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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3月6日,河源首部实体法地方性法规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爱护条例正式施行,下面是具体内容。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爱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爱护,促进恐龙地质遗迹的科学探讨和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古生物化石爱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爱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恐龙地质遗迹的爱护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恐龙地质遗迹,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遗留下来的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详细包括:(一)恐龙化石(含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二)含有恐龙化石的地层剖面;(三
2、)须要爱护的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遗迹。第四条 恐龙地质遗迹爱护遵循统筹规划、爱护为主、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爱护,将恐龙地质遗迹爱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恐龙地质遗迹爱护工作状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区域范围内恐龙地质遗迹爱护详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帮助做好本区域的恐龙地质遗迹爱护工作。第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地质遗迹爱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对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环境爱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负责河源恐龙化石自然爱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博物馆以及藏有恐龙地质遗迹的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化、科技、公安、财政、工商、旅游、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恐龙地质遗迹爱护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河源恐龙化石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河源恐龙化石自然爱护区的详细管理和爱护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恐龙地质遗迹爱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探讨、协调解决关于恐龙地质遗迹爱护的下列重大事项:(一)恐龙地质遗迹的爱护目标、爱护范围和爱护措施;(二)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恐龙化石自然爱护区的申报、建设和监督管理;(四)国有恐龙地质遗迹保藏
4、单位的建设和监督管理;(五)须要联席会议探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市恐龙地质遗迹爱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担当以下工作:(一)为制定恐龙地质遗迹爱护规划和恐龙地质遗迹爱护与管理方针政策及技术措施提出建议;(二)为恐龙地质遗迹爱护工作供应专业技术指导;(三)为恐龙化石自然爱护区、涉及恐龙地质遗迹的地质公园和博物馆等建设和管理供应询问服务;(四)参加推广先进的恐龙地质遗迹爱护、管理适用技术,开展恐龙地质遗迹爱护和管理的专业培训,普及恐龙地质遗迹科学学问;(五)对发觉后的恐龙地质遗迹进行初步评估;(六)其他须要专家委员会负责的工作。市恐龙地质遗迹爱护专家委员
5、会应当接受国家、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指导。第十条 每年3月6日为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爱护宣扬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恐龙地质遗迹爱护法律法规和科学学问的宣扬教化工作,提高公民的恐龙地质遗迹爱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恐龙地质遗迹爱护学问的宣扬教化工作,对破坏恐龙地质遗迹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 激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加恐龙地质遗迹爱护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恐龙地质遗迹爱护工作中以及在有关的科学探讨中作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表彰嘉奖。第十二条 任何单
6、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躲藏和破坏恐龙化石。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觉恐龙化石的,应当爱护好现场,并马上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状况。当地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十二小时内赶赴现场,实行有效的爱护措施,同时马上报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五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到现场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处理看法。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恐龙地质遗迹的爱护管理提出看法和建议,有权对非法贩卖、盗挖、哄抢、破坏恐龙化石等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
7、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第十五条 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觉的恐龙化石须要进行抢救性发掘的,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或者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因科学探讨、教学须要零星采集恐龙化石标本的,不须要申请批准。但是,应当在采集活动起先前将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等状况书面告知市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关于零星采集活动报告后,应当组织人员到现场巡查有关状况,并在零星采集活动结束后做好记录。本条例所称零星采集,是指运用手持非机械工具在地
8、表挖掘极少量恐龙化石,同时不对地表和其他资源造成影响的活动。第十七条 能够独立存在和展示的恐龙化石,保藏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合法保藏:(一)依法发掘;(二)依法转让、交换、赠与;(三)接受托付保管、展示;(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保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恐龙化石。第十八条 保藏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保障所保藏的恐龙化石的平安,建立本单位保藏的恐龙化石档案,照实对本单位保藏的恐龙化石作出描述与标注,并依据保藏状况改变刚好对档案作出变更。保藏单位对本单位的恐龙化石档案的真实性负责,并将保藏的重点爱护恐龙化石档案报所在地
9、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市的重点爱护恐龙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并定期对保藏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加强对保藏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恐龙博物馆保藏恐龙化石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国有恐龙博物馆负责恐龙化石的保藏和展示,开展科学探讨,定期举办宣扬教化等活动。激励国有恐龙博物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激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文献、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形式支持恐龙博物馆的发展。其次十条 激励单位和个人将本条例施行前保藏的恐龙化石,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工作结束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报送省国土
10、资源主管部门,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经鉴定为重点爱护的,纳入市重点爱护恐龙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其次十一条 激励单位或个人将保藏的恐龙化石托付本市的博物馆代为保管、展示,或者捐赠给本市的博物馆保藏。市人民政府对捐赠恐龙化石给本市国有博物馆保藏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嘉奖。其次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保藏的已经登记的重点爱护恐龙化石失窃或者遗失的,应当马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次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保藏的已经登记的重点爱护恐龙化石损毁的,应当马上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次十四条 激励依法利用恐龙地质遗迹开展科学探讨、科学普及、文化沟通和宣
11、扬教化等活动。对恐龙地质遗迹爱护有突出贡献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优先利用恐龙地质遗迹开展相关活动。须要将恐龙化石运输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上述活动的,应当报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供应以下资料:(一)运出的时间、地点和目的;(二)恐龙化石的清单、图片等相关资料;(三)合作单位的基本状况和开展科学探讨、科学普及、文化沟通和宣扬教化等活动相关的证明文件;(四)爱护恐龙化石的应急预案和措施。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因前款所规定的活动进出本市的恐龙化石进行查验,并帮助承办科学探讨、科学普及、文化沟通和宣扬教化的单位对恐龙化石进行全程平安监管。须要利用恐龙化石到境外进行科学探讨、科学
12、普及、文化沟通和宣扬教化等活动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次十五条 在承办科学探讨、科学普及、文化沟通和宣扬教化等活动的过程中禁止调换和损坏恐龙化石。其次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建立的河源恐龙化石自然爱护区应当标明区界,设立界标,并向社会公告。河源恐龙化石自然爱护区依法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实施分区爱护。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爱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探讨的须要,必需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探讨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安排,并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须要,经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
13、探讨、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试验区,可以依法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其次十七条 河源恐龙化石自然爱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变更,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该自然爱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河源恐龙化石自然爱护区的界标。其次十八条 河源恐龙化石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自然爱护区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自然爱护区的管理和爱护。其次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觉恐龙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恐龙化石损毁的,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14、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其次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保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爱护恐龙化石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恐龙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藏单位不符合保藏条件保藏恐龙化石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已严峻影响其保藏的重点爱护恐龙化石平安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指定符合条件的保藏单位代为保藏,代为保藏的费用由原保藏单位担当。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藏单位未根据规定建立本单位保藏的恐龙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15、改正的,没收有关恐龙化石,并处2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七条其次款的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河源恐龙化石自然爱护区界标的,由河源恐龙化石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依据不怜悯节处以1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探讨单位、高等院校、其他保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恐龙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赐予处分,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恐龙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二)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6日起施行。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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