理论研宄、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调研报告。 二、 论文的正文篇幅要求为:基础性理论研究论文不低于 2万字 , 属于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与调研报告的学位论文,不低于 1. 5万字。 三、 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型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要 有案例材料作为支撑,案
3、例材料计算在正文篇幅的字数内。 注(其余要求见网页 ): 西南政法大学网站一研究生部网页 一 法律硕士一培养要求一关于 规范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 提示: 论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是应用性专题论文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 法律硕士理论性研宄论文 法律硕士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评阅参考标准 应用性专题研宄论文评阅参考标准 一、论文的选题意义 一、论题是否具有现实意义与司法实践价值 二、对文献资料掌握的程度 二、所选案例及调研数据是否紧扣论题 三、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和专门 三、论述及论证方法是否反映了对基础理论 知识水平 和专门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四、是否针对特定的问题做出了独立思考
4、, 四、论文的创造性 或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方法 五、写作的规范性和逻辑性等方面 五、不拘泥于理论性研宄论文格式,具有与 论文类型相适应的写作规范与逻辑 六、论文的不足 六、论文的不足 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论文所反映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水平 优 () 良 () 中 () 差 () 优 () 良 () 中 () 差 () 论文写作水平 论文写作水平 优 () 良 () 中 () 差 () 优 () 良 () 中 () 差 () 该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该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是否同意该硕士生参加论文答辩 是否同意该硕士生参加论文答辩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
5、文 论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Study on Chinas Verification System for Securities Issuance 作 者 姓 名 : 李 兴 坤 指 导 教 师 : 徐来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 容 摘 要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证券发行 审核制度一般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而我国当前采取的是核准制。随着改革开放的 不断深化和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我国现行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度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有 必要对我国现行的证券发
6、行审核制度进行研宄和完善。如何既能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现 状和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同时又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探索出适合我 国国情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审核主体、审核内容及标准、发行审核与上市 审核的重叠性等内容的介绍和分析,揭示出目前我国该项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针 对这些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从而明 确了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目标是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 第一部分是证券发行审核的主体问题。本文首先介绍和分析了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 证券发行审核权的归属问题,指出了发达国家的证券发行
7、审核主体的特点。然后分析指 出,我国证券发行审核的唯一主体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且缺乏自 律监管组织的参与。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的这种唯一审核主体下,出现了 审核主体过 度干预市场、发行审核中腐败现象严重等一系列问题。 第二部分是证券发行审核的内容和标准问题。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发行审核主要审 查的内容是发行人提交的各类资料和文件,具有局限性,并且我国现行的证券发行审核 标准存在着不明晰等问题。在我国现行核准制下,采用目前的审核内容和审核标准带来 了证券发行申请中信息披露不足等违规发行问题和二次过会过高通过率等现象。 第三部分是证券发行审核与证券上市审核的区别问题。本文首先就两者
8、的关系介绍 了两种不同的制度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分离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结合模式,并 指 出在上述两种模式中证券交易所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后,对我国目前的证券发行审 核与证券上市审核重叠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指出我国的这种重叠现状存在着不合 理性。最后,对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与证券上市审核应当明确分离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 第四部分是笔者就上述问题对完善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相关建议和思路。首 先,本文主张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实现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文章 在比较上述两种发行审核制度优劣的基础上介绍了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经验和启 示、关于改革相关各方的态度以及实现改革的可行性
9、分析等,从而得出了我国证券发行 审核制度今后改革的具体方向。同时,笔者认为应当全方位推进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的发展和完善。因此,本文分别从立法层面、监管层面、市场主体层面等展开了详细论 述,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证券发行;审核;二次上会;核准制;注册制 2 Abstract Verification system for securities issxiance is a basic system in modem securities market. From a global perspective, verification systems for sec
10、urities issuance are classified into two types,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the approval system, which is adopted in current China.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many problems have occurred in China, current approval system for securi
11、ties issuance, thus making it a necessity to study and improve the stated system. It is a major project to explore a verification system for securities issuance adaptable to the real situation in China, which corresponds to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ality and the actual condition of the securitie
12、s market and parallelly makes use of the advanced scientific theory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the other countries. Based on the introduc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body, content, standards of Chinas verification systems for securities issuance and the overlap of the verification of securities issuanc
