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_刘琰.docx
《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_刘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_刘琰.docx(3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分类编?: 单位代码: 10065 密级: _ 学号: 1211240049 又咩岬羌 *嗲 法律硕士 (JM) 专业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 学生姓名: 刘迹 申请学位级别 :硕士 申请专业名称 : 法律硕士(非法学 ) _ 研宄方向: 民事诉讼法学 _ 指导教师姓名: 郭小冬 专业技术职称 :教授 实践导师姓名: _ 赵榼中 _ 所在单位名称: 天津市镔海新区塘沽检察院 提交论文日期 : 2015年 5月 _ 天津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原创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此处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 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在天津师范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独立进行研
2、究工作所取 得的成果。据本人所知,论文中除已注明部分外不包含他人已发表或撰写过的研 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 注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将完全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夺 |# 日期 : 年 f月 r日 天津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 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系本人在天津师范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在 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本论文的研究成果归天津师范大学所有,本论 文的研究内容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发表。本人完全了解天津师范大学关于保 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部门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 版本,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同意学校将论文
3、加入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 全文数据库和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本人授权天津师范大学,可以采用 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本学位论文属于(请在以下相应方框内打 “ V”); 保密 ,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不保密 作者签名 : i 日期 :wjr年 厂 月 成 日 导师签名 : 日期年 J: 月 vr日 原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 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 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 含为获 得 天津 师范大 學 或其它教育机构 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
4、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 己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论 文 作 者 签 名 日 期 : 如 年 r月 xr曰 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 摘要: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完善了我国保全制度的制度结 构。但是,在适用性方面,民诉法的规定过于原则,且在制度的合理性方面, 有些规定并未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细化了该制度的适用 规则,但合理性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本文将在理清该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 分析我国法律中对该制度规定的不合理之处,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制 度规定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帮助。 关键词:行为保全;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类型
5、;担保;完善 The Improvement of Act preserv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Abstract: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amendment increased the act preservation system, which improve the system structure of our country. However, in terms of applicability, the regulation of civilian law is too principle, and the rational
6、ity of the aspect in the system some rules did not achieve the purpose of the system design. Civil litigation judicial explanation detailed the applicable rules of the system, but rationality problems still exist. This article will be sorting out the system on the basis of basic theory, analysis of
7、the system in our country law is not reasonable, in order to accurately apply the system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o provide some help. Keywords: act preservation; property preservation; advanced execution; type; guarantee; improvement 目录 一、 行为保全的概述 . 2 ( )概念 . 2 (二) 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 3 1. 与先予执行 . 3 2与财产保全
