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诈骗罪_孙学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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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文编号 : 论信用证诈骗罪 孙学雷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一 年三月 论文独创性的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 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 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己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 为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冋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己在论文中作了明 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 名 : 日 期 : X 关于论文使用的授权 本人完全了解中国政法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 学校有权保留所送交的论文,允许论文被查询和借阅,丼可以公布论 文内容及
2、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 : 导师签名 : P U . i . /1/ 论信用证诈骗罪 摘要 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越来越追求高 效,金融市场与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信用证这一交易方式的产 生,信用证作为具有汇付、托收等国际结算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的一种重要的国际支付工具,就成了贸易商们的首选,但基于信用证 自身的特点不可避免的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极大的损害了国际贸易的 发展,对我国的信用证管理制度造成了重大的侵害。我国关于信用证 管理的相关法律不多,立法也相对滞后,从现实意义上来说,研究信 用证诈骗,以期能获得对诈骗行为的一种有效的惩治,这对
3、于社会信 用及国际商业诚信的塑 造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理论层面来说,研究信 用证诈骗罪的这类现象对于明确我国当前形势下的信用证刑事立法及 未来走向,以及如何合理有效的规制信用证诈骗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 义。因此,本文寄希望于通过对信用证诈骗的构成要件及产生原因的 探究,寻求实现信用证诈骗方面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以求能有效地惩 治犯罪,保护我国的信用证管理制度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 促使国际商业环境中诚信氛围的形成,保障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目前对于信用证的规制主要是国际惯例,各国在信用证诈骗的立 法上各有特点。另外对于信用证适用中所引发的 一些问题,如金融诈 骗罪与其的区别以及非法占有目的是否
4、是入罪的必备要件,都是目前 理论界中一直争议的问题。因此本文期望通过对 “ 信用证诈骗 ” 问题 的分析研究,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对 “ 信用证诈骗罪 ” 的概念与 特点予以界定,以期使其进一步清晰化,并进一步分析信用证诈骗行 为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二,详细分析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明确 I 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是入罪的必备条件,对犯罪的主体要求及客观行为 等进行深入的分析,以期为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合理的界定信用证诈骗 罪提供理论支撑 。三 ,通过信用证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等犯罪的关系的 区别与分析,明确信用证诈骗罪的罪数问题。四,通过对南德集团案 中的两个疑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以求能为实践中的信用证
5、诈骗罪提 供理论支撑。最后本文针对以上的分析提出制定防范信用证诈骗的措 施。 关键词 :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罪数牟其中案件 目 录 第一章信用证诈骗罪的概述 . 1 第一节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特点及产生原因 . 1 一、 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与特点 . 1 二 、 . 信用证诈骗罪的危害与产生原因 2 第二节信用证诈骗罪在我国的立法沿革 . 3 第三节我国刑法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罚适用 . 4 第二章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疑点分析 . 6 第一节主观要件中的主观目的的认定 . 6 第二节犯罪主体一外国人与单位主体的分析 . 7 第三节复杂客体说的论证 . 9 第四节信用证诈骗行为解析 . 10
6、一、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或文件进行 诈骗 . 10 二、 .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11 三、 . 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12 四、 .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 12 第三章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 . 15 第一节罪数的认定与区分问题 . 15 一、 伪造、变造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的 .15 二、 . 盗窃信用证后进行诈骗的 15 三、 . 利用信用证诈骗银行 “ 打包贷款 ” 的行为认定 16 四、 . 与诈骗罪的相关定性的区分问题 17 第二节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 17 I 第四章南德集团案疑点分析及认定 . 19 第一节没有进口经营权的委托人