13、e and listing, the writer has reveale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is system and expressed some personal views on the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this system, which is to transfer the verification system from approval to registration. The first part discusses the body of verification systems for secur
14、ities issuance. In this part, the ownership of the rights and the characters of the bodies of verification system for securities issuance in main developed countries are firstly introduced and analyzed. Then, the writer points out that the only body of the verification system for securities issuance
15、 in China is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CSRS), and no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participates in this system, which results in the excessive intervention in the securities market and the serious corruption in issuing verification. The second part is the content and standards of securi
16、ties issuance verification.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limitation to verify the only contents in the various materials and documents submitted by the issuers and the ambiguity of the standards of China current verification system, which lead to the insuffici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the applicati
17、on of securities issuance and excessively high passing rate in the second verification meeting. The third part describ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ecurities issuance verification and listing verification. This part firstly introduces two different modes of verification system, the separation mode
18、represented by America and tiie binding mode represented by Germany, and stresses the importance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s in both two modes. Secondly, the overlap md the irrationality of the verification system for securities issuance and listing is stated and analyzed. Finally, the writer has th
19、eoretically discussed the necessity to separate the securities issuance verification and securities listing verification in China. The fourth part is the writer corresponding recommendations and sketches to improve China current verification system for securities issuance on the above issues. This p
20、aper firstly argues that the objective of the reform of China9s verification for securities issuance is to realize the transition from approval system to registration system. After comparing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stated two system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experience and referent
21、ial importance of America verification system for securities issuance, the attitude of the interested parties and the feasibility of the reform, and concludes the reform orientation of China future verification system for securities issuance. Moreover, the writer maintains the necessity to all-direc
22、tional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verification system for securities issuance, and proposes specific countermeasure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legislation, regulation and the market players. Key words: securities issuance; verification ; the second verification meeting; appro
23、val system ; registration system 2 目录 弓 |胃 . 1 一、 证券发行审核的主体 . 4 (一) 各国证券发行审核权的归属比较 . 4 (二)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的主体 . 5 (三)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单一主体下存在的问题 . 6 (四) 小结 . 8 二、 证券发行审核的内容及标准 . 9 (一) 我国现行法规的相关规定及不足 . 9 (二) 现行规定下出现的问题 . 11 (三) 小结 . 13 三、 证券发行审核与证券上市审核 . 14 (一) 证券发行申请与上市申请之间两种模式的比较 . 14 (二) 目前我国证券发行与上市重叠的现状 . 15 (三
24、) 证券发行与上市两者分离的理论分析 . 16 (四) 小结 . 18 四、 完善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思路 . 18 (一) 改革目标: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的构思 . 18 (二) 立法层面 . 26 (三) 监管层面 . 28 (四) 市场主体层面 . 30 胃 . 31 #考文 # . 32 致 . 34 论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引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证券发行是产生证券市场的源头,证券市场能否健康有序地运行,证券发行审核环 节至关重要。证券发行审核是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的合法性 以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合规性所进行的审查活动。 1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证券市场正式形
25、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经历了二十年的风雨 历程,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稳步发展 ,为推动我国经 济的发展和深化改革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也存在着各种各 样的问题,从 “327 国债事件风波 ” 到 “ 大庆联谊 ” 再到后来的 “ ST东碳 ” 、 “ 五粮液 等事件,一直充斥着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以至于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股票市场内流行 着 “ 无股不庄 ” 的说法。 2 3我国证券市场中出现的这些违法违规现象不仅 极大地阻碍了证 券市场的有序发展,也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相关利益。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很大程度 上要归责于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不够
26、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 ) 作为证券市场运行的监管者首先应该把好证券市场主体的准入关,只有完善的证券发行 审核制度才能保证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高质量,才能有效地推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 证券市场是目前我国十分活跃且亟待大力发展和完善的重要经济领域。证券市场中 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不断出现新的证券类型、证券服务方式、证券制度等,给监管机 构的有效监管不断提出新的挑 战。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的 庇护,继续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相关制度是监管机构 4面临的重要课题。现阶段,完善我 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对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水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我 国
