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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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托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供应帮助管理、服务的有偿活动。下文是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城建、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物价、环保、城市管理
2、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帮助房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其次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业主可以依法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子数较少,且
3、经全体业主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七条尚未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但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二)遵纪遵守法律,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肯定的公信力和组织实力;(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供应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下属单位任职;(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九条物
4、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一百零一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看法书;(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运用公共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业主未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设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
5、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原房屋管理单位等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当。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举荐。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备案起自行终止。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确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状况;(二)执行业主大会的确定和决议;(三)与业主大会选聘
6、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刚好了解业主、物业运用人的看法和建议,监督和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和运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运用、维护和服务产生的纠纷;(九)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状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经业主大会同意,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
7、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也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运用印章。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状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确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运用状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运用和收益状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车位的处分状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状况;(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状况和资料。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
8、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确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方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确定前,应当征得另一方行政机关的同意。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全部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恳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帮助移交。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七
9、条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投标。多层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二万平方米、单栋高层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一万平方米、多层高层混合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二万平方米的新建物业项目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人的,经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从事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并供应下列资料:(一)建设
10、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看法书;(三)招标文件;(四)临时管理规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十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运用,其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消防等设施,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停车位,以及预留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同时达到运用的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用。其次十一条新建住宅交付运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运用备案手续,并供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配套设施设备符合交付运用条件的相关
11、文件、资料。其次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新建住宅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对于在承接验收中发觉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肯定期限内赐予解决,并签订书面协议。其次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协作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新建住宅承接验收工作,并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安装、运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含随机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运用说明文件;(四)建设单位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的设施设备产权移交资料;(五)业主名册;(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清单
12、;(七)物业的运用、维护、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三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十四条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供应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运用说明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其次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履行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物业保修期内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运用建设工程保修抵押金。其次十六条物业保修期满,市建设主管部门返还建设工程保修抵押金前,应当征求市房产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的看法
13、。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其次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业务,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对申请核定一级和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审查看法。其次十八条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提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年度安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二)监督共用设施设备合理运用;(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四)日常清扫保洁,将装修及生活垃圾收集到城管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五)绿地及附属设施养护管理;(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的病媒生物防治;(七)物业
14、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停放及交通秩序的维护;(八)建立完整、精确、刚好更新的业主和物业信息档案;(九)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的其他事项。其次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业主大会确定对物业实施管理;(二)收取物业服务费;(三)托付专营企业担当专项物业服务;(四)建议业主委员会协调与业主的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制订物业服务制度和物业服务方案;(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供应服务;(三)提出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修理年度安排,提交业主大会探讨,年度安排应当包括修理项目、费用预算、资金来源、列支范围等;(四)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15、工作,报送物业修理账目,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五)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要求,列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解答业主、业主委员会提出的询问,听取看法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六)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资产;(七)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八)劝阻违反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九)帮助有关部门做好平安防范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削减专业人员数量、物业管理类型和面积,达不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二)违反有关规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三)将一个
1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托付给他人的;(四)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五)擅自变更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六)擅自变更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七)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八)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九)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十)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的;(十一)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十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十三)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二条物业服
17、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移交本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以及下列文件和资产,并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一)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关物业改造、修理、保养的技术资料;(二)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用的场地、设施设备;(三)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性收益的结余;(四)与物业项目相关的债权债务清单;(五)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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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沈阳市 物业管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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