7、能否成为信用证诈骗罪的 本 . 19 第二节骗开信用证行为下的主观目的的认定 (非法占有还是非法融资) . 20 第五章信用证诈骗罪的预防措施 . 23 第一节交易双方当事人的预防 . 23 一 、 . 出口商方面的预防 23 二 、 . 进口商方面的预防 23 第二节银行方面的预防 . 24 第三节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完善 . 24 参考文献 . 25 H i射 . 27 第一章信用证诈骗罪的概述 第一节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特点及产生原因 一、 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与特点 就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问题,我国刑法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且在其定 义上存在着众多要说,目前来说两种定义方式占据着理论界与实务
8、界的主流地位: 一是脱离刑法条文中对其罪的具体规定,即抛却其具体的构成要件,转而寻求一 种更加理论性更加笼统的概括,如基于谋取非法利益或是 “ 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的行为。 ” 1另一种是将刑法条文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具体规定 (构成要件)与目前通行的信用证诈骗理论相结合,重点突出其客观行为方式, 即 “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 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信 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 2综合其不同多样的定义方式,各有其特点所在,前者更适 合于理论研究,更具有囊括性,后者却更适合于刑法中的具体定
9、罪量刑,就目前 中国的立法与实施现状来看,笔者认为第二种表述更加切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既 切合刑法条文又包含其理论内涵与外延,在司法实践中更易于操作,因此赞同采 用第二种相对为宜。 信用证诈骗罪的特点其实也是联系到信用证的国家国际通用性和金额方面来 说的,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际层面的广泛性:由于信用证的交易工具 性,决定了其多是多国之间的国际贸易的一种基本的交易方式,因此在运作过程 中必然牵涉到多个国家,一旦产生违法或犯罪运作,就导致了跨国诉讼 的追究及 处理问题,基于目前各国法律的立法差异及诉讼成本的考虑,加之就信用证诈骗 罪国际上并无统一的立法规定,信用证诈骗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
10、究难度必然加 大,保护信用证交易中当事人的权益的难度必然急剧增高。 2,交易程序复杂性与 犯罪专业化:由于整个信用证交易过程不仅仅是单纯的进出口双方的贸易,而是 一个包含了开证行、通知行、出口人、进口方等多方当事人的复杂的交易过程, 1王景雷:信用证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绥化师专学报 2004年 4期 2曲新久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年 9 jj第二版,第 372页 1 且基于信用证的技术性特点,决定了交易程序的繁琐与复杂,而且在交易过程中 涉及到了国际贸易、国际惯例及多国法律制度,这些方面都导致了信用证交易的 专业性与高难度系数。如今的犯罪分子也正是在熟知信用证的这些特点的基础
11、上, 将犯罪作案手段提升到了多样化、复杂化和隐蔽化的高度。 3,诈骗涉案金额巨大 : 由于信用证的适用多是发生在多国企业的外贸交易中,因此货物多是大宗且总额 巨大,一旦发生了一方违约或是故意实施诈骗,对于另一方造成的损失都是极其 巨大的 ,这就决定了信用证诈骗罪的发生多是伴随着巨大金额。 4,多层次法学领 域的违法或犯罪的交织性:诈骗罪的发生在触犯刑法的同时,必然也是构成了民 商法方面的违约或欺诈,信用证诈骗的发生很多时候更是同时构成了违约或欺诈, 达到刑法层面的构成要件时便够成了犯罪,因此其涉及到了多个法律领域,具有 多重非法性与交织性。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危害与产生原因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
12、证诈骗造成的巨大危害主要是体现在三方面: 1,银行和 整个金融界。信用证诈骗的发生除了会给银行造成巨大的金额损失,导致银行的 兑付无法得到偿还外,更重要的 是损害了整个银行界的根基(信誉 ) 这一根本, 导致外界对其信心降低或丧失,更甚者会导致整个金融界产生连锁反应,产生信 任危机,促使人们放弃信用证而寻求更保险的交易方式。 2,对整个国际贸易体系 的冲击。信用证诈骗的发生将 “ 严重摧毁国际贸易长期赖以生存的国际商业信用 关系,影响国际贸易的长远发展 ” 。 3,对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影响。信用证诈骗多 涉及巨额资金,因此给交易双方甚至银行造成的损失都是无法估量的,这种损失 甚至包含着对于交易方
13、长远发展影响的期待。 信用证诈骗发生的原因往往出于以下几点:第一, “ 信用证制度本身的 理论缺 陷。 ” 3信用证制度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即 “ 独立抽象原则 ” ,在交易过程中,进口 方将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支付,银行只审单而不需考虑是否与基础合同中规定的 货物要求相一致,银行兑付付款的唯一条件便是出口方提交的各种单据与信用证 的要求相一致。由于整个审单和兑付过程与基础合同几乎是完全脱节、互不关联 的,银行的中间第三人的地位以及单据无统一格式的特性导致了犯罪分子极易伪 造单据进行诈骗。第二,信用证制度立法的不完善。目前各国就信用证诈骗的立 法规定并不一致, “ 当前国际统一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际
14、商会于 2006年 10月 25 制定并于 2007年 7月 1日正式生效的 UCP600 ” 4,但该惯例在就信用证诈骗问 李大鹏:信用证欺诈及防范,载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2年 7期 曾洁:从 UCP600看审单标准的新发展,载湖北函授大学對 R 2009年 1期 2 题上却缺乏明确的规定, “ 软条款 ” 的问题尤为典型,在就其是侵权还是犯罪的界 限上尚未明朗化。第三,其他相关因素。如银行监管不力,国内国际法律仲裁执 行力不够,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够,警觉性过低等。 第二节信用证诈骗罪在我国的立法沿革 我国 1979年刑法及之前的法律并无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相关规定,由于改革 开放前我国