27、上市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叶林主编:证券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 121页。 2陈斌彬: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的多维透析 一 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思考与重构,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第2页。 3陈鸿基: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监管与立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第 10页。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对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研究己经较为成熟。美国和日本等实行注 册制的国家注重证券发行审核中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这些国家对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 研宄取得了很大成果,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状态下实行注册制,只要信息能够及
28、时、 完全地公开,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相对健全,证券市场本身就会做出较好的选择,实现 资源的优化配置。英国和德国等实行核准制的国家则强调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审核模式。 他们认为,政府机构通过相应的实质性审查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证券发行的质量和效益。 国外这些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研究成果对健全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具有重要借鉴 意义。 在证券发行审核相关制度方面,国内很多学者也在进行着不断的探索和创新,为我 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众多有益的见解和思路。近年来,我国的相关研宄一 般都集中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这些研宄成果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和司法实践活动提 供了相应的理论支撑。但是,就目前看来,现有的研
29、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比如, 不少学术研究成果都停留在问题的表面上,没 有从理论上对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出现 的问题和原因进行更深入的分析,难以提出较为合理、周全的解决方案。 (三) 研究方法 第一,综合分析法。本文从证券发行审核的主体、内容、标准、我国证券发行申请 与上市申请重叠的现状等多个角度出发,进行了综合的分析,阐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审核 制度的总体现状,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第二,比较分析法。本文通过比较发达国家与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不同,总结 出两者的特点和我国现行制度的缺陷,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提 出完善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措施。 第三, 案例分析法
30、。本文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出发,引用了若干典型案例,并对 这些案例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解读,有力地证明了笔者的观点。 2 (四)研究创新 论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本文的创新点首先体现在研宄思路的创新上,本文放弃了以往研宄证券发行审核制 度的行文通例,而是直接以证券发行审核的主体、审核的内容和标准、证券发行申请与 上市申请重叠等问题为起点展开综合论述,进而得出了自己的观点。其次是研究内容的 创新,笔者在行文过程中重点结合了当前证券市场出现的二次上会过高通过率的现象和 权力寻租等问题,并加以分析,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证券发行审核的主体 (一)各国证券发行审核权的
31、归属比较 关于证券发行审核的主体其实就是审核权的归属问题,不同的国家根据自身的基本 情况会设置不同的机构对证券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1. 英国 根据英国公司法和金融服务法的相关规定,由证券交易所来审核批准发行 人发行证券的申请。伦敦证券交易所是英国发行上市审批的唯一常规权力机构,依法享 有审核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权力。作为监管机构,它兼有政府机构职能管理和自律机构自 律监管的双重属性,通过制定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则和审查资格等来对证券发行进 行监管。 5公司发行证券,必须将其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文件以及公司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后 的发行价格等向伦敦证券交易所申请核准,经批准后才能公开发行。伦敦证券交易所在
32、 英国的证券发行审核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可是说,在英国,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当的审核 权。另外,英格兰银行也对超过一定数额的股票 等证券发行拥有审批权。 2. 美国 在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双重注册制度。拟发行证券的公司须在证券与交易委员 会 ( The Security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简称 SEC)和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注册。也就是说,在美国进行证券发行审核的主体是 SEC和证券交易所。 3. 德国 德国的证券监管体系包含证券交易所、各州交易所监管署和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三 级,而交易所作为自律姐织是管理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核心机构。在德国,由于公司申请 5陈岱
33、松: “ 试论证券上市的准入监管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国际比较 ” ,载于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法律出 版社 2005年版,第 261页。 4 论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发行并上市需要在交易所进行审核,所以在该国的相关规定中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条件往 往是相混同的,并不像英美国家那样有明显的分别,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 6 通过对比上述几个发达国家的证券发行审核主体,我们可以看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 监管组织在这些国家的证券发行审核体系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在有些国家甚至成为了 该国主要的发行审核主体。交易所是公认 的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因其根据市场的需求审 核证券的发行,相关责任和风险也由市场来承担,可以
34、更好的发挥证券市场的调节作用, 将证券发行审核权交由交易所来行使更加符合市场化的要求。 (二)我国证券发行审核的主体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国核准证券发行申请的机构是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按照我国的现行隹制来看,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证监会。证券法第二十二条又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下称发审委 ), 依法审核股票的发行申请。通过对比上 述几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发审委承担着证券发行 “ 审核 ” 的职责,证监会承担 着证券发行 “ 核准 ” 的职责。至于如何划分审核与核准的界限,证监会核准时是否必须 接受发