8、 . 5 (三) 行为保全的功能 . 6 二、 我国行为保全立法规定的不足 . 9 ( )立法发展 . 9 (二)既有规定存在的问题 . 1 1类型划分不明确 . 10 2. 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 . 12 3. 担保设置不合理 . 12 4. 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界限模糊 . 14 5. 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界限模糊 . 14 三、 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 . 15 (一)细化行为保全的分类 . 15 ill (二) 完善相应的辩论程序和救济程序 . 16 (三) 明确区分担保的适用情形 . 18 (四) 明确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差异性 . 19 (五) 整合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的重叠部分 . .2
9、0 虬结尾 . 21 五、 参考文献 . 22 六 、 致谢 . 23 IV 早先,古代罗马法对行为保全就有规定。其规定涉及禁止令状的内容,该 内容与行为保全制度是一脉相承的。禁止令状主要阐述的是执行官会发出一个 命令,该命令是根据受害人请求作出的。命令主耍针对的是行为,概括来说就 是对行为的禁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命令就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免受侵 害。当今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己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行为保全体系。比较大 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规定,两大法系在对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上有所不同。大 陆法系的国家,以德国为例,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假扣押和假处分制度。这两 种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利益。假扣押、假
10、处分的 “ 假 ” 的含义从字面理解很明 了,就是暂时、非永久性的。假扣押是指就金钱债权,债权人申请由法院就债 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进行暂时的限制。不难看出,财产是假扣押的对象。可以 说,假扣押与我国的财产 保全制度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假处分制度的内容都包 含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就是有关争议标的物的假处分方面。第二方面就是主要 论述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下面简单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介绍。有关争议标的物 的假处分就是指为保障将来判决的强制执行,债权人就金钱请求以外的请求, 向法院申请对系争的标的物进行暂时的处分;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是指实际发 生的法律事实很急迫,这种急迫的状态体现的是一种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
11、法 律关系。针对这种急迫,就需要对争议的权利义务进行暂时确定的处分。这是 种提前预先的判断,类似于我们常理解的确认之诉 。假处分制度主要包含两方 面的内容,很显然,其与行为保全制度二者不能粗暴地一概而论。二者的内容 和外延都不一样,争议标的物的假处分大部分不能被行为保全涵盖,反而被财 产保全所包容。只有少部分属于行为保全的范围。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立法。比如日本的民事 保全法,法国则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即紧急审理程序与依申请作出裁定的 程序。在英美法系,比较完善的制度是中间禁令。衡平法有这样规定,是针对 行为的规制,即大法官可以责令被告为一定行为或被告不为一定行为。这
12、是在 最终判决作出之前的一种 保护,衡平法这样的规定体现的是一种独特的救济措 施。独特性体现在临时性、暂时性方面。之所以规定这样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是 因为原告的权利是否存在或者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并没有得到确认。这里就不得 不提到美国联邦法院,因为联邦法院有统一的程序法规定,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就是规定了禁令制度。民事保全程序正是有了该制度的规定,使之在联邦司法 救济中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扣押和中间禁令两种保全方法规定在联邦民事 诉讼规则中;英国的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其并 没有对临时性救济措施进行明确的分类归纳。英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例所采 取的是一种列举式的方式。列举了各种各
13、样的令。比如扣押保管令、搜查令等 等。 玛利瓦禁令是英国 Denning 励爵在 Mareva Compania SA v. International Buckcarraoers SA(1975) I Lloyd Rep Sop 案中确立的。该禁令被 Denneing 勋爵称为 “ 一生中最重要的一次司法改革 ” 。该案案情是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 定期的租船合同,在被告履行交租义务的过程中,其突然在交付第三期租 金时, 不付租金了。被告在伦敦的银行里存有一笔钱,这笔钱是别人给被告的运费, 后来原告知道这件事情了,就打算起诉被告,但原告怕被告在起诉期间私下偷 偷转移走那笔钱给第三人。在这种紧急
14、情况下,原告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发 布禁令,禁止被告进行转移这笔存款的行为。法院授予给了原告单方面的禁令, 维护了其权益。尽管 “ 玛利瓦禁令 ” 起先是应用于海事诉讼领域,但随之其广 泛的应用,其已经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应用于各种各样的合约或侵权争议 索赔中,其将在法治历史的洪流里继续发光发热。 一、行为保全的概述 (一)概念 一个法律术语它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随着司法实践的进步进行的一个在 良性互动中逐渐契合的过程,这是种不断丰富发展的动态变化。最初,行为保 全主要是以将来强制执行的结果实现为出发点设立的。 1但是,当今中国依法治 国的大背景下,某些观念正在与时俱进地转变。传统的救济理念
15、的着眼点在于 占菩刚,刘丹 .民事诉讼保全的类型化分析 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3 (3). 2 对已经发生的损害进行事后的赔偿。随着法学理论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经验教训 的总结,这种救济理念渐 渐地显现出来其自身的局限性。理论界和司法界慢慢 形成这样一种共识,为了更加完善、穷尽对当事人的保护,我们的重点应当放 在对尚未发生的损害的预防和规避上,这体现了一种能动性保护。与之配套的 就是要变革旧的、落后的保全模式。落后的保全模式主要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 的有效执行。这个理念已经不再适应现今司法实践的需要,我们应该清醒、理 性地达成这样一种共识,面对在诉讼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损害当事人