15、并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基于计划经济的模式体制及当时我国经 济的发展情况,尤其是信用证的适用更多的是涉及到国际之间的贸易,因此在国 际贸易及当时我国的经济条件下对于信用证的适用其实几乎是很少的。随着改革 开放后,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之间贸易的频繁与发展,涉及到信用证方面的犯罪 与纠纷増多,对于我国的金融秩序及国内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越来越大,为此在我 国刑法尚未明确确定信用证诈骗罪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为了更好的保护国际之 间的信用证方面的进出口贸易,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9年 6月颁布了关于 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 5,该通知 虽然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审
16、判委员会论证通过,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且不具有司法 效力,但就当时而言却是针对信用证诈骗和救济问题上唯一的具有最高参考和借 鉴意义的文件,不仅在司法实践中为公检法机关所采用和作为依据,更在当时那种 关于信用证立法缺失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对于信用证诈骗的相关定罪量 刑及对受害人的救济。如该纪要规定: “ 根据国内国际的实践经验,如有充分的证据 证明卖方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 ,在这种 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 6相对来说,这可 以及时的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信用证交易的频繁与发展趋势, “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
17、995年 6月 30日通 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信用证诈骗罪正式入罪,作为破坏 金融秩序犯罪中的一个独立罪名 ” 7, 1997年刑法中对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正 是借鉴了 95决 定中的基本规定加以完善形成的。此外除法律的立法规定外,中国 人民银行在 1997年 8月 1日公布并生效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也有关于信 用证诈骗的规定和应给予的相应处罚。该办法第 5条规定: “ 信用证结算的当 安文录:信用证诈骗罪兜底条款的司法认定与完善,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7年 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 R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9年 6月 朽勇:信用
18、卡诈骗罪研究,载河南大学 2008 3 事人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信用证结算 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 犯罪活动。 ” 8第 42条规定, “ 对于伪造、变造信用证或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 件的 ,或者利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法律 ,追究其法律责 任 ” 。 9 *但是该办法仅 “ 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 ,由于仅是国 内的办法,因此对于涉及到国际间的信用证诈骗等违约或犯罪行为并无多大的实 际意义。
19、 1997年我国刑法正式将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入罪,并对其犯罪情节做出了详细 的定罪量刑规定,至此,信用证诈骗有了完整详细的立法规定。 第三节我国刑法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罚适用 我国 1997年刑法中明确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信 用证诈骗活动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别严重情节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 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
20、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 一 )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 骗取信用证的;(四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 ” 1(1刑法第 199 条规定 “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
21、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 11刑法第二百条规定 “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 8中国人民银行在 1997年 8月 1日公布并生效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五条 9安文录程兰兰: “ 信用证诈骗罪兜底条款的司法认定与完善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7年第 3期 (总第 52期) 111曲新久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年 9月第二版,第 373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99条法律出版社 4 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22、情 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尤其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00条法律出版社 5 第二章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疑点分析 第一节主观要件中的主观目的的认定 我国 1997年刑法并没有对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但 根据我国的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理论,无非就是主观目的与主观故意或过失,就 信用证诈骗行为来说,诈骗一词按照我国传统词典的含义来看其中本身就包含着 故意这一层含义,即在明知是对对方的欺骗且可能造成对方做出错误举动的情况 下所采取的行为,故信用证诈骗过程中犯罪人只能是故意采取欺骗手段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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