35、审委的审核意见,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 _。 7笔者认为, 未来法律应该对此作出明确的表态以确定两者之间的关系。 另外,根据证券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 权的部门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和文件。可见,我国股票发行的审核 权与债券发行的审核权的行使却并不统一 ,前者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统一行 使,而后者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行使。而从公司债 券发行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公司债券的发行审核机构是中国证监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发行审核的唯一主体是证监会(笔者认为发审委 虽然在职责方面与证
36、监会存在着略微不同,但发审委作为证监会的职能部门应当看做是 证监会的一部分 )。在我国,证交所作为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似 乎无能为力,只能根据证监会的审核结果来处理证券发行事务。因此,我国的证券发行 审核 欠缺自律监管组织的参与。 6陈鸿基: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监管与立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第 41页。 7叶林主编:证券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 125页。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三)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单一主体下存在的问题 1. 审核主体过度干预市场的现象 以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仕达 )的上会申请为例。金仕达在 2010
37、 年首次上会招股书中介绍了 “ 营毛削民务体系建设项目 ” 、 “ SaaS项目 ” 、 “ 公共卫生系统 技术改造项目 ” 、“ 医院项目 ” 这四个项目。该公司的首次发行审核并上市被否的原因就 在于上述这些项目。证监会对此不予核准的理由表述如下, “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 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第一,根据申报材料及申请人披露的情况,申请人在目前 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对申请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第二,报告期内,国 内医改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给发行人带来发展机遇,但此行业门槛较低,申请人目 前只在安徽
38、省有竞争优势,存在丧失竞争优势 等风险。申请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其 现有生产经营规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是否相适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述 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 8 对此,我们的理解是,证监会并不看好该公司提出的有关项目。时隔一年,金仕达 第二次申请上会,其在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对该公司的有关项目进行了更改和替换,并 于 2011年顺利过会。这也招致了很多业内人士的质疑,而创业家对这个典型案例 的点评是:证监会发审委宄竟是什么机构?看上去越来越像是证券市场的最大投资者。 如果发 审委能够辨别一家公司甚至是一个项目是否存在发展潜力和效
39、益,那还需要众多 的投资者千什么? 9 类似的案例还有吉林省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这些案例的出现都在反映一个现 实问题:政府(即证监会)是不是对拟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给予了过多的干预,是否超 出了政府的职责范围?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机制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 目标。但是市场经济本身具有一定的缺陷,所以需要政府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来弥补市 场机制自身的不足。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和颁布一些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文件来确定 8 载于中国证 监会网站,网址 http:/ ic/cyb/201011/t2010 I08_186701.htm.访问日期:2013 年 12月 16日。
40、 9 “ 二次上会秘笈: 18家公司如何搞定证监会 ” ,载于创业家 2011年 09期,第 25页。 6 论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自己的监管范围和监管手段,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调控要严格地限 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干预过度,否则将会给证券市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然而,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从审批制到目前的核准制,行政色彩浓厚一直是不争的 事实。 “ 政府之手 ” 伸得过长、管得过多,对证券市场的过多干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 避免了证券市场的歪曲发展,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却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始终没有得 到充分自由成长的空间。 政府过多地进行行政干预,将导致证券市场资源配
41、置功能的缺陷,并可能造成证券 市场的运行状况与政府意图发生相背离的状况。另外,政府机构对证券市场干预过多也 会产生大量的权力寻租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控制证券监管 机构的过度干预市场的行为。 2. 审核过程中腐败现象频发 对于利益的追求,使得我国证券发行审核中经常产生 “ 权力寻租 ” w的现象,证券 发行腐败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过程中的 “ 毒瘤 ” 。 追逐利益和权利过大就会产生腐败,证监会掌握着企业证券发行上市的生杀大权, 正因为这种权力的存在,证监会成员才成了众多企业行贿的对象。证监会在我国的证券 发行审核过程中扮演着 至关重要的角色,享有公司发行证券的决定
42、权。 1旦证监会成员 出现渎职现象使得本不具备发行证券条件的公司通过审核,将会给广大的投资者的利益 带来巨大的威胁,也会给证券业的健康发展带来冲击。 我国现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证券发行中的一些原有漏 洞,然而却没有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产生,王小石受贿案件便是证券发行腐败的典型。 王小石案件给中国证监会带来了严重的信用危机,是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中腐败现象的一 个缩影。王小石原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主要负责证监会 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工作。 200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王小石受贿一案,经 审理,认定王小石于 2002年 3月到 9月期间,利用职务便
43、利条件,通过时任东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林碧的介绍,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托,为该 公司在申请首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谋取私利,并收受相关人员的贿赂款 70多万元人民 ie所谓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利为筹码谋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币。 11王小石虽然在证监会的职位不高,但其 受贿案件却重击了中国证券行业,它所引 起的强烈反响让人深刻地认识到目前许多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贿赂发审委成员、虚假包 装、蒙混过关的黑幕和权力寻租,更让人意识到了我国目前发审委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 题和不足。该案件掀起的轩然大波,与其说是案件本身的性质所致,不如说是市场对 于缺乏公信力的监管部门的一个强烈反应。12 近些年来,此类行贿、受贿案件更是不断涌现。笔者认为,这些案件的发生并非偶 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尚存漏洞。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证券发行 审核主体的相关机制进行改革,以期进一步提高发行审 核的效率和透明度。 (四)小结 通过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采取的是证监会审核的唯一体制,证 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同时承担着审核证券发行的大权。在这种政府审核的 唯一体制下容易出现过度干预市场活动、权利寻租等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 外的经验,充分发挥我国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组织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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