16、权利的 行为,我们必须有相应的措施保证及时的救济,防止其损害的扩大,这才是法 治的应有之义。这种进步和完善主要体现在行为保 全的制度规定上。 经历了种种学理的探讨和司法实践的摸索,行为保全制度应运而生。行为 保全制度是指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若不及 时制止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不利于对申请人及时有效的保护。会造成两种后果 : 损失难以弥补;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为了避免这样后果的发生,最大限度地 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使判决顺利执行,并减少损失的扩大,行为保全制度 的内容就是责令被申请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这种强制措施正如上面所论述 是一样,体现了暂时性的特点,但却是一种
17、非常有效的救济措施。 (二 )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 与先予执行 行为保全制度正式确立以前,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些法院 经过探讨和实践经验的摸索,适度扩展了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使得先予执行 具有了部分行为保全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适应了司法 实践的需要。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在理念和内容上有很多类似之处。但是这两 种不同的制度仍存在很多差异之处。很明显,二者的类似之处体现在,二者都 是在权利保护很急切的状态下发挥作用的。为了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所采取的方式都是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为了更好的理解行为保全制度,下面 会详尽地阐述二者的差异点,在论述差异之处的过程中
18、,方能更好地展现行为 保全不可替代的魅力,下面就以下几个差异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立法目的上 在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修订过程中,对于其立法宗旨的界定是首当其冲需 要明确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的出现往往是司法实践的需求所决定的。行为保 全就是在避免或扩大当事人损失的情况下产生的,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所采 取的行为就是责令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对比先予 执行,我们更能加深 对行为保全立法宗旨的理解。当申请人生产、生活存在急迫需要时,先予执行 制度可以在判决作出之前发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它可以使申请人的 权利预先获得全部或部分的满足。 其次,发生时间上 时间段大体可以分成两个部分,即,诉讼开
19、始之前和诉讼过程中。行为保 全在这两个时间段中都可以提起。而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开始之后,判决作出 之前这个阶段来提起。为什么这样规定呢?结合两项制度立法宗旨的差异可以 很明显地理解。先予执行制度是一种预先的确定性保护,该制度提前实现判决 的全部或部分要求。而这时就 会出现一个问题,这种预先的确定保护可能在没 有完善的查清事实的程序时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这种可能不平衡地保护就要 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通过法律程序辩论、审理明确后做出合法的判 断。这也就说明,诉讼前是没有先予执行适用空间的。 再有,适舉条件上 从宇面上就可以看出, “ 行为 ” 二字就体现了行为保全的对象。行为的外延 是很宽
20、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的或者没有出现的行为都包含在其中。其生命 力是强大的,也在日渐成熟的过程中。通过己有的法律规定,财产和行为都是 先予执行的对象。但是,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并没有行为保全那样 具有无限扩展性。我国现今的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先予执行只限于 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分别是追索“ 四费一金 ” ;追索劳动报酬的;还有一个兜 底条款即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 。 最后,法律后果上 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上不免对行为保全划分了很多类型,但是万变不离其宗, 这样类型化的理解的核心大都体现了一种暂时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判决 4 确定前种种可能的损害当事人权利的行为。这种保护往往
21、不与案件 的性质相关 联,并不一定预示着什么判决结果。而先予执行是经历了一个合理的程序,通 过这个程序,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可以得到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先予执 行的裁定往往与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相关联。甚至可能会出现提前实现判决的 情形,体现了与判决的高度一致。 2. 与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有相似处,它们同作为民事诉讼保全制度,二者的立 法目的是高度一致的。其最终的追求都是最大化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保障 最终判决的有效执行,体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 二者存在许多共性。主要体现在:在申请时间的问题上,诉讼前和诉讼中都可 以存在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适用空间;在担保
22、问题上,二者都是诉讼前 “ 必 须 ” 、诉讼中 “ 可以 ” 提供担保;等等不作详尽阐述。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存在 本质的不同,鉴于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立法宗旨上 马克思曾表达过这样一个理念:一个新提出的理论在这个国家充分发挥其 价值的程度以及未来的成长空间,往往取决于这个新理论满足这个国家需要的 程度。 2行为保全正是在司法实践的千呼万唤中应运而生的。不同于财产保全中 蕴含的旧的事后救济理念。 行为保全体现的是一种超前性,是在避免或扩大当 事人损失的情况下产生的,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所采取的行为就是责令当事 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其次,保全方式上 显然,行为保全主要体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我国 行为 保全 制度 完善 刘